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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司保密协议范本中英

涉外公司保密协议范本中英

更新时间:2021-03-10 10:52:30

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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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司保密协议范本中英第1篇

甲方: ________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Party A: _______Co., Ltd.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Party B:________________

鉴于:

Whereas:

甲乙双方正在就 进行会谈或合作,需要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Exchanging of relevant business and technological information is required for the ongoing business discussions or cooperation between Party A and Party B with respect to , this agreement is entered into by and between Party A and Party B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 and under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benefit and joint development.

第一条 保密资料的定义

Article One Definition of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简称:保密资料),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refers to data and information with respect to relevant businesses and technologies, whether in written or other forms, that have been disclosed by either Party A or Party B to the other party with clear label or designation of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excluding the following data and information:

1、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1.Information that is already or to be make public available, except those disclosed by either Party A or Party B or their representatives in violation of this agreement and without authorization;

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2. Non-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hat has come to the attention of the receiving party before the disclosure of the other party;

3、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资料,接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不知此资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该资料。

3. Non-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fered by either party, before the disclosure of which the receiving party is not informed of the fact that the provider of this information (a third party) has signed a binding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with the party disclosing the non-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under this agreement, and the receiving party may reasonably presume that the information discloser is not forbidden to offer the information to the receiving party.

第二条 双方责任

Article Two Obligations and Liabilities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1) Both Party A and Party B represent to the other party as the provider and receiver of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nd thus both undertake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 and liabilities.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2) Neither Party A nor Party B shall disclose or make public any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a third party (including the press) or otherwise make use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without the written approval of the other party; Both parties are obliged to urge their representatives not to disclose or make public any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a third party (including the press) or otherwise make use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unless the disclosure, publicity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s required by the due performance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two parties in association with the undertaking and proceeding of the cooperative programs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obligations to be assumed by both parties in the future pursuant to the law and the contracts signed by the two parties).

(三)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3) Both parties shall strictly limit the access to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their responsible representatives only for the purposes specified hereunder.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4) Neither party shall provide a third party with copies or duplicates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dis

涉外公司保密协议范本中英第2篇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正在就_________项目进行会谈或合作,需要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风险告知: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台 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 ,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

  第一条 保密信息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简称:保密资料),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1、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3、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资料,接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不知此资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3、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4、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第三条 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2、甲乙双方有权使用保密资料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

  3、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对接受方有管辖权或声称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监管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露保密资料。

  第四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保密义务自双方签订该保密协议生效后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在保密期限内要给保密方保密费用。

  风险告知: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 年后,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约定保密期限做为“直至该保密信息通过正常途径进入公知领域”为止,而不做具体的年限约定;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任意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 元;

  2、如果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违约方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第六条 争议纠纷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涉外公司保密协议范本中英第3篇

本保密信息交换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ABC有限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中国北京朝阳区;

XYZ有限公司: :。

鉴于:

1、协议双方在开展业务合作的过程中需交换保密信息;

2、双方同意双方将在开展各自业务的同时,妥善保护双方交换的保密信息。

协议双方同意就协议一方(“透露方”) 向另一方(“接受方”) 提供的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披露方与接受方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披露方”是指将信息予以公开的协议方;“接受方”是指接受协议对方所公开的信息的另一方。

本协议中的“披露方”与“接受方”是相对概念,即双方可根据信息发布人的不同而互为信息的“披露方”或“接收方”。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披露方”或是“接受方”均包括在双方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其所有的关联公司。本协议所称的“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的被“披露方”或是“接受方”所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公司、社团、合伙组织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亦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或参股“披露方”或是“接受方”的企业、公司、社团、合伙组织、个人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

二、保密信息的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披露方及其关联公司、董事、股东的信息,及其它合作主体信息、人员分配及安排情况、合作目标、合作内容、合作方式、谈判意向、投资情况及披露方认为不应该对外泄露的信息,亦包括活动方案、计划、价格、相关实施技术、游戏以及商标、服务、客户、市场等信息、内容、资料,以及活动涉及的软件、硬件、设计、图纸、工程、构造等信息,营销或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三、保密信息的提供

披露方应以下述方式向接受方提供保密信息:

1、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文件、传真、E-mail方式;

2、 将载有保密信息的物质载体交付接受方,包括光盘、磁盘(U盘、移动硬盘)等等;

3、 对存储于数据库中的保密信息,披露方将向接受方传授开启及存储保密信息的方法;

4、 口头说明或以视听方式向接受方展示;

披露方提供保密信息须注明“保密”字样,若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未注明“保密”字样,或披露方是以口头方式提供,则披露方须在披露时明确说明所提供的信息是“保密信息”并于事后提供书面摘要。

四、 接受方的保密义务

1、接受方对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接受方对其自身拥有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相同;

2、接受方为双方合作项目的开展或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而使用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及接受方为披露方的利益使用保密信息。在上述情形下,接受方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

A、接受方内部有必要了解保密信息的雇员或其关联公司的雇员;

B、已和接受方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合作伙伴,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师)、评估事务所(评估师)等;

C、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任何其他方。

在向上述任一方(任一人员)披露之前,接受方应与该方签订书面协议,以要求该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对披露给其的保密信息实施不低于本协议保密要求的保密措施。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接受方必须对外或第三人披露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相关保密信息。

五、保密期限

1、本合同中接受方之保密义务应自其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二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因合同目的是否达成而终止。

2、如接受方收到的保密信息是披露方分阶段提供的,以最后一次接受方收到的保密信息之日起计算本条第一款所约明的二年的保密期限。

3、接受方自披露方处接收到保密信息二年后,仍应履行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不得利用此前从披露方处获取的保密信息从事与双方协议目的无关的行为。

六、接受方无责任事项

接受方对下述信息无须承担保密义务:

1、在不承担保密责任的情况下获取的信息;

2、独立开发的信息;

3、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从披露方以外的渠道获取的信息;

4、是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开信息的信息;

5、披露方向无须承担保密责任的第三方泄漏的信息。

接受方可以在其业务活动中使用存在于其曾经接触过保密信息的雇员的记忆中的并已成为其个人知识或经验的,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构想、概念或技巧,但是就保密信息而言,接受方仍然应当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七、披露方的声明

1、披露方对所披露的信息不附带任何种类的保证。即,本协议不得视为或解释为披露方及其关联公司/协作公司/合作单位就其向接受方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及完整性做出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

2、对于由接受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该保密信息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披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双方在其他协议中作了特别的约定的除外。披露方对于因其提供的保密信息而给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披露方依本协议规定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均不构成披露方对接受方就披露方所拥有或将来拥有的任何商标、专利或版权等权利的授予。

4、本协议不得被视作或解释为披露方有义务向接受方提供任何信息或与接受方进行商业交易或签订任何最终协议,除非披露方决定向其提供信息或与其签订与交易有关的最终协议。

八、迟延履行及救济

双方均应信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否则违约方应对由其违约行为引起的守约方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披露方未能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视作放弃行为。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并不排除其他行使方式或进一步的行使权利,也不排除对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接受方同意金钱赔偿,但不足以补偿因其违反本合同而给披露方所造成的损失的,披露方有权因此要求特别履行或其他公平的补救措施。任何披露方申请或进行的救济方式不得视为违约的排他性救济方式,但应作为其他合法的补救措施之补充。

九、一般条款

1、接受方根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对接受方进行下列活动构成限制:

A 向第三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包括提供可能与提供给披露方的产品或服务相竞争的产品或服务,但不得在向第三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对所获悉的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予以泄密或未取得披露方同意之前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B 自主安排其雇员的工作。

2、 接受方将遵守所有适用的出口及进口法规;

3、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书面签署方为有效;

4、任何一方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在未接到一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前,本协议将一直有效。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由其性质决定在终止后应继续有效的将保持有效性直至履行完毕,该等条款亦适用于协议各方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5、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6、本协议签订地为北京市朝阳区。

7、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可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后即为有效。

9、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是有关协议双方披露/接受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的完整的、唯一的协议,并将取代双方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交换的意见。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生效。

协议双方签署: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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