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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挂证行为的制度措施

关于打击挂证行为的制度措施

更新时间:2021-01-24 10:30:55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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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挂证行为的制度措施第1篇

按照省、市“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整改“回头看”工作的整体部署,为配合市人社局职业资格清理专项行动,市XXX特制定打击“挂证”行为的制度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打击“挂证”行为领导小组,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主任XXX任组长,人事科科长XXX任副组长,人事科相关人员任成员。

二.自查自纠。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打击“挂证”行为的自查自纠行动。统计本单位具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名单,让相关人员上报是否存在“挂证”行为。对发现的“挂证”行为及时纠正。

三.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针对本单位“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联系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公民身份信息、工作单位、社会保障等信息,加强信息比对核查发现“挂证”违法行为线索。

四.严明纪律。对发现的“挂证”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于屡教不改的相关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关于打击挂证行为的制度措施第2篇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此高度重视,部领导要求继续保持打击“挂证”高压态势,督查配合有关部门,从严从重打击“挂证”行为。

近年来,药品监管、工程建设等领域“挂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扰乱了相关行业的市场发展秩序,给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2017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统筹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集中部署打击药品流通、环评、建设、专利代理等领域的“挂证”问题,集中曝光了一批“挂证”人员。第一批共曝光65名“挂证”的执业药师。截至2019年1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共录入“挂证”执业药师330人。

2018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等七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采用社保比对、人事档案核查等有效手段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挂证”行为。目前,各地均按照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排查,对核实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将违规的人员和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央视315晚会曝光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意到,国家药监局迅速行动,已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集中整治。对于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于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按照新修订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药监局修订完成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将于近期发布。文件强化对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将执业药师“挂证”纳入常规化管理,对查实“挂证”的执业药师,将撤销其注册证书,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在上述不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注册执业。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按照国务院要求,深化职业资格改革,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以更严厉的手段,更大的力度整治“挂证”行为,不断营造职业资格健康发展良好环境。

关于打击挂证行为的制度措施第3篇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专项整治。哪些情况属于“挂证”行为?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又将采取哪些举措?本期主持人为广大网友具体解读。

问:哪些情况属于“挂证”行为?

主持人:“证书挂靠”是建筑行业里一个“不能说的秘密”。按照规定,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资格证书,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国家为了整治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断加大“挂证”查处力度。在此次专项整治期间,应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及时处理好资格证问题,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问:我的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算是“挂证”吗?

主持人: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有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其中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予以整改。

问:对“挂证”行为,国家有哪些惩罚措施?

主持人:按照规定,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此外,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会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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