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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租赁协议详细版

廉租房租赁协议详细版

更新时间:2021-03-20 09:10:06

租房协议范本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廉租房租赁协议详细版》,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廉租房租赁协议详细版第1篇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房屋座落房屋面积建筑面积(M2)使用面积(M2)

租金类型计租面积(M2)租金标准(元/M2)月租金(元/月)

配租标准超过配租标准

月租金合计支付方式银行代扣,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为每户每月0.60元,甲乙双方各承担50%。

银行帐号租赁期限其他事项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南宁市廉租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

第四章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条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九条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2、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3个月);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六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11、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乙方递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索赔相当于配租面积租金10倍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房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第二十七条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免责事项

第二十八条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申请期间,可按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新华街16号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530012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廉租房租赁协议详细版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公司廉租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乙方经审核批准,承租甲方提供的廉租住房,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廉租住房位于××楼 单元 号房,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二、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住房使用。

  三、乙方承租廉租住房,需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待退出房屋时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四、房屋租金为:¥ 3.00 元/月·平方米。年租金合计 元/年(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租金按月结算。

  房屋租金由甲方根据《大黄山豫新公司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确定。根据租赁房屋的结构系数、楼层系数、配套系数等进行租金调整。

  五、租赁期间,乙方除交纳租金外,还需自行承担水费、电费、取暖费、电视收视费等相关费用,如未按时交纳相关费用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利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甲方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公示。经复核仍符合廉租住房规定条件,乙方提出续租的,签订续租合同;经复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规定条件或乙方未提出续租的,甲方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七、本协议作为乙方取得房屋使用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房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义务。

  八、廉租住房只有承租权,没有继承权。如乙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甲方依法按规定收回房屋,终止协议。

  九、租赁期内,甲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廉租住房的资格进行检查,有权对乙方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违反房屋使用规定者,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收回房屋。

  (二)国家、省、市及企业对廉租住房政策调整,甲方可根据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文件等。

  (三)国家、省、市及企业对廉租住房政策调整,颁布与廉租住房有关的政策规定,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四)甲方为便于房屋功能的使用,可能对房屋及所属设施进行改造,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十、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给予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和各项优惠政策的权利,保证其承租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服从甲方的相关检查,如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

  (二)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不得拖欠、拒交。

  (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并配合劳动服务公司的正常工作,按期交纳应自行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乙方应正确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将杂物倒入下水道和卫生间,避免堵塞管道;造成堵塞或设备设施损坏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在墙上和屋顶及其他地方另改烟道;墙面不得蹬踏;不得改变楼梯间、过道、走廊、门道等公用场所的设施,承租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公共利益和合理使用的原则,屋面楼梯间、过道、走廊、及室外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保持公共场所安全畅通;楼道空间和阳台不准乱堆乱放;不得在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等。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承担经济赔偿,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在租期内违反上述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

  (五)房屋需要腾出维修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按期迁出,若拖延不迁,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状况,如果改变应立即恢复原状,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承担经济赔偿。 (七)乙方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乙方擅自装修对房屋及邻里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责任。交还房屋时甲方对乙方装修费用不予赔偿。

  (八)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或私自互换承租房屋,不得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及进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九)房屋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房屋时,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同时交清房屋租金和其他各项费用。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拒不交还房屋的,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乙方应当履行团结互助、创建和谐社区的义务。

  十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出租的房屋,追缴欠租: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师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租住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互换的;

  (六)房屋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七)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状况的;

  (八)损坏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不予修复或不予赔偿的;

  (九)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十)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十一)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

  (十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及迁移者。

  十二、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规定,如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 办 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廉租房租赁协议详细版第3篇

  甲方(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 租赁给乙方。 乙方承租 仅作住房使用。

  二、租期 ,自 起至 止。

  三、月租按 计收,( 元/月),年租金 元。

  四、缴费方式:

  五、乙方先交 元的水电押金,待合同期满甲方将退还给乙方。

  六、电费按表计价每 元/度,水费 元/吨,不足10吨按10吨收,超过10吨按表计费。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退房租。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私自改造、损坏房屋结构及内设施的;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4、三个月拒交水电费的; 5、严重影响周围人正常生活的(如:噪音污染、卫生污染等)。

  八、乙方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市场价赔偿。

  九、甲方有权不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以防第七款中所列现象发生。

  十、乙方必须接受当地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管理。

  十一、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乙方须向甲方申请续租意愿或退租意愿。否则,甲方将在合同期满后收回房屋使用权。

  十二、乙方若需使用甲方的物品,应加付使用费,每月 ,与当月水电费同时交清。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再定。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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