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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条款

销售合同条款

更新时间:2021-03-08 10:47:43

销售合同范本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销售合同条款》,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销售合同条款第1篇

一、定义

1、“供方”指乐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购买乐和琴弓坊产品或服务的具有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销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动包含本条款的所有条件。

二、 合同成立

1、 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成立:

a、 需方以信件、传真等方式接受供方报价时;

b、 供方书面或口头接受,并产品装运时。

2、 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时,必须服从本条款。本条款构成代理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约束。

三、 定单、价格和付款

1、 所有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头报价或没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单的有效期,仅截至作出报价的当日24时为止。

2、 产品或服务的最终价格、付款条件和配在销售合同内书明,所有的价格均为福州FOB价。

3、 除非供方已明确书明付款条件,否则产品或服务的全部货款应在产品或服务实际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项付清前,供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交付产品或服务。对供方已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权利。

四、 交付

1、供方应在交付期内将产品交付给需方指定的处于交付地点的指定人士。

2、指定人士、交付地点和交付期均应在销售合同书明确指定,并经供方同意。

五、 产品的接受

产品送达交付地点并经指定人士签收,或在无指定人士的情况下,供方可同意需方凭企业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权章收货,产品的交付已告结束,即视为已获需方接受。

六、 责任

1、供方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书、发票或其它文件和资料的打萤?书写或其它的错漏可以更正,且供方对此类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给与赔偿。

七、 管辖法律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经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八、 一般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销售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签字或加盖法定授权章确认后方能生效。

销售合同条款第2篇

  通用条款编号:用条款。本通用条款适用于通用条款生效之后的所有的买卖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本通用条款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该通用条款到期时,如买卖双方有后续交易,且对条款中内容完全接受,则该通用条款有效期顺延一年;如一方对条款提出修改或异议,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本通用条款,修改后的通用条款有效期顺延一年。

  第一条 销售合同总价

  销售合同总价若为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的,则为已包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总价;若为美元的,则为未包含关税及增值税的总价(cip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买方自行负责产品的所有报关完税手续及相应的费用,如买方委托卖方办理有关手续的,买方应当另外支付卖方相应的服务费,具体费用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第二条 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风险自产品臵于合同约定的交货点之日起转移至买方。

  第三条 产品的交付

  1.包装:卖方提供****产品的标准包装。

  2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交予收货人;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或收货人的,应当在收到卖方出具的《产品备齐待运通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方承担。同时,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及收货人导致卖方多支出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这些费用均由买方予以承担。

  第四条 产品质量保证及验收验货期

  1.销售合同项下产品的规格、技术标准参照之前已经提供的有关*****的《产品手册》。

  2.卖方对产品提供终生有限保证,其中产品的非电气部件终身无材料和工艺瑕疵;所有安装于产品内或产品上的电气部件,自购买日起十二个月内无材料和工艺瑕疵;对买家的补偿仅限于替换及安装因材料或工艺瑕疵而失效的部件,其中安装仅适用于非地面车辆应用;买方指定选用的所有其他制造商产品适用该制造商的保证;其他有关保证信息可查阅****网站。除****承诺的保证以外,任何其他产品的保证都不适用于****的产品。

  3 质量保证的除外情形:

  (1) 未按产品的技术要求或是《产品手册》的要求进行安装、操作、使用、保养及检修的;

  (2) 买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故意的破坏或是疏忽导致的损坏;

  (3) 产品正常的损耗;

  (4) 未经许可的改装而造成的损坏;

  (5)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坏;

  (6) 其他与制造商及卖方无关的情形。

  4 买方在收到卖方产品时,应当当场对产品的数量、重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检验,并在相应的货运回单上予以明确记载;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产品后的3日内,及时对产品进行检验,如认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或《产品手册》中的相关标准,应当在收到产品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买方未在上述验货期内,对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提出书面异议的,将视为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5.双方同意,如买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将交由产品的制造商****公司,按照《产品手册》的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异议的提起、产品的检测等流程见本合同附件《产品退检流程》。制造商对产品的检验结果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可基于检验结果就是否退换货进行协商。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买卖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通用条款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动乱、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2. 发生不可抗力,买卖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3.在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卖方对交货迟延、未交货或者产品质量等均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条款

  1. 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卖方实际交付前,如买方退货的(包括部分退货)或是买方收货后不是由于卖方质量原因,买方退货的,卖方有权收取退货产品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在报价单中标有“*”的是为买方特别定制产品,卖方将收取该产品的全部货款作为违约金。

  2买方延迟支付货款的,还应当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按年利率10%收取,即延迟天数/365x未付货款金额×10%。如买方延迟支付的(包括未全额支付定金的),交货期顺延;延迟支付超过30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3基于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期送货的,或是买方未按约定日期提的,卖方将向买方收取未交货物价值的0.2%/天的仓储费用。因买方的原因超过约定的交货期30天后,卖方可单方面取消订单。

  4 如确实为制造商和卖方产品的质量或交付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的责任仅限于按照****保修条款对于产品进行退换。除以上赔偿外,****不接受任何其他关于产品情况或者产品使用方面的陈述,无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及责任条款,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和********均不承担买方或者第三方的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1.对于买方所购买的产品以及产品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技术标准、产品说明等,制造商均保留所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对于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都将通过有关途径进行索赔。

  2 对本通用条款和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的所有的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均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进行披露。

  第八条 买方承诺及保证

  1 .本合同产品的生产商系********公司,故产品的销售必须完全符合****商务部有关产品出口销售的规定,具体注意事项见本合同的附件《出口控制通知》。买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对此些规定有了完全地、充分地了解,买方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是表示对此些规定的接受,同时愿意承担因违反此些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公司有着严格的反商业规定,买方保证,将与卖方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的附件《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通用条款及销售合同的生效及送达

  1. 本通用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通用条款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2. 本通用条款中记载的买卖双方地址为今后双方寄送与本通用条款包括与之相关销售合同的收件地址,一方如需变更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销售合同中的文件发送地址与通用条款不一致,以销售合同为准。

  3. 本通用条款以及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内容以中文为准。如果中文和英文不一致,应以中文为准。

  4. 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销售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条 通用赔偿

  买方应保护,赔偿,并保证卖方及其附属公司和各自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受雇人,分包商,经销商免受任何性质由于以下两种情况引起的索赔,要求,诉讼,判决,负债,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损失。

  (一) 买方违反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担保,公约或义务;和(二)由于买方的行为或遗漏引起的第三方索赔引起的

  第十一条 准据法及管辖

  本通用条款的解释、效力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如有争讼,任何一方均可向卖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补充协议

  本通用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

  1.产品退检流程 2.出口控制通知 3.诚信承诺书

销售合同条款第3篇

1. 标准条款的范围

1.1 蚱蜢(上海)工业软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的本销售合同标准条款(“标准条款”)适用于出售和购买供方产品(“产品”)的所有合同。供方不接受也不受需方条款的约束。

1.2 如果本标准条款与报价单、销售合同或发票中的条款不一致,应以报价单、销售合同或发票中的条款为准。

1.3 供方是否接受需方的销售合同(“订单”)取决于需方是否同意本标准条款所有条款。如需方就标的物采取的任何认定相关合同存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于供方销售的产品进行付款或使用)均应视为供方完全接受本标准条款。

2. 购买价格

价格可随时调整而无需通知需方。产品的价格应为供方接受的销售合同规定价格(“购买价格”)。购买价格不包含产品生产、销售及运输方面的营业税、使用税、特许税、许可税、消费税及其他税收,也不包含进出口关税和检验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罚款,上述所有税费均应由需方支付。

3. 支付条款

3.1 支付应依照供方接受的销售合同上明确的规定进行,且需方应当按照供方的指示通过电汇方式支付,并由需方承担全部银行费用。如发生以下情况,供方有权扣留需方的货物:(1)迟延支付;(2)未支付;(3)丧失信用;及(4)未按供方要求提供付款担保。

3.2 供方并保留选择分期发货的权利,并且不管此后的发货,所有分期发货将分别出具发票并根据每一笔付款到期时供方的现价付款。若到期未支付货款,需方应当按照中国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算因此产生的从到期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另外,需方还应当承担供方因收取逾期付款而产生的追款成本及律师费。

3.3非经供方另行书面同意,需方无权擅自将供方对需方的债务与销售合同中规定的购买价格的付款进行抵消。

4. 交付条款

除非另行书面一致同意,交货方式为供方仓库交货(EXW)(“交付”)。需方根据相关INCOTERM承担交付货物丢失或损坏风险、或交付货物导致的所有风险的责任,即便在某些情况下按个案由供方根据自行判断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货物所有权随损失风险同时转移给需方。仓库交货(EXW)具有依照国际商会颁布的INCOTERMS 2010或国际商会颁布的INCOTERMS的任何替代定义的含义。

5. 确定的交付日期

5.1 如果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的交付日期”)接收产品,需方仍应当按照销售合同支付到期货款和应付款。供方可以在需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安排产品仓储,并以书面通知需方自该书面通知出具之日起【14日】内接收产品。如果需方在上述日期内仍没有接收产品,供方有权终止销售合同,并保留与销售合同有关的所有预付款,并根据法律规定就超出保留预付款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

5.2 双方特此确认,确定的交付日期对供方无约束力。如果双方同意修改已经接受的销售合同,则相关的确定交付日期应当被推迟至供方认为方便的其他日期。

6. 需方的义务

需方应当对所有从供方获取的技术或营销信息保密,例如图纸或说明书、或者任何其他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如果上述信息是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或在披露时已为需方所知,则不适用上述保密义务。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需方的代表、代理人和雇员,并应永久有效。

7. 技术规格

供方有权对产品做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更改。若上述更改对产品的安装或使用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供方应当提前就这些更改通知需方。

供方没有义务向需方披露不会对产品的安装或使用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的变更,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微小改变。

8. 检验义务

8.1 需方应当在收到产品时根据合同内容检验产品的包装、外观、规格和数量。

8.2 如果在上述检验过程中,需方发现产品损坏或破碎,则需方应当:

(i)拒绝签收货物

(ii) 立即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等,并确保供方最晚不得迟于需方接收产品后3个自然日(“第一个截止日期”)收到该通知。通知应当载明(1)合同号;(2)交付日期和地点;(3)产品的名称和数量;和(4)发现的损坏类型;并且

(ii) 该通知中加注“经核实后才接受”。

8.3 如果按上述8.1条约定的检验,需方发现产品存在任何其他不符,需方应当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确保供方最晚不得迟于需方接收产品后7个自然日(“第二个截止日期”)内收到该通知。此通知应当载明(1)合同号;(2)交付日期和地点;(3)与销售合同不符的产品名称和数量;(4)需方认为产品与销售合同不符的原因;(5)需方的检验方法;及(6)检验结果、文件和信息。

8.4 在收到需方根据上述第8.2条和8.3条发出的通知后,供方应当书面回复需方,授权需方在需方自担运输费用的情况下将产品或部分产品运回供方地址,或者不授权需方采取上述措施。

8.5 如果需方没有按照第8.2和第8.3条分别在第一个截止日期和第二个截止日期前向供方发出通知,则上述行为构成需方对所有产品担保主张的弃权。

8.6除标准条款规定的产品保证中包含的缺陷外,如果需方没有进行上述检验,并且没有在上述第一个截止日期和第二个截止日期前就产品的数量、质量或规格提出主张,则产品应视为与销售合同相符,并且需方应视为已经接受了产品,同时供方对于其后的主张不承担责任。供方有权自行决定以无缺陷的新产品替换缺陷产品、修理缺陷产品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9. 产品保证

9.1 供方向需方保证,产品在交付时:(1)所售出产品应当与供方届时的规格相符;(2)供方对产品拥有完整权利;及(3)供方没有在产品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权利障碍。供方对需方在个别应用中可能获得的任何结果不做出保证。

9.2 需方对于违反保证可以获得的单独和排他的救济,根据供方的决定,仅限于更换缺陷产品或者退还购买价款。尽管有上述保证和救济,对于产品在需方交付后因不当保存、污染、掺杂、不当使用或滥用、或不当连接装备而产生的缺陷,供方不承担责任。上述保证仅适用于需方。

9.3 供方对特定目的的适销性或适当性不承担保证,也不承担其他明示、暗示或法定的保证。需方承认其只根据供方在此明确的保证而购买产品。

10. 免责

10.1 供方对产品的正常损耗和损坏、需方在维护和修理产品时因自身过失和/或过错而导致的任何缺陷或者在未经供方同意而对产品进行更改或改变而产生任何缺陷不承担责任。

10.2 在任何情况下供方对产品给需方、终端客户或使用者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无论能否预见上述损失。

10.3 供方对需方在任何诉讼或索赔中因本标准条款产生的或与本标准条款有关的附带性损失、特殊损失、结果性损害、间接损失、处罚性损失、惩罚性损失或法定损失不承担责任,不管寻求损害赔偿救济的诉讼是基于合同、侵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包括供方单独、共同或其他的过失,无论积极或消极,以及供方的严格责任)、法律,还是即便供方已被告知可能发生该损害的情况。供方对本标准条款、本标准条款的履行或违约而产生的或相关的任何类型主张、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的责任由供方的自行决定以产品的购买价格来承担或对缺陷产品进行替换。

10.4需方就由本标准条款引起的任何索赔对供方提起的任何诉讼必须在相关产品交付后1年内提起。

11. 知识产权与禁止竞争

11.1 产品上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供方的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其上附着的所有相关文件均应始终为供方所有。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下列任一情况:地震、暴风雨、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流行病、战争、暴乱、公共骚扰、罢工或停工、进出口禁止、政府或法律行为、或其他各方无法控制、无法组织和避免的事件。

12.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因供方履行不能或迟延而使买房遭受的任何损失、额外的支出或损失,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标准条款及所有的销售合同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3.2如果双方对因本标准条款以及销售合同产生的或有关的任何争议不能在争议产生后30天内友好解决,则应得上述争议提交至销售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由于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均应由败诉方承担。

14.其他

本标准条款应当以与相关法律相符最大的可能性来解释。如果本标准条款中的任何条款经过上述解释后仍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剩余其他条款对双方仍然有约束力。

对本标准条款的任何修改和/或修订均应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做出。对本标准条款中任何条款的弃权均应由弃权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做出,并且上述弃权只适用于该弃权书明确列明的弃权。

本标准条款构成买卖双方达成的所有销售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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