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 更新时间: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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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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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一、基层年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  |  | 表    号: | I102-2表 | 
|  |  |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3)63号 | 
| 单位详细名称: |  | 20   年  | 有效期至: | 2014年6月 |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数量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数量 | |
| 甲 | 乙 | 丙 | 1 | 甲 | 乙 | 丙 | 1 | |
| 一、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其中:女性       其中:非全日制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 —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 — 01 02 03 — 05 06 07 08 — 09 10 11 |  | 二、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按人员类型分 在岗职工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其他工资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 — 千元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 — 12 — 13 14 15 16 17 18 19 |  | |
| 补充资料: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52)      个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外的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
2.审核关系:
(1)01≥02                            (2)01≥03                            (3)01=05+06+07                   
(4)08=09+10+11                       (5)12=13+18+19                       (6)13=14+15+16+17 
二、基层定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  |  | 表    号: | I202-2表 | 
|  |  |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文    号: | 国统字(2013)63号 | 
| 单位详细名称: |  | 20  年   季 | 有效期至: | 2015年1月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季 | 1—本季 | 
| 甲 | 乙 | 丙 | 1 | 2 | 
| 一、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二、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 — 01 05 06 07 08 09 10 11 — 12 13 18 19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除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外的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
2.审核关系:
(1)01=05+06+07                    (2)08=09+10+11                       (3)12=13+18+19 
三、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