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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01-24 10:37:16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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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财政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退耕还林财政资金包括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将中央财政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计补助数指标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地方财政要认真组织做好对下退耕还林财政资金指标提前通知工作。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参照中央财政的办法,提前对下通知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指标,层层落实到县级,并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省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财政提前通知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指标全额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五条 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下年度预计补助数由国家林业局按照预计应补助退耕地面积和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分别进行测算,并于每年9月20日前将测算结果正式报送财政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下年度预计补助数,由财政部按照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总量,再按8年平均数测算。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对当年未到期退耕还林面积的正式核查结果。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核查结果,对上年度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并从当年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下年度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预计补助数指标中扣除其中不合格面积补助资金。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9月2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阶段核查验收结果。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阶段核查验收结果,对上年度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并从当年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下年度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预计补助数指标中扣除其中不合格面积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汇总审核并于下年度3月31日前下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阶段核查验收结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当年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对上年度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并从当年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预计补助数指标中扣除其中不合格面积补助资金。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时间报送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下年度不予审核下达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财政部在下年度不予下达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预计补助数指标。

第十一条 对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审核下达的任务计划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核实后,调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年度任务计划。财政部按照调减的任务计划,相应核减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并从当年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的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预计补助数指标中扣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退耕还林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资金其他管理要求,按照《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2]156号)、《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退耕还林原政策未到期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测算结果,分别列入下年度中央部门预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8年平均数,列入下年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对未到期退耕还林面积的正式核查结果、阶段核查验收结果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任务计划,对上年度退耕还林财政资金进行清算,并在编制下年度中央部门预算时扣除其中不合格面积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2篇

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0]547号

农业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加强退耕还林财政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等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制定了《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是: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需要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解决。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5年,还草补助2年。

第六条 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 对2004年—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7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八条 财政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发放前,采取公示、公告等形式,加强退耕农户对补助资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 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从2008年起,对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由原规定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补助资金,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核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用于退耕农户的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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