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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服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县政务服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1-01-24 11:30:13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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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服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第1篇

为加强机关日常事务管理,使局机关事务管理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制度。

公物保管制度

一、机关所有财产属于公有,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加强管理,严控丢失和转借他人。

二、机关财产实行登记使用制度,办公室财产交个人管理,公共场所财产交专人管理,登记表采取一式三份,管理人一份,财务室一份,存档一份。

三、干部职工岗位调离,必须按表交结,凡缺少部分,按市场价格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有关调离手续。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机关卫生管理。办公区卫生按照划定区域,责任到科室到人的办法管理。公共卫生责任区的卫生在下班前10分钟开始进行。卫生责任人要对责任区域坚持一天一小扫,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同时,严禁乱倒、乱泼、乱扔、乱吐,严禁在办公区域高声喧哗,努力创造整洁、舒适、安静的工作环境。同时,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和公物,违者除照价赔偿外,并适当给予经济罚款。

二、局办公室要根据县里的要求和创卫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上路劝导、集中整治和卫生大扫除活动。

安全、保密和综治工作制度

一、安全、保密和综治工作由局领导负总责,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按职责落实到责任人。

二、办公室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守则》,不得向家属、子女、亲朋好友透露保密事宜,若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办公室人员要自觉遵章守纪,要对亲属和子女做好思想教育和法规教育,防止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局领导对科室的保密工作,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安全和综治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坚持节假日值班,对重点部位要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县政务服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第2篇

为加强机关日常事务管理,使局机关事务管理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制度。

公物保管制度

一、机关所有财产属于公有,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加强管理,严控丢失和转借他人。

二、机关财产实行登记使用制度,办公室财产交个人管理,公共场所财产交专人管理,登记表采取一式三份,管理人一份,财务室一份,存档一份。

三、干部职工岗位调离,必须按表交结,凡缺少部分,按市场价格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有关调离手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机关卫生管理。办公区卫生按照划定区域,责任到科室到人的办法管理。公共卫生责任区的卫生在下班前10分钟开始进行。

卫生责任人要对责任区域坚持一天一小扫,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同时,严禁乱倒、乱泼、乱扔、乱吐,严禁在办公区域高声喧哗,努力创造整洁、舒适、安静的工作环境。同时,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和公物,违者除照价赔偿外,并适当给予经济罚款。

县政务服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局机关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对政府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局内设机构及职能,局行政服务事项,局办事服务指南,机关事务动态和机关事务信息等。

第六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政府信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政府公开栏;(二)办事指南;(三)网站;(四)服务、监督热线电话;(五)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六)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七)档案文件;(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鼓励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开栏目发布。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府公开的事项、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条 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对能够当场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或者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对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各科室整理好有关信息后,应经科室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的;

(六)泄露国家机密,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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