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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业强县表彰奖励办法

县工业强县表彰奖励办法

更新时间:2020-11-09 10:14:37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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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业强县”战略的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大对县内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工业企业积极实施项目建设、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不断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提升全县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工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县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列支1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总量、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奖励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县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扶持资金采取项目补助和奖励等形式。

第六条  扶持重点:

(一)项目补助类

1.新建工业项目;

2.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二)奖励类

1.当年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同比增幅较大的企业;

2.当年新列规模以上企业;

3.带动富民产业快速发展的企业;

4.当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和科技进步奖的企业;

5.当年通过标准认证的企业;

6.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

7.当年被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8.当年上市企业;

9.当年评定为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

10.当年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11.当年评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技术;

12.当年国家认定的软件产品。

第七条  项目补助

1.新建项目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的百分之一给予补助,每年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必须按计划进度实施,否则,不给予补助;

2.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待该项目完成并通过有关部门鉴定、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给予补助,每年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奖励

(一)综合奖励

当年完成工业增加值在7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按可比价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完成工业增加值在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按可比价同比增长19%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完成工业增加值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且按可比价同比增长18%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当年完成工业增加值在1亿-10亿元(含10亿元),且按可比价同比增长17%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完成工业增加值在10亿元以上,且按可比价同比增长16%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完成增加值数额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二)单项奖励

1.对当年新列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当年度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一等奖给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等奖给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一等奖给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对当年新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的,每项给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按照国家(一级)、省(二级)、市(三级)、区(达标)的标准,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1.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4.对当年被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国家级奖励企业20万元,省级奖励企业5万元;

5.对当年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荣获甘肃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的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2万元;

6.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

7.对当年被评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奖励2.5万元,省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励1.5万元;

8.对当年被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给予奖励:国际领先水平奖励2.5万元,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奖励1.5万元;

9.对当年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和通过资产或者股权并购整体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奖励25万元;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5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对当年评定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奖励: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2.5万元;

   (三)带动富民产业快速发展奖励

对当年在农、林、畜产品加工原料(比如苹果、核桃、沙棘等林产品,甜玉米、粮食等农产品,家禽等畜产品)资源地,支持当地农、林、畜产品的资源富民产业基地培育、产业基地投资5000万元以上、大量收购基地农产品原料、安排农民就业人数在100人以上、带动农民致富的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项目补助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当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环境保护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案件;

2依法成立一年以上,有健全的管理机制,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无不良信用记录。

3.市场竞争力强,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主导产品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支撑性、示范性,是地方“名、优、特、新”产品培育对象;

4.装备和关键技术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开发能力强,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

5.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政策,属低能耗、无污染、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工业企业;

6.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第十条  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设文件(复印件);

5.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6.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财务凭证;

7.其他有关资料(与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环评能评批复)。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自觉履行社会义务,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手续完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统计部门出具的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证明;

4.有关认证文件、证书及复印件;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园区内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报送申请材料,园区管委会初审后,报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认证审查,并会同财政、统计、监察、安监、审计、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对提出扶持奖励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经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补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该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对项目补助扶持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及时予以纠正,并按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享受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在年末和项目完成后将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财政局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工业强县表彰奖励每年度评定一次。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项目补助、奖励的申报时间、材料,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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