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工作范本 > 规章制度 > 机关单位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正文
机关单位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4-04-25

规章制度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机关单位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范本1

 

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计算机设备的管理,确保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撑税务稽查工作,提高整体信息化水平,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设备维修维护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设备配置原则和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设备配置原则和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备采购
    
第一条 我局计算机设备的采购由业务科提出设备预算和采购需求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由办公室报
    
市局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 业务科根据我局工作的需求和各科室计算机使用设备的现况,提出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计划。
    
计算机设备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服务器、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等主要计算机设备以及移动硬盘、U
    
等存储设备。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三条 业务科负责按照我局提出的采购计划或市局反馈的设备购买清单进行核对,确保采购需求计划的
    
落实。
    
第四条 采购的设备到货时,业务科负责对设备进行验货、核对、登记和入库工作。
    
第五条 业务科依据货物清单对新进设备进行登记,并同时将货物清单复印一份给办公室留存。办公室接
    
到货物清单复印件或市局下发的固定资产转移单后,做好我局的设备固定资产账簿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计算机设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办公室负责全局资产设备的账簿管理;业务科负责设备资产入库、
    
调配、在用、库存情况的登记;各科室负责本科室设备资产的使用、调配情况登记。
    
每半年办公室、业务科和各科室对资产情况进行核实,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章 设备配发
    
第七条 我局计算机设备的配发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设备配置原则和标准(试行)》的规
    
定并结合各科室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八条 设备入库后,业务科按各科室的计算机设备实际分布和使用情况提出分配意见,报主管局长或经
    
局长办公会通过后,业务科负责实施分配。
    
第九条 配发的设备出库时,业务科登记机器名称、序列号、核准配发数量和种类,由各科内勤或计算机
    
管理员在设备领用单(附件一)上签字确认,领取发放的计算机设备。
    
第十条 各科计算机管理员负责新配设备的连接、调试和系统安装,包括网络设置、二期办公自动化、检
    
查软件、杀毒软件的安装。业务科负责各项软件的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设备分配到各科后,业务科负责将分配情况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登记我局的设备资产账
    
簿;各科室内勤负责登记本科室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因某些原因各科需借用设备,要填写设备借用单(附件二),报经业务科批准后方可借用,
    
并在借用期满前归还。
    
第四章 耗材购领
    
第十三条 我局计算机设备需用的耗材,由业务科根据政府采购网上的参考价格,提出耗材购买计划,报
    
主管局长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由我局自行购买。原则上一年购买两次。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性购买计算机耗材的,由各科室计算机管理员填写耗材需求申请单”(
    
件三),本科室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业务科,经局领导批准,由业务科负责购买所需耗材。
    
第十五条 耗材到货后,业务科负责验收入库、登记和发放工作。各科室计算机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领用
    
耗材,发放后的库存耗材,由业务科负责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我局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按照市局的《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业务科负责我局系统的安全运行与管理,对系统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机房服务器进行定
    
期维护,做好服务器数据的定期备份和更新,在市局一级代理服务器不出现问题的前提下保证我局服务器的正
    
常运行。
    
第十八条 计算机设备使用人员负责对自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和杀毒工作;计算机管理员负责
    
协助使用人员做好本科室设备的维护和日常管理;科长负责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使用人员对所用计算机设备负责日常卫生和维护,不得用湿布擦拭显示器屏幕,避免液体物质
    
接触主机。计算机管理员每两周对机器设备进行一次检查,业务科不定期进行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计算机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于每日下班之前关闭计算机以及相关设备的电源,工作时间尽量减
    
少开关机器的次数。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管理员负责本科室计算机杀毒的操作培训和监督工作。如计算机设备因感染病毒而被
    
网络监管系统警告而没有及时杀毒并造成一定危害的,将列入我局目标管理考核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对计算机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系统文件,不得随意更
    
改系统设置及网络设置。发现系统及网络异常,如确需进行必要的系统安装升级时,由计算机管理员通知业务
    
科协助完成。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业务科允许,计算机使用人员严禁对硬件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严禁对计算机的硬件设
    
备进行随意更改。
    
    
            第六章 设备维修
    
第二十四条 我局计算机设备硬件损坏的维修工作按照市局规定,由指定的专业公司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专业公司每周固定时间对硬件损坏设备进行登记和维修。各科室发现设备硬件出现问题后,
    
应尽早报业务科,由业务科统一登记、核实设备损坏情况并联系专业公司对设备进行维修。
    
第二十六条 各科计算机管理员对拟报修的设备负责填写设备维修单(附件四),科长签字后报业务
    
科,业务科落实具体的维修工作。
    
设备维修期限原则上为一周时间,因某些原因设备维修时间需延长时,业务科要及时通知有关科室。
    
            第七章 设备报废
    
第二十七条 我局的计算机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市局的《关于报废部分旧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通知》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计算机设备,业务科负责提出报废意见,列出报废设备清单,由主管局长
    
批准报经市局同意后,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设备报废后,办公室、业务科、各科内勤负责对报废设备进行核销工作。
    
            第八章 系统维护
    
第三十条 业务科根据市局要求和系统升级情况,负责对各科计算机管理员进行系统使用培训工作,各科计
    
算机管理员负责本科内的系统使用、操作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业务科根据市局培训计划,针对新的软件和系统的使用情况对各科室计算机管理员进行培训
    
或在网院报名由市局统一培训。
    
第三十二条 应用市局大系统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各科室应须填写新系统问题反馈单(附件五),
    
通过二期发给业务科,业务科将不能解决的问题反馈到市局,待市局处理后,业务科联系各科计算机管理员根
    
据答复情况协助解决。
    
第三十三条 根据市局对内网办公系统的要求和更新情况,业务科对内网办公系统进行技术支持。
    
第九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要管理好个人内网办公系统的密码,不能使用原始默认密码,以免被更改后
    
造成损失。
    
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设备使用人员不得利用二期邮箱收发容量超过10M和任何不健康的邮件。定期拆离删除
    
二期邮件,邮箱容量必须控制在1M-20M之间。不得随意安装他人邮箱,不得盗用他人二期密码进入他人邮箱进
    
行恶意操作。
    
第三十六条 业务科负责及时通报新网络病毒的流行,培训各科计算机管理员进行杀毒操作。各科计算机管
    
理员负责本科计算机的杀毒工作。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设备使用人不得私自修改机器名或卸载网络监管程序。如有特殊情况不宜安装该系统,
    
报主管局长批准,由业务科负责卸载。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不得登录有害网站。登录外网时,不得外接带有机密文件的存储设备。各科科
    
长和计算机管理员负责监督,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使用人及科室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局通过网络监控程序每季度对计算机进行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凡被市局网络监控
    
系统提示有违规操作行为的,我局将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业务科根据网络监控程序对各科室计算机网络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将
    
检查情况列入我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章 电子查账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我局在电子查账工作中相关电子资料与电子设备的管理,确保有关案件电子账证
    
资料和在稽查过程中所使用的电脑、刻录机、移动硬盘、加密所等电子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保存,各科室应设置
    
专门用于电子查账的计算机设备。
    
第四十二条 各科设置的电子查账专用电脑,应标有明显的电子查账专用电脑标签。此电脑仅供
    “
电子查账案件检查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上网、不得安装与电子查账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将专
    
用电脑带回家使用。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员应正确操作使用电子设备,注意保养维护,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本科计算机管理员
    
及业务科负责修理,不得随意交予他人维修。
    
第四十四条 对使用人员出现违规操作导致电子数据泄密、丢失或电子设备出现因人为操作不善导致的故
    
障等情况,应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办公室计算机管理员负责维护局领导和司机班的计算机设备;业务科负责维护机房的机器设
    
备。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市局以后下发文件有矛盾的,按照市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71起实施,我局原制定的计算机管使用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范本2

 

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

  一、明析责任,加强管理,全局计算机设备统一由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安装、维护、检修。各股室负责股室内计算机设备的财产安全及清洁卫生。

  二、讲究卫生,确保各股室空气清新、通风干燥,各股室计算机设备应做到定期清洁打扫,使用完毕后应加盖防尘罩,保证无灰尘、无潮气、无污渣。

  三、本单位计算机设备只限于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使用,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四、非计算机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拆装主机机箱、显示器及打印机等设备和或对其进行更换及维修。

  五、各股室工作人员在使用计算机时,应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进入CMOS系统进行参数设置和删除系统配置文件。对外来软盘、光碟应确保无毒后方能使用,对质量低劣的软盘和光碟应严格禁止使用。计算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断开电源。

  六、上班工作时间内,杜绝使用计算机从事玩游戏、看影碟、上网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严禁利用计算机设备浏览、传递黄色、暴力、反动等违反国家法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内容。

  八、各股室工作人员应励行节约,自觉爱护计算机设备。

 

范本3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设备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 建设银行

  【颁布日期】 19971020

  【实施日期】 19971020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规
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机型的改革目标,提高全行计算机设备管
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设备包括各种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软件(操作系统软
件、数据库软件、开发工具软件、开发平台软件)、外围设备(终端、打
印机、电源设备、机房设备、机房空调)、网络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
路由器、网络综合布线设备)、银行专用机具(自动柜员机、销售点终端
、打卡机、清分机)等电子设备及消耗品和备品备件。

  第三条 计算机设备由各级行的科技部门负责管理,总行科技部负责
制定全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总体规划。

  计算机设备的选型由总行科技部统一办理。计算机设备的购置与租赁
由总行或一级分行科技部门办理。

  【章名】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总行科技部依据全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行计
算机设备需求计划。一级分行科技部门根据总行科技部的统一要求和所在
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行计算机设备需求计划。

  总行、一级分行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会部门,依据设备需求计划制定
计算机设备资金需求计划,并纳入本行财务预算。

  第五条 一级分行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计算机设备需
求计划表(见附件一)和计算机设备资金需求计划表(见附件二)
,报送总行科技部和财会部。

  总行科技部、财会部根据年度计算机发展需要和一级分行计算机设备
、资金需求计划,制定全行年度计算机设备需求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下
达一级分行执行。

  第六条 各行计算机设备费用专款专用,不得突破和挪用。

  【章名】 第三章 选型、购置与租赁管理

  第七条 总行、一级分行科技部门应密切跟踪国内外计算机设备的技
术发展、市场动态和行情变化情况,从维护全行整体利益出发,按照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型、购置与租赁工作。

  第八条 总行科技部在组织软硬件技术人员对计算机设备进行测试、
评定的基础上,按照产品优秀、服务优质、价格优惠的原则和市场变化情
况确定、调整设备选型(包括设备型号、参考价格、供货厂商等内容)。

  第九条 各行科技部门必须按照总行科技部确定的选型结果,结合自
身业务需求和计算机应用的实际情况,选购和租赁本行的计算机设备。

  各行在所辖范围内对计算机设备进行选购和租赁时,每种最多不超过
两个品牌。

  第十条 总行统一组织、实施的计算机项目所需计算机设备由总行科
技部统一安排购置。

  第十一条 各行选购单台价值20万元人民币、批量价值10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须填报计算机设备购置与租赁任务书(见附件三)
,报送总行科技部审批。

  第十二条 总行、一级分行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计算机设备的购置与租
赁谈判。

  谈判至少应有包括科技部门负责人在内的三人参加,并形成正式的谈
判记录。

  对大批量计算机设备的购置尽可能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

  各行科技部门通过对使用部门所报年度计算机设备消耗品与备品备件
需求情况审核后,统一购置消耗品与备品备件。

  第十三条 计算机设备的购置与租赁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并经财会部门审核后,按所在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附报有关报
价、谈判记录、选型材料、购置与租赁任务书等资料。

  合同要专人建档保存。

  第十四条 计算机设备购置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名称、型号
、配置标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验收标准、付款时间、运保费、保修期限、维修服务、技术支持、培训
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可用协议方式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计算机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开发工具软件、开发平台
软件等产品的购置合同还应有使用权限和版权等条款。

  第十六条 计算机设备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备清单、租用
年限、管理费、手续费、资金占用费、验收单、维修方式、付款方式、资
产转移、技术支持等。

  第十七条 购置与租赁计算机设备,一般不交纳定金、不支付预付款

  第十八条 各行应严格履行合同、协议,如发生违约或纠纷情况,应
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总行科技部。

  第十九条 计算机设备到货前,科技部门应按计算机设备的安装、运
行等环境要求,做好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计算机设备到货后,科技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代理厂商、生产厂商
等相关人员按照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对计算机设备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计算机设备验收合格后,科技部门要及时填制计算机设
备验收单(见附件四),并办理计算机设备入库、付款手续。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计算机设备,科技部门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办理索赔
手续。

  【章名】 第四章 实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应专门安排计算机设备保管员进行计算机设备的
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备保管员要建立计算机设备档案卡和出入库明细帐。

  计算机设备在入库时应有填写完整的验收单;设备保管员应会同验收
人员按照验收单对实物逐件清点。

  发放计算机设备时,要办理计算机设备出库手续,由设备保管员和领
用人分别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提出计算机设备领用申请后,科技部门负责根
据使用部门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机型、数量、配置等情况进行审核,并
报送科技部门负责人或科技部门主管行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设备的调配及消耗品与备品备件的领用,需经本
行科技部门负责人同意。

  计算机设备的调拨,需经本行科技部门主管行长批准。

  设备保管员应在设备档案卡中详细填写变更情况,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各行于每年1月和7月底前,分两次向上级行科技部门
填报计算机设备统计报表(见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 存放计算机设备的库房要具备防火、防水、防盗等设施
。计算机设备要按照电子产品存放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设备保管员应定期检查库存情况,确保帐、卡、物相符。设备保管员
因故变更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章名】 第五章 维护与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行科技部门在年初根据计算机设备类型、分布区域和
使用情况制定年度计算机设备维护与维修方案;对高档计算机设备无维修
能力的,可以购买保修。

  第二十八条 设备维修人员的职责是:

  (一)及时修复计算机设备;

  (二)定期对计算机机房和计算机设备的接地系统、避雷系统、供配
电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运行情况进行检修,并做详细记录;

  (三)定期对计算机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计算机设备维护和使用方面的
培训;

  (四)妥善保存计算机设备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维修人员应填制计算机设
备维修报告,及时进行修复,分析故障原因、类型及责任,对非正常性或
周期性故障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第三十条 设备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步骤进行维修。

  如需更换零部件,应办理计算机设备消耗品与备品备件领用手续,并
将损坏部件返缴入库。

  第三十一条 当计算机设备需外送修理时,应经科技部门负责人批准

  计算机设备外送修理前,需将存贮介质内的应用程序等金融业务相关
信息予以删除。

  对修回的计算机设备,维修人员应进行验机,并对存贮介质中的信息
进行安全检查,完整填写计算机设备维修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行外维修人员进行的现场维修情况,科技部门应做必
要的登记。

  在维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科技部门的设备维修人员在场,以保证计
算机设备和信息的安全。

  行外维修人员不得复制计算机设备内的任何信息。

  远程登录必须由科技部门领导批准,做好记录并及时更换口令,严防
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三条 各行要保证备用计算机设备完好无损,定期进行加电运
行。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门要加强计算机设备的维护工作。对易损部件要
定期进行更换;对机械传动部件较多的计算机设备要定期进行清洁、注油
、防锈处理;对精密设备和重要设备要做好重点维护工作。

  【章名】 第六章 报废管理

  第三十五条 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分别成立计算机设备报废鉴
定审核组,由科技部门、财会部门的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计算
机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设备的报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申请、鉴
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机设备可提出报废申请:

  (一)折旧期已过,帐面已提足折旧费的计算机设备,其主要部件损
坏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目前市场同类同档次计算机设备价格的30%。

  (二)因过频使用、自然磨损,造成计算机设备、部件同步老化,发
生硬件故障频繁,无法继续使用。

  (三)因雷击、火烧、爆炸、水浸、腐蚀、摔压等事故造成计算机设
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目前市场同类同档次计算机
设备价格的50%;

  (四)因技术进步,原有设备明显落后,功能过低,不能满足业务需
求,不宜或无法使用。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设备报废要由科技部门提出报废申请,逐台逐件
填写计算机设备报废申请表,并附维修记录、档案卡,提交计算机设备报
废鉴定审核组。

  第三十九条 各行计算机设备报废鉴定审核组对提交的报废申请要及
时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申请报废的计算机设备的有关帐、卡与实物进行逐台逐件核
实,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对申请报废的计算机设备进行运行测试和故障损坏情况分析,
确认可否进行修复、改装,估算修复或改装费用。

  (三)对折旧期未满、因人为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或功能过低、技术
落后的计算机设备要做认真分析,慎重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报废计算机设备的残值。

  (五)对存有程序、数据或资料的计算机设备的存储介质进行清除,
防止失密。

  (六)填制计算机设备报废鉴定审批表。

  第四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计算机设备,由设备所有权属行的科技部门
和财会部门根据计算机报废鉴定审批表登记实物,清理帐、卡,注销帐面
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已办理报废手续的计算机设备,由设备所有权属行的
科技部门按照审批确定的残值和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行长批
准后进行处理。

  对涉密的报废设备,按有关保密要求妥善处理。

  【章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行要加强对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
发现和解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计算机设备
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行科技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采取自查、
互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检查所辖范围内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情况。

  计算机设备管理检查可以邀请财会部门和稽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四条 计算机设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购租、验收、归档、消耗品与备品备件管理;

  (二)设备维修、维护、报废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以及计算机设备的原值、完好率、
利用率、闲置率、报废率和使用部门满意率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检查人员要如实反映检查中发现的成绩和问题,全面、
客观地写出检查报告,并报送上级行科技部门。

  第四十六条 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各行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对不重视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存在重大管理问题的行要予以通报批
评并限期整改。

  对造成重大设备事故或计算机设备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20日起执行。

 

【机关单位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相关的文章

网站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