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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牛肉协议

国际牛肉协议

更新时间:2021-04-01 14:46:30

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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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牛肉协议第1篇

  序言

  确信增加国际合作将是有助于实现国际肉类和活动物贸易更加自由化、稳定和扩大;考虑到避免国际牛肉和活动物贸易严重混乱的需要;认识到牛肉和活动物生产和贸易对很多国家尤其是对某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所具有的重要性;铭记它们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①的原则和目标所承担的义务;决定为了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要执行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议定的关于多边贸易谈判,尤其是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原则和目标 本协议参加国代表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本协议的宗旨是:

  1.通过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类和活动物贸易中的障碍的限制(包括阻碍这一贸易发展的各种障碍),改进世界贸易体制,使其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者、进口者和出口者,以促进国际肉类和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

  2.鼓励在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所有方面进行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以便达到对国际肉类经济资源进行更合理、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

  3.通过增加发展中国家参与扩大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可能性,特别是通过下列途径,使这些国家在这些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多好处:

  (1)在扩大牛肉和活动物市场的情况下,促进价格的长期稳定;

  (2)促使发展中国家牛肉及活动物出口者维持和增加收益;

  因此,上述两条的目的是,通过确保牛肉活动物市场长期稳定的办法,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4)考虑到高效生产者的传统地位,在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

  第二条 产品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牛肉。在本协议中牛肉一词指:

  关税合作理事会

 税则目录

  ①活牛 01.02

  ②新鲜的、冷冻的牛肉及可食用的下水 02.01 a

  ③腌、卤、干和熏的牛肉及其可食用的下水 02.01 b

  ④其它加工或腌制的牛肉或下水 16.02 c

  以及根据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设立的国际肉类理事会,为了实现本协议的宗旨和规定而增加的任一其它产品。

  第三条 资料和市场监督

  1.所有参加国同意定期、及时地向肉类理事会提供资料,以便该理事会能监督和评估世界肉类市场的总体情况,以及每种具体肉类的世界市场情况。

  2.发展中参加国应提供其现有资料。为使发展中参加国改进其资料收集机构,发达参加国和能够这样做的任何发展中参加国对由它们提出的关于技术援助的任何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3.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方式,各参加国根据本条第1款提供的资料应包括:关于第二条中提及的产品的生产(包括牲畜构成的变动情况)、消费、价格、存货和贸易的过去实绩及现状和对前景的估计以及理事会认为必需的任何其它资料,尤其是关于竞争性产品的资料。各参加国还应该提供有关它们和多边承诺的资料,并应将任何可能影响国际活牛和牛肉贸易的政策和措施的变化,尽早地通知理事会。本款规定并不要求任何参加国透露可能阻碍其法律实施,或违背政府利益,或可能损害政府或私人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4.本协议秘书处应监视市场条件的变化,尤其是牲畜头数、存货量、屠宰量务内外价格的变化,以便能及早发现供求方面可能发生的严重不平衡的任何征兆。秘书处应经常将有关重要的世界市场的重要发展变化以及有关生产、消费、出口和进口的前景报告理事会。

  注:不言而喻,根据本条规定,理事会指示秘书处开列并保持一份最新的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各项措施的清单,包括双边和多边谈判所承诺的清单。

  第四条 国际肉类理事会的职责和本协议参加国之间的合作

  1.理事会应举行会议,以便:

  (1)根据本协议秘书处草拟的对当前状况及可能发展所作的解释性分析以及根据第三条规定所按提供的文件(包括有关国内政策和贸易政策实施及秘书处已有的任何其它资料),来评估世界供求情况及其前景;

  (2)对本协议的作用,进行通盘检查;

  (3)为对影响国际牛肉贸易的一切事项进行定期磋商提供机会。

  2.对本条第1款(1)所述的世界供求状况进行评估之后,或在对第三条第3款所述的所有有关资料进行审议之后,如果理事会发现国际肉类市场上出现严重不平衡的迹象,或严重不平衡的威胁时,理事会在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状况之后,用一致同意的方式,确定与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相一致的可能补救这种局势的解决办法,供各国政府审议。

  3.本条第2款中所说的局势是短期的,还是较长时期的,由理事会酌定。因此,本条第2款提及的措施,可包括由进口者和出口者所采取的符合本协议宗旨和目的的,有助于改善整个世界市场状况的短、中、长期措施,尤其是有助于国际肉类及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

  4.在审议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建议的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更的特殊待遇,凡是可行和合适的均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5.各参加国应尽最大可能努力实现第一条规定的协议的宗旨。

  为此目的并在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应定期参加第上条第1款③项规定的讨论,以便探讨实现本协议宗旨的可能性,尤其是进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障碍。这些讨论应该为以后按照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寻找解决贸易问题的可能解决办法铺平道路。这种解决办法是各有关当事方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都可接受的。

  6.任一参加国可向理事会提出影响到本协议的,特别是本条第2款规定的目的任何事项③。理事会应参加国的要求,应在不超过15天的期间内召开会议,对影响本协议的任何事项③进行审议。

  第二部分

  第五条 本协议的行政机构

  1.国际肉类理事会

  在关贸总协定的范围内,应设立国际肉类理事会。该理事会由本协议参加国的代表组成,并履行为实施本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需的一切职责。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应为该理事会提供服务。该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尤其是第四条规定的磋商方式。

  2.例会和特别会议

  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但主席可以自行提议,或应本协议参加国的请求,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3.决定

  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方式作出决定。如果理事会成员对某项建议的接受没有正式提出反对意见,则应视为理事会已对提交给它审议的事项作出决定。

 4.与其它组织的合作

  理事会应就与政府间及非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或合作做出适当安排。

  5.接纳观察员

  (1)理事会可邀请任何非参加国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其任何会议。

  (2)理事会也可邀请本条第4款内提到的任何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任何会议。

  第三部分

  第六条 最后条款

  1.接受d

  (1)本协议向联合国各成员国政府或联合国某一专门机构以及欧洲经济共同开放,用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2)接受本协议的任一政府e在接受时可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但这种保留需经各参加国同意。

  (3)本协议应送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存放。总干事应立即向每一参加者提供本协议的核实副本以及每一国接受本协议的通知书。本协议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经生效,国际肉类磋商小组即自行解散。

  2.临时适用

  任何政府可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交存一份临时适用本协议的声明书。交存此种声明书的任何政府应暂时适用本协议,并应视为本协议的临时参加国。

  3.生效

  本协议于1980年1月1日起对已接受它的参加国生效。对此后接受本协议的参加国。本协议应从接受之日起生效。

  4.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除理事会在期满前至少80天另有决定外,本协议有效期可再延长三年。

  5.修改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理事会可以对本协议各项规定提出修改案。提议的修改案一经全体参与者政府接受,就应生效。

  6.本协议和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

  本协议不应影响关贸总协定f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

  7.退出

  任何参加国可以退出本协议。此种退出应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收到退出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后生效。

  注释:

  a.本协议只在总协定缔约国之间适用。

  b.在本协议中,该税则号只指牛肉及可食用的杂碎

  c.本协议参加国代表确认本款中事项一词系指在多边贸易谈判范围内谈成的多边协议所包括的任何事项,尤其是对出口及进口措施有影响的事项。还确认,第四条第6款和本脚注的规定不妨碍这些协议各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d.本条中的接受或不接受系指已完成为实施本协议各项规定所需的国内程序。

  e.本协议中的政府一词,应视为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主管当局。

  f.本协议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

国际牛肉协议第2篇

  编号:_____________

  牛肉供货协议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甲方与乙方进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关程序为达到双方平等、互利、合法和公平的交易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以下关于牛肉的供货协议:

  一、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

  1、甲方为乙方提供达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合格牛肉制品;

  2、甲方按乙方所需产品规格、数量及时送达乙方,响应时间不超过48小时;

  3、甲方生产的牛肉除自行销售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供应给第三方;

  4、乙方在协议期间除征得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向其他供货商采购任何形式的牛肉及相关制品;

  二、产品要求及规格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牛肉必须符合国家对肉牛屠宰、分割和包装过程的卫生要求,如出现产品卫生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2)甲方须提供营业执照、生产卫生许可证书及每批次产品合格证(检疫证明)复印件并签字;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牛肉必须来源于甲方自行繁殖并全程养殖的肉牛;

  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牛肉必须为仅喂食草料的肉牛,不得饲养除草料外的任何谷物、饲料和生长素;

  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牛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6)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牛肉为真空小包装。甲方必须按照乙方提供的包装袋和标签进行包装,每包装约为500g,并在标签上注明部位和实际质量。

  三、供货价格、数量及供货要求

  1、在本合作协议书有效期限内,双方牛肉的结算价为生牛肉xx元/500g,熟牛肉xx元/500g。

  2、甲方必须按乙方指定的规格、数量等要求及时进行供货。乙方供货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立即退货。

  3、保存期已超过48小时、包装破损、包装未符合规范、标签缺失、标签污损及标明重量与实际质量误差超过3%者,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4、甲方所供牛肉在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如因牛肉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乙方及食用该牛肉的客户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四、货款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货产品验收合格后采用如下货款结算方式:

  1、期结:甲乙双方按一个自然月度为一个货款结算期,乙方应予当期的最后一天无条件支付给乙方确认接收产品的全部价款。

  2、货款的结算以乙方签收数量为准,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并经乙方人员检查、清点后签收的合格产品数量方为有效。

  3、乙方在需要甲方供应牛肉前,双方应另行签定《牛肉供应协议》,约定双方当次供应牛肉的具体数量及定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牛肉供应的具体时间。

  4、乙方必须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延迟。本协议结束之日,乙方应结清所欠甲方所有货款。

  五、违约责任

  甲方与本协议签定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押金 万元整,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中的第2点,第3点,第4点,第6点标准供货,根据供货次数,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乙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在押金低于 万元时,甲方需及时补充押金; 乙方违反以上协议,甲方有权直接罚没定金。同时,乙方需及时结清所欠货款,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x元整。

  六、协议期限

  本合作协议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有效,有效期届满,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供需平衡的情况,在本协议结束前,再签订新协议书。

  七、其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国际牛肉协议第3篇

  序言

  确信增加国际合作将是有助于实现国际肉类和活动物贸易更加自由化、稳定和扩大;考虑到避免国际牛肉和活动物贸易严重混乱的需要;认识到牛肉和活动物生产和贸易对很多国家尤其是对某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所具有的重要性;铭记它们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①的原则和目标所承担的义务;决定为了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要执行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议定的关于多边贸易谈判,尤其是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原则和目标 本协议参加国代表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本协议的宗旨是:

  1.通过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类和活动物贸易中的障碍的限制(包括阻碍这一贸易发展的各种障碍),改进世界贸易体制,使其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者、进口者和出口者,以促进国际肉类和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

  2.鼓励在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所有方面进行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以便达到对国际肉类经济资源进行更合理、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

  3.通过增加发展中国家参与扩大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可能性,特别是通过下列途径,使这些国家在这些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多好处:

  (1)在扩大牛肉和活动物市场的情况下,促进价格的长期稳定;

  (2)促使发展中国家牛肉及活动物出口者维持和增加收益;

  因此,上述两条的目的是,通过确保牛肉活动物市场长期稳定的办法,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4)考虑到高效生产者的传统地位,在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

  第二条 产品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牛肉。在本协议中牛肉一词指:

  关税合作理事会

  税则目录

  ①活牛 01.02

  ②新鲜的、冷冻的牛肉及可食用的下水 02.01 a

  ③腌、卤、干和熏的牛肉及其可食用的下水 02.01 b

  ④其它加工或腌制的牛肉或下水 16.02 c

  以及根据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设立的国际肉类理事会,为了实现本协议的宗旨和规定而增加的任一其它产品。

  第三条 资料和市场监督

  1.所有参加国同意定期、及时地向肉类理事会提供资料,以便该理事会能监督和评估世界肉类市场的总体情况,以及每种具体肉类的世界市场情况。

  2.发展中参加国应提供其现有资料。为使发展中参加国改进其资料收集机构,发达参加国和能够这样做的任何发展中参加国对由它们提出的关于技术援助的任何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3.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方式,各参加国根据本条第1款提供的资料应包括:关于第二条中提及的产品的生产(包括牲畜构成的变动情况)、消费、价格、存货和贸易的过去实绩及现状和对前景的估计以及理事会认为必需的任何其它资料,尤其是关于竞争性产品的资料。各参加国还应该提供有关它们和多边承诺的资料,并应将任何可能影响国际活牛和牛肉贸易的政策和措施的变化,尽早地通知理事会。本款规定并不要求任何参加国透露可能阻碍其法律实施,或违背政府利益,或可能损害政府或私人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4.本协议秘书处应监视市场条件的变化,尤其是牲畜头数、存货量、屠宰量务内外价格的变化,以便能及早发现供求方面可能发生的严重不平衡的任何征兆。秘书处应经常将有关重要的世界市场的重要发展变化以及有关生产、消费、出口和进口的前景报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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