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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煤矿关闭工作方案

区县煤矿关闭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15-11-17

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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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煤矿关闭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煤炭产业结构,加快推进煤矿关闭工作,不断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43号)、《重庆市财政局市煤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5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全市2015年煤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5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办矿水平,推进煤矿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和自动化,提升煤炭产业整体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计划20152016年全县关闭煤矿6个,到2017年全县整体退出煤炭行业。

(三)工作原则。在前期合理确定的关闭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坚持依法关闭,做到决策有据、程序合理、及时发布公告、按规定送达关闭通知;坚持阳光关闭,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坚持和谐关闭,实现关闭工作与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统一。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xx任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xx和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xx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安监局(煤管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监察局、县信访办、县国资办、县供电公司、xx办事处、xx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xx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煤管局),由县安监局(煤管局)局长xx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包括牵头协调解决煤矿关闭工作有关问题、监管煤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煤矿关闭初步验收等事项。

县政府办:会同县安监局(煤管局)协调煤矿关闭工作。

县安监局(煤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煤矿关闭工作,协助依法吊销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国土房管局:协助吊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退还等相关事宜。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

县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工作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管理,会同县安监局(煤管局)制定煤矿关闭转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转产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划拨等。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督促企业处理好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负责对被关闭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再就业安置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将煤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对履职不力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违纪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县信访办:负责做好被关闭企业上访人员的接访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化解方案,维护社会稳定。

县国资办:负责地方国有煤矿(xx煤矿)国有资产的核查、处置和管理;会同县安监局(煤管局)制定关闭煤矿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社会职能移交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供电公司: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及时纠正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各产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煤矿关闭工作,按期完成关闭工作目标任务,督促关闭煤矿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和措施实施关闭;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失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工伤处理等后续工作。

三、关闭处置政策

(一)凡煤矿自愿申请,并在2015年内实施关闭的,县政府将按照市政府要求配套解决关闭转产奖励资金100万元/矿。

(二)凡煤矿自愿申请,在2016年内实施关闭的,县政府将按照市政府要求配套解决关闭转产奖励资金50万元/矿。

(三)凡在2016年后实施关闭的煤矿,县政府将不再配套解决关闭转产奖励资金。

(四)因xx煤矿属地方国有改制不彻底企业,不享受县政府配套的煤矿关闭转产奖励资金。xx煤矿在职职工安置按《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破停产及经营困难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稳定方案〉的通知》(xx府发〔20102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xx煤矿在职职工继续按标准领取过渡生活费,直到退休;遗属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直到死亡;社会养老保险金单位部分仍由县政府缴纳。xx煤矿关闭享受的市政府关闭转产奖励资金600万元,用于解决该煤矿其它社会历史遗留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关闭工作有序推进,申请关闭的煤矿必须按照有关关闭标准和程序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煤矿关闭工作方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倒排时序,加快推进,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并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到关闭工作结束止,每月底前向县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关闭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产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监管措施,并根据关闭矿井实际时实跟踪监管,摸清各关闭煤矿工作进展情况,严防煤矿关闭期间出现在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下组织生产、公告关闭后继续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同时,加强煤矿关闭宣传工作,妥善安置煤矿企业人员,千方百计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县安监局(煤管局)对关闭煤矿要加强不定时检查指导工作,做到心中有数,监管有效。确保关闭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四)各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对煤矿关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相互协调配合,及时妥善处理。                                                                             

五、监督举报

煤矿关闭工作实行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各关闭煤矿的关闭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县煤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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