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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

更新时间:2021-02-24 11:21:28

施工合同范本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第1篇

1、前言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的一项国策,而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是现代管理所提倡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工程项目来说,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项目协调工作尤为重要,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确实是实现项目协调工作的重要方法,如何实现以项目为中心的施工和同的协调管理工作是目前我国在工作量清单计价实行后的重要任务。

2、从2003年7月起,我国开始实施《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有望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的转变。

作为建设项目体系中重中之重的合同管理,在合同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环节,也相应与之相适应,制定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相关措施。

国内目前实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对于目前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针对性不强,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亟需改进;由于FIDIC条款的计价模式与我国现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都是单价合同,具有一定相似形,非常有借鉴意义,但同时,FIDIC合同条件中有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其中有一个受雇于业主,并作为独立的一方代表业主公正无偏地管理承包商的工作。[1]尽管FIDIC决定淡化工程师的地位,在新红皮书中虽然继续采用‘工程师’来管理合同,但它不再是独立的一方,而是属于业主的人员,同时删除了原来要求工程师‘行为无偏’一款。但我国在工程实施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的惯用作法与FIDIC实施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国习惯于甲方管理项目、习惯于总价包干合同,工程建设监理不适应过程全方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水平并未突破以往局限于质量监理的格局,无法体现高智能服务这一宗旨。

因此,我国目前在新形势下对施工合同的改进既要借鉴国外成熟的合同形式,更要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合同管理的影响主要集中在风险分配和计价方式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因此本文也主要针对于合同管理当中涉及工程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环节内容进行介绍。

3、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建议

3.1“公正、平等”的基本编制理念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雇主的基本职责是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雇主是否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商的利益。而承包商的基本职责是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承包商相应的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雇主的利益。[2]因此,为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于雇主的资金安排、履约担保以及风险分配等相应条款都应做到公正、平等。

我国目前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施工合同条件编制应本着“公正、平等”的编制理念。

(1)“公正、平等”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编制理念。施工合同当中,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简称CONS)是目前国际上较通用的合同条件,此合同条件编制理念为“努力构建雇主和承包商之间公正、平等的权利、义务间的对价关系”,并在多年的实施、修改当中得到很好的效果并逐渐完善,因此,‘公正、平等’的编制理念是使得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

(2)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努力实现“公正、平等”是国家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也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3]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标中的行为,有效避免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的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3.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思路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的综合实力,结合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报清单开列项目中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与合计汇总价,并以所报综合单价作为竣工结算调整价的招投标方式。这样的招标人提供数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方式区别于国内以往实行的定额报价,因此,总结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的思路如下:

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工程特点,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第2篇

  为解决由于公路或铁路路基工程横断面设计的模糊性,导致路基工程土石方比例以及数量的不合理使得所计算出来的造价出入较大的问题,尤其是施工招投标与实际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往往需追加大量投资。现对路基工程造价影响因素进行原因分析,同时提出对应的对策和措施,确保招投标中的路基造价合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

  1、前言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道路路基工程的勘测设计在路基横断面设计中存在着模糊性,尤其典型的是路基土石方比例分配不确定性对工程造价带来很大影响。路基土石方比例分配的模糊性就是在于在横断面勘测过程中对某一桩号土石方的比例的分配一般都是按照勘测人员自己的眼光与识别能力进行土石方比例分配的确定。路基土石方工程约占工程总造价的40%左右,尤其山区公路或铁路个别路段高达60%,如某省道工程二级山岭重丘公路计价土石方高达15万m3/km,最大挖深达61m,最高填方45m。路基土石方计算及调配的准确性与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概、预算,招、投标及施工过程的计量费用及工程进度。

  2、影响路基土石方造价的因素

  2.1 路基横断面土石方比例的不确定性

  路线横断面土石方比例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山区高等级路线的路基工程更为突出,特别是路基断面的挖方土方与石方数比例的关系,由于路基横断面土石方数量比例的不确定性导致土石方比例确定的偏差,造成土石方工程量相差较大和工程造价出入较大。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设计土石方的比例大于实际土石方的比例,石方的实际含量比设计的要少。某省道改建工程第2标段 K51+300-62K+500,在图纸确定的土石方比例按挖土方为26094m3,挖坚石为1505m3,即土石方比为1∶6.然而根据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实际记录情况来看该标段路基土石方的比例为3∶5左右,即土方占了37.5%,石方占了62.5%左右。同时发现62.5%左右的石方里却有半数以上是次坚石。这是由于在勘测设计中路基土石方比例的不确定性设计阶段所引起的。第二,设计阶段时的土石方比例小于实际施工时的土石方比例,即给施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某省道二期改建工程中第三标段典型的问题就是由设计阶段所引起的路基土石方比例的不确定性,造成的路基工程总造价出入较大。

  2.2 标段不合理划分

  标段划分是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决定性环节,应根据工程建设各方面的条件和要求,综合考虑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经济诸因素,充分论证后做出的安排。《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要求招标人合理划分标段,明确要求施工标段的确定应有利于施工单位的合理投入和机械化施工。公路工程是长达几十甚至几百公里的带状结构,以公路工程为主,也有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因此划分好标段对工程施工有非常大的意义。某些项目招标过程中,由于标段划分不合理,使原路基设计为全线统一调配土石方,而标段划分后,不考虑跨标段利用而增加借方数量及运距。

  2.3 路基土石方工程中的压实方与天然方的不同

  路基工程设计的土石方数量是按工程的几何寸进行计算的,如挖方路段按天然密实方计算,填方路段按压实方计算。但是,由于土石方作业的土壤种类、存在形式和天然密实度各不相同,而且设计要求的填方压实度也不相同,所以压实方与天然密实方之间存在一个不等同的关系,即它们之间存在一个换算系数,而且这个换算系数是一个不定值,见表2所示。这样路基土石方就存在着每立方天然方不等于压实方那榭觥U庖馕蹲庞胧导释潦?绞?肯喙?0%-23%。因此,按不同土壤、岩石类别和设计公路等级,在路基土石方计算表中显示出来,以便于正确地计算土石方的造价[1]。

  2.4 路基施工方案的不同对土石方造价的影响

  路基施工方案的不同会导致土石方数量的改变,从而导致造价的变化。路基施工方案有挖路槽和非挖路槽法两种。挖路槽法是路基按路基横断面设计要求,施工到路基设计标高,并逐层压实达到路基施工规范要求。采用非挖路槽施工方案进行路基施工时,在填方路段,路堤逐层填筑压实到路床底面标高,此法减少了路床底以上部分的土石方量,其填方工程量应相应扣除此部分土石方工程量。在挖方路段,其施工方法与挖路槽法一样,路基施工到路基设计标高后,再挖去路床部分土石方,这部分土石方一般应列入路面工程中的挖路槽土石方计算中[1-2]。

  3、造价控制对策

  由于路基工程涉及的工程项目较多的特点,路基工程造价控制影响的因素较多,相应造价控制的对策也是多方面的,现根据路基工程项目从设计一直到竣工每个影响路基工程造价的环节出发,综合详细地探讨了控制路基工程造价的相应对策与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3.1 设计阶段控制

  设计是具体实现技术与经济对立与统一的过程。拟建项目一经决策确定后,设计就成了工程建设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据国外一些专家研究指出:设计费虽然还不足占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但在决策正确的条件下,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可达75%以上。因此,设计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另外,路基工程在设计造价中占45%左右。造成公路横断面土石方的比例与挡土墙埋置深度模糊性设计的根本原因是设计不到位,缺乏深度与广度。造成这原因的主要因素是业主为节省投资,建设单位没有给设计单位提供沿线的地质资料。故作为设计单位控制横断面的模糊性设计,首先要求业主增加沿线的地质资料。

  3.2 从招标、投标工作控制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是我国建筑业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公路建设工程市场走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之一。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推行,使计划经济条件下建设任务的发包从计划分配为主转变到以投标竞争为主,使我国承发包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推行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对降低工程造价,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具有重要意义。总之,推广建筑市场良性顺利发展促进管理提高、对降低和稳定工程造价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3]。

  3.3 施工单位要组织力量努力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在路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方案往往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但不论在技术方面或组织方面,通常都有多种可行的方案供以选择。选择不同的施工方案会得到不同的工程造价,所以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一般,方案优化的方法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2种。为了能更说明问题,一般采用定量分析法,用数据来说明问题,由此来选择最佳的施工方案。在实际的工程中如果采用的施工方案不同,造价就会有明显的差别。在土石方工程中,大型土石方的调配过程中,运输车辆的不同选择就会产生不同的造价,由此选择出最优化的施工方案。如某路基工程确定施工方案时,选择不同运输车辆而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都是不同的。

  3.4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应有造价工程师来完成。FIDIC条款中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计量与支付的权利。因此造价工程师必须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书,抓住工程量清单和计量支付这个关键环节,认真审核承包商的每一笔支付申请,使资金能得到合理控制和正常的流动。造价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了对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控制外,还需要及时掌握国家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规定,收集各种价格信息,了解价格动态,分析整理各种造价资料等,显然,一般的工程师是难以完成上述工作的。因此造价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同时,加强施工企业管理水平,采取动态的施工管理办法,提高施工工效,同时加强工程技术人员的自身素质教育,动中有静,静中有动地控制工程造价[3]。

  3.5 实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规范化

  基于我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程现状的分析,工程造价管理还比较混乱,具体表现为缺乏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健全的法律法规及各类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和体系。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责、权、利不明确;工程造价估算人员的选取及专业知识条件要求没有较好的明确;计算工程造价所依据的工程定额仍处于静态管理状态等。为此想控制工程造价的非正常不合理的上升首先要规范公路造价管理,使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纳入标准化、规范化[4-5]。

  招投标中路基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只要从控制路基工程造价的各个环节入手,制定出合理的造价,才能更加有效地控制造价,造价的确定过程也就是造价控制过程。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力求使用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获得最大的投资效益,尤其认识到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阶段,在设计阶段应做好详细的地质勘探工作,确定合理的土石方比例。另外,做好详细的施工技术组织方案,让施工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同时,施工单位和业主要做好动态管理,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有效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第3篇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是约束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也是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的依据。合同内容从双方的一般责任、工程计量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与结算到争议与违约、索赔和其他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做好合同管理是项目参与各方的主要内容。

但是,目前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转变时期,尚没有工程量清单计价新模式的合同文本相配套,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相应合同管理措施。为此,笔者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同时参照国际FIDIC合同条件,对清单计价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索赔处理进行一些探讨。

一、合同的订立

对于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非招标工程,其计价活动也必须遵守《规范》的规定,所以订立合同的内容必然涵盖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且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并考虑了各种技术、质量、进度和风险等因素的全部费用,即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其中,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是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的。

因此,合同价款就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确定的投标中标价。

(二)风险约定

显而易见,这一新模式的计价方式,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或工程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对投标所报的成本、单价等所带来的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为了在合同的履行中更好地界定和计算因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支出,合同中应进一步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如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即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约定单价的具体调整幅度。

国家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办法中规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给不定期的工程量差额幅度在15%(含15%)以上时,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其调整方法和单价确定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来变更价款。

对于较大型复杂且工期又较长的工程,建议采用可调单价合同较为合理。合同中应明确:在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等约定,如采用动态调值公式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不可否认,有些工程中标后其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施工的保护措施等并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的现象依然存在。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是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二、合同的履行

如果说订立合同是基础,那么履行合同则是关键。

(一)工程变更及其计价

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方确认同意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若监理方与承包人的意见不一致,应进一步协商后修改单价;若监理方与承包人协商不一致,按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解决。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如措施项目费等,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监理方协商经业主确认后,给予补偿。

(二)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

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的特点,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监理方确认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已完成项目工程量,按相应项目的清单单价计算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质量合格后,根据清单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变更的增减工程量乘以相应单价,即为竣工结算价款。

三、索赔的处理

在传统的招标方式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措施费用及价格是索赔的主要内容。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构,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从而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

但是,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时,承包人的索赔也将大大增加:1)工程量的错误使承包人不仅会通过因不平衡报价获取了超额利润,而且还会提出施工索赔。2)工程量的错误还将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发包人不得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

四、结语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核心,而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关键,是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于工程费用的管理,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目标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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