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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变更与索赔技巧

工程项目变更与索赔技巧

更新时间:2021-03-27 11:36:22

工程合同范本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工程项目变更与索赔技巧》,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工程项目变更与索赔技巧第1篇

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变更与索赔的结果均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进度、工期、费用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实际施工管理中承包商如何处理变更索赔变得极为重要。

广州市猎德三期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土建工程B包是世行贷款广东珠江三角洲城市环境项目—广州污水治理子项目,设计日处理污水量20万m3/d.总造价2921万元,工期仅5个月,总监为英国的B&V Mr. Collin.世行贷款项目工程一般都以经技术评审后的最低报价中标,对工期、质量、安全有着严格的限制,如何在业主苛刻的合同工期内优质、安全完成项目,如何有效防范低价中标带来的经济效益下滑等,猎德三期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土建B包项目做了许多尝试,其中最重要的是变更和索赔方面,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下面结合本人主持参加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猎德三期土建工程B包工程建设实践,就施工管理中的变更索赔技巧简单介绍如下。

1、变更

变更是指由工程师(项目总监)颁发的变更工程的指令,需指出的是,世行贷款项目有着严格的变更审批程序,业主发给承包商的变更指令须完成审批所需的程序才能作为变更令,否则无效。与市财政投资的市政工程对比,客观上为承包商实施变更带来了更大的难度,但同时也约束了业主不断扩大规模的要求。

1.1 变更技巧

(1)不能机械地理解“执行指示”的含义,为积极促成一项变更演变成索赔,避免承担因没有提前通报所承担的后果,我方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一般为7天内)发出相应的回复单,善意地提醒对方变更令的法律后果。

猎德三期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土建B包施工过程中,由于招标时提供的施工图设计粗糙,导致部分无法按图施工,经业主提出的变更前后多达十三项。每次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图后,我方通常在第一时间(最多3天内),书面回复工程师和业主,提醒对方该项变更所导致的费用和工期影响,并请项目总监尽快下发相应的变更令,为日后的工期索赔提供了直接证据。

(2)关于总价承包工程合同变更费用,特别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合同中将工程范围变更与工程量变更都列为变更的范畴,就不要将二者的工作程序混淆,按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并认真做好工程量变更记录的保管;二是工程量变更属合同风险管理范畴,其变更幅度上限所计算出的费用值,应小于或等于工程不可预见费。

(3)变更如果对工程进度有影响,应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并得到对方的确认(即工期索赔),此后应按照新的进度计划改变工程合同的竣工日期。

(4)注意业主变更与承包商内部变更的转化关系,从我方的立场出发,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自己所需要的内部变更转化为业主变更。当然,前提是一定要有科学严谨的分析和翔实的支持材料包括地质资料、工程图纸、现场照片、会议纪要等等。

(5)必须在投标前详细勘察施工现场,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的要求,寻找出潜在的变更机会,对招标图纸要对照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的核算,找出工程量清单中哪些量多或少的项目,合理科学地组价,做到报价既具有很大的竞争力,又使项目有较大的利润空间,为日后实施变更索赔打下良好基础。

在猎德三期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土建B包项目投标过程中,经投标小组详细踏勘现场,发现图纸和清单中的近120000m3基坑土方因桩基础单独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已基本开挖完毕,故此在维持总报价偏低的情况下,对基坑开挖土方单价大幅下调,保证了其它项目单价的合理利润,在十二家投标单位中以最具竞争力的价格中标。

2、索赔

2.1 索赔的放弃策略

索赔的具体操作远比变更复杂得多,特别是一项索赔的目的是得到工期/费用补偿时,因此尽管需要以平常的心态对待索赔,但是由于以下方面的原因,个人认为能够避免提出索赔报告,就应该尽量避免。

索赔并不是主张就能够得到,如果是以仲裁/诉讼为最后解决方式的话,索赔的结果就将取决于仲裁员和法官的裁决和判决,因此如果事先已经知道属于以下几个方面,最好就不要再提出索赔报告:

(1)无合同文件或法律的依据。

(2)属于己方责任的(如:投标文件漏项没有报价的,合同已有规定属于承包商义务比如周围建筑物保护、地下管线保护等等);

(3)索赔事件发生时,作为承包人未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造成的项目损失等等。

2.2 索赔的操作技巧

在对以上的分析已经完成,并最终决定还是需要提出索赔时,一定要注意在具体的索赔操作中恰当使用方式、方法:

(1)尽量通过协商,争取索赔在采取法律手段前成功,不要等到工程接近尾声后才提出,高度重视施工过程中索赔。

(2)主张一事一议策略,不提倡一揽子索赔策略,因为后者极容易引起世行工程工程师的反感,也影响到我方索赔证据的收集是否有效和完整。

(3)一定要注意索赔的时间限制,根据最新版1999年FIDIC红皮书 施工合同条件中第20.1款 承包商的索赔 中对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时间限制规定,凡索赔超过时间限制,则承包商就失去索赔权;虽然在实践中,有些工程师对此要求不太计较,但作为承包商,还是谨慎为好。如果一时编制不出完整的索赔报告,可以先提交临时报告,其他资料随后再提交,以免违反程序方面的规定。

(4)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分开,最好是先工期索赔成功后再进行费用索赔、当然这里面主要存在两种可能:

(一)由于拆迁困难的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一般在工期索赔成功后,可继续进行费用索赔,包括人员的怠工、机械的闲置、管理费的补偿,利用人员考勤表、工资奖金分配表、机械台班使用记录、机械台班月费用汇总表以及各种有利的支持材料;举例来说,猎德三期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土建B包-庄头涌截污工程由于业主原因拆迁受阻导致停工,我方根据菲迪克条款第2.1款:现场进入权 “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予承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以及合同相关条款,提出工期索赔,并在该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了总计20万元的费用索赔,成功获得工期和费用索赔。

(二)由于设计变更的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根据菲迪克条款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我方必须充分评估该项变更对工程进度的影响,比如该变更项目原本就是处在关键线路上,或是虽然不是关键线路但变更后技术难度大、实施时间长从而成为关键线路,都应在变更发生后及时提交工期索赔报告,对新增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补充报价,尽早取得对方的书面认可;举例来说,猎德三期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土建B包工程向工程师呈报的进度总计划中,明确计划在2005年8月20日开始进行厂区平面D、E区的管道施工;但由于业主无法征到该区场地,直到了11月4日业主的平面D、E区新图纸才到,无法进行该区域施工。我们于8月24日向工程师发函指出业主已经因图纸问题影响我们的计划完成了,并提出从即日起至图纸到齐为止,相应顺延工期,并提出了相应的经济索赔意向。之后,每隔28天阶段性地提出延期报告,直至收到图纸后四天内提交最终工期索赔报告,要求延期159日历天,最终得到书面回复同意延期。

(5)充分重视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形式,避免正面冲突,会议中我方阐述理由以及提出的合理要求,写入会议纪要也是很好的方法,上述会议所形成的书面材料也是解决各种争议,进行索赔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3、结论

总之,在漫长的施工过程中,没有变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索赔也是非常正常的合同履行过程,是承包商追求相对公平的一种方式。恰当运用变更和索赔的技巧解决实际问题,使所建设的工程顺利完成是各方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是,哪一方的项目管理水平高,对菲迪克条款以及合同条款运用熟练,将决定着哪一方的利益会得到更大的保护,损失会减少到最低。

工程项目变更与索赔技巧第2篇

0 前言

随着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工程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而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始前签订,且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众多单位参加,各方面关系错综复杂,特别是设计及勘察的深度因素,投标又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的问题都能作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并且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且复杂,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使得合同变更极为频繁。基于以上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工程变更和索赔会随着工程的逐步开展而不断暴露出来。

本文通过作者参与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的实践,进行归纳总结,简要介绍一下关于工程监理方面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一些认识见解。

1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工程在实施期间,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形式上、质量上、数量上所做的改变。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

1.1 工程变更的分类

1.1.1 按工程变更的设计规模和变更增减金额来分类

1)、第一类变更(一般变更)

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构件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等;

2)、第二类变更(重要变更)

包括不属于第一类范围的较大变更:如标高、位置和尺寸变动;变动工程性质、质量和类型等;

3)、第三类变更(重大变更)

凡超越重要变更设计规模均属重大变更,包括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变动:如结构型式的变更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

1.1.2 按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来分类

1)、发包方提出变更

发包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的变更;

2)、设计方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优化设计等提出变更;

3)、监理方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变更;

4)、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方鉴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可以要求变更;

5)、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例如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的变更。

1.2 工程变更的审批原则

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少占耕地、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利于营业、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

2)、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变更后的单价仍执行合同中已有的单价,如合同中无此单价或因变更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应按合同条款进行估价。经承包商提出单价分析数据,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认可后,按认可的单价执行;

3)、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否则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3 申报审批程序

1.3.1 业主指令的变更

业主指令的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直接下达变更令,交由承包商执行,并将变更资料存档。如涉及设计变更要由设计代表先做变更设计图纸。

1.3.2 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工程进行的变更

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交由承包商执行。

1.3.3 承包商提出的变更

承包商应按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业主核准后执行。

具体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承包商申请

先由承包商提出申请及内容报告,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方案和数量、以及单价和费用、报驻地办审批;

2)、驻地监理审核

驻地监理接到承包商变更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审核其变更内容、技术方案及变更的工程数量、签批意见后上报总监办工程部;

3)、工程部的审查和核实

工程部接到驻地监理签批的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后,应认真按图纸、规范等审查其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复核变更的工程量。对于变更工程量的核定一般程序是承包商先提供工程变更数量的计算资料,包括图纸及计算公式。驻地监理对承包商提供的变更工程数量先进行核实签认,工程部再对工程变更数量进行核实签认后转合同部核定单价和费用;

4)、合同部审核单价和费用

合同部根据驻地监理和工程部的审核意见,对承包商提出的申报单价进行审核,通过单价分析确定建议的单价和费用。签批意见后上报总监;

5)、总监理审核

总监理审核后,报业主审批;

6)、业主的审批

业主审批,然后下发工程变更批文,包括对工程数量的确认和对工程单价的审批;如涉及设计变更则业主转设计方,由设计代表做设计变更图纸,再由业主审批下发。

7)、签发“工程变更令”

在变更资料齐全,变更费用确定之后,征得业主审批同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签发“工程变更令”,然后监督执行。

1.4 变更单价的确定

工程变更的项目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需要确定新的单价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工程量清单里的项目中数量增减超过合同规定范围的变更项目;二是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变更项目。

2 工程索赔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在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

2.1 工程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索赔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2.2 工程索赔

2.2.1 承包人提出索赔

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做好同期记录

3)、递交索赔报告

2.2.2 工程师审核索赔

1)、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

①、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以上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

2)、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根据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承包人的同期记录,随时就记录内容提出他的不同意见或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监理工程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①、事态调查。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详细情况。

②、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索赔事件是何种原因引起,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在实际工作中,损害事件的责任有时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故必须进行责任分解,划分责任范围,按责任大小,承担损失。

③、分析索赔理由。

④、实际损失分析。

⑤、证据资料分析。即分析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合理性、正确性,这也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3)、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①、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

②、工程师对索赔处理的决定

工程师在索赔审批中应该简明地叙述索赔事项、理由和建议给予补偿的金额及延长的工期,论述承包人索赔的合理方面及不合理方面。通过协商达不成共识时,承包人仅有权得到所提供的证据满足工程师认为索赔成立那部分的付款和工期顺延。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

2.3 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索赔管理是工程师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他的索赔管理任务包括:

1)、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

2)、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发生

3)、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合理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索赔纠纷,不仅符合工程师的工作目标,使承包人按合同得到支付,而且符合工程总目标。

3 结束语

随着公路工程招投标体制的不断完善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只要我们正确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各项往来文件,及时全面处理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尽量为承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建立和维护工程师处理合同事务的威信,工程项目的变更、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一定能处于一个良性循环状态并得以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

[2]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司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3]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工程项目变更与索赔技巧第3篇

  施工方在项目管理工作实践中,应根据工程的具体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索赔策略并能在工程的特定阶段灵活地调整。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基本技巧攻略,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投标报价的技巧

  施工方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索赔问题。在投标阶段,施工方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施工规程,探索可能的索赔机会。考虑到以后索赔的需要,施工方应在自己的投标书中列入投入资源的效率,而不仅仅局限于列入生产率,这样,如果由于非施工方的原因而出现效率降低,引起工期延长时,施工方才会得到工期延长的权利。反之,如果没有投入资源效率的资料,则很难说服监理,从而使索赔成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甚至还有可能被监理“倒将一军”:“施工方的效率太低,施工组织不好,实际施工中的生产率没有达到投标书中的生产率,所以不但没有索赔权,而且必须采取措施,提高生产率,以挽回延误的工期”。另外,在可能的情况下,施工方还可以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方法在不增加投标总价不降低投标竞争力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个别子项的单价(调高将来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子项的单价,调低将来可能减少工程量的单价)来达到增加索赔额的目的。

  二、签定合同时的技巧

  中标以后,施工方在签定合同过程中,应对拟订合同的条款进行仔细分析,对明显的不符合行业惯例的或把重大风险都转嫁给施工方的合同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并以“谈判纪要”的形式写出,作为该项目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在工程合同条款中,往往有许多条款反复地约束施工方,而在重大的风险方面开脱发包方的责任,把施工方索赔的权利一一否决。这是工程承包的现实。许多发包方利用他们起草合同条款的特殊地位,往往把许多不合行业惯例的私货塞进合同条款中,如不列索赔条款,拖期付款无时限、无利息等等。对于这些关系重大的合同条款,施工方应据理力争,要求修改。

  三、对口头变更指令一定要取得书面确认

  发包方特别偏爱下达口头的变更指令,而不愿发出书面文件(虽然合同要求书面的变更指令),这时,如果施工方不书面要求发包方、工程师、监理对变更指令予以确认,而按照口头指令开始了变更工程的施工,将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为这种情况下发包方拒绝施工方的索赔要求是合理的。按行业要求,没有发包方、工程师、监理等各方书面变更的图纸,施工方无权实施工程变更。换句话说,没有各方书面同意的工程变更,施工方有权不执行工程变更指令。

  四、在规定时限内发出“索赔通知书”

  施工方提出索赔通知的时限,在新版施工合同条款中规定为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以内,有的项目的合同条款规定为30天。总之,在具体项目的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施工方必须发出“索赔通知书”,过期索赔无效。虽然在个别项目上,施工方的逾期提出的索赔要求仍被发包方接受,但这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经过一定的'斡旋才取得的结果,不可引以为例。

  五、索赔文件中对事实论证一定要充足

  根据3013版合同条款,施工方在发出“索赔通知书”后的28内应报送索赔的证据资料。如果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则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报送进一步证据资料,并在索赔事项结束后的28天以内报送总结性的索赔资料及索赔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得力而服人,对索赔的成败关系重大。对于索赔额巨大的事项,证据一定要充分而得力。如果有充足的证据,有可以引用的索赔条款,有得力的索赔谈判小组,索赔成功的希望就大大增加。

  六、及时申请并获准延长工期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这时,施工方应及时澄清发生工期拖延的原因,并把不属于自己的原因向监理、发包方及时提出,要求得到工期延长。在此基础上,继续提出费用索赔要求。如果没有工期延长,便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七、索赔计算方法得当,索赔款不可盲目求高

  索赔的计价方法有多种,经常采用的有“实际成本法”“总费用法”和“附加成本法”等。根据经验,“实际成本法”和“总费用法”不易被监理和发包方接受。因为这些计价方法包括的计价项目多,其中某些项目的费用会被认为应由施工方承担,因此整个索赔事项有可能被完全搁置。“附加成本法”比较简单,它只计算由于索赔一项所引起的计划外的附加开支,计价项目具体,容易为对方接受,从而使索赔问题较快地得到解决。

  费用索赔中另一个较常发生的问题是施工方的计价过高,从而使监理和发包方产生反感而不予置理。有的监理和发包方针对施工方的高索赔要价,准备了周密的反索赔计划,以高额反索赔对付施工方的高额索赔,从而使索赔工作复杂化,甚至导致施工方索赔工作的失败。因此施工方在费用索赔时一定要讲究实际,使各个计价项目都有据可查,切忌漫天要价。

  八、先落实工期索赔再落实费用索赔

  在工程索赔中,工期索赔往往是同费用索赔联系在一起的。索赔谈判中,一般来说工期索赔困难不大,容易得到发包方和监理的同意,而费用索赔则要比工期索赔复杂和困难得多。在索赔谈判中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落实工期索赔,再落实费用索赔,应避免在一份索赔报告中同时提出两份要求,这样被发包方和监理拒绝的可能性会小一些。在索赔谈判中以工期索赔开路,容易使费用索赔获得成功,因为发包方和监理既然已经同意了工期索赔,说明延长工期是合理的,那么在工期延长的时间内引起的人工费、管理费、设备费、工程保险费等额外增加的费用当然应该由发包方承担,除非这些费用在合同中被认为是施工方的风险。

  九、在发包方拒付索赔款的情况下不宜继续不停地施工甚至到工程建成

  按照行业惯例,发包方如不付款,施工方可以停止施工或放慢施工速度,这一点可以在合同条件中也有规定。但有的施工方怕影响与发包方的关系,不敢执行这个条款,实际上,这个条款是合同赋予施工方的合法权力。按照合同,施工方进行建设,发包方付钱,这是合情合理的。

  十、不可采用算总帐的索赔方法

  索赔的正确做法是把索赔纳入月结算的轨道。施工方在每月报送进度款的同时应报送已做完计价工作的索赔计算单,得到监理批准后,使发包方在支付月进度款同时支付索赔款。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使施工方的索赔要求逐一得到解决,以免积累成堆,更难解决而且也有利于施工方资金的周转。有的索赔人员采取“算总帐的”的方法,把所有的索赔事项的计价放在一起,算一笔总帐报送给监理和发包方。这样做,不仅失去了分批支付的机会,拖后了付款期,而且使这笔“总帐”的金额吓人,不易被监理和发包方接受,从而把本来有理的索赔要求无限期地拖延下去甚至导致索赔工作的失败。

  十一、坚持采用“清理帐目法”

  有的施工方虽然采取了索赔款的月结算方法,每月从发包方那里拿到了一定数额的索赔款。但它没有坚持采取“清理帐目法”,也使自己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发包方支付部分数量的索赔款后,没有以书面形式保留自己今后获得其余差额部分款项的权利,等于确认了发包方对该项索赔的一次性付款。

  在索赔的解决过程中,施工方和监理对确定新单价或工程量方面经常会有不同意见。按新版合同的规定,监理有决定索赔处理结果权利。但如果施工方认为监理的决定不合理而坚持自己的要求时,可同意接受监理决定索赔处理结果,先拿到部分索赔款,对其余不足的部分,则应书面通知监理和发包方作为索赔款的余额保留进一步的索赔权。否则,即失去了将来再要求付款的权利。

  2、在每月的结算单中,没有列出累计的索赔未决款,对欠款和延期支付未提出书面要求,在事实上等于放弃了自己获得未决索赔款的权利,并认可了发包方可以不按期支付的做法。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和索赔款,实际上是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施工方应书面提出意见并计算延期支付利息,一并纳入每月的结算单中。

  十二、正确处理与发包方和监理的关系

  发包方是施工方索赔的对象,监理是索赔问题解决的关键人物,所以施工方要正确处理与这两者的关系,在其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以有助于索赔问题的顺利解决。

  在工作中,凡是发包方和监理需要的资料,施工方应及时、详细、完整地报送,争取一次审批,避免二次重复,以免给发包方和监理留下不好的印象;同样,对发包方和监理下达的指示,应认真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报送,尽量达到他们的满意。

  另外,施工方平时应多利用各种机会与发包方和监理交流,联络和他们的感情,在平等的基础上和他们建立和保持友好合作、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关系。对发包方和工程师的错误,施工方应首先表示同情,并以友善的态度有理有据地指出,而不能单纯地抱怨和指责。

  十三、及时明确“可推定的变更指令”和“可推定的加速施工指令”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发包方试图变更工程而不愿发出正式的变更指令的情况,这种做法被定义为“可推定的变更指令”。有时发包方发出不同于标书文件图纸和施工顺序的施工图或提出不同于标书中施工规程的施工方法,而不愿发出正式的变更指令,以达到变更工程的目的,形成事实上的变更指令。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保护自己免遭经济损失的唯一方法,就是递交确认申请函,要求发包方予以确认。

  同样,在施工过程中有时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出现了工期拖延,而发包方通常不谈工期拖延的原因,反而对施工方施加压力,强硬要求施工方采取一切措施挽回已延误工期。这种做法被定义为“可推定的加速施工指令”。针对发包方的这种做法,施工方应致函发包方和监理,说明按其要求采取加速施工措施,要求予以确认,同时表明保留自己索赔的权利。

  十四、施工方在报送索赔材料上的技巧

  施工方索赔(尤其是较大数额的索赔)应尽量选择恰当的时机提出,以易于被对方接受。索赔的申报时间不应太早,也不宜太迟。太早提出易受对方报复,太迟又易给对方造成借口,对索赔不利。

  十五、施工方在提交索赔方式上的技巧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基础上争取合理地偿付,而不是无理的争利,这在业内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索赔并没有完全得到人们的理解。有些发包方就很忌讳施工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既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不至于影响与发包方关系的目的,索赔可以换用其它方式提出。如使用“签证”、“损失补偿”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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