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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部门开展“五城同创”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级部门开展“五城同创”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16-01-02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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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2016年度县级部门开展“五城同创”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县级各部门2016年度开展“五城同创”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的考核,全面完成“五城同创”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任务,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

二、考核依据

XX县2016年度县级部门开展“五城同创”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目标考核表。

三、考核方式

根据县考核办要求进行考核。

四、计分方法

(一)基本计分方法:考核内容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县“五级联创”工作机制的落实,“干部走上街,城市上台阶”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其他工作及附加规定8个部分,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爱国卫生组织管理12分,健康教育12分,环境卫生15分,病媒生物防制12分,单位食堂卫生4分,县“五级联创”工作机制的落实20分,“干部走上街,城市上台阶”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情况20分,其他工作5分,附加规定具体考核内容、指标及评分办法附后。

(二)“一票否决”:凡经县“五城同创”办巡查督查交办拒不完成整改任务或影响市上(国家)调研检查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等级评定

经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得分在8590分(含85分)为良好;得分在8085分(含80分)为合格;得分在8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XX2016年度县级部门开展“五城同创”暨创建国家

卫生县城工作目标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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