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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中介协议书

境外就业中介协议书

更新时间:2021-03-29 11:13:23

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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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中介协议书第1篇

  甲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境外就业人员):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双方自愿签订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总则

  一、乙方自愿接受_________公司(厂)的聘用,到_________国家(地区)从事_________工作,合同期限_________年。

  乙方委托甲方为其办理有关出境就业手续,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协助乙方办理出境就业的相关手续,并在乙方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出境就业到终止劳动合同返回国内的履约过程中,甲方可应乙方要求,为维护乙方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帮助。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_________)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自觉遵守本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前往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出示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许可证。协助乙方核查境外雇主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招聘外籍人员的许可证明及聘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资料。如实向乙方介绍境外就业条件、工种、收费标准、工资待遇、保险、安全设施和合同期限等有关情况。

  (二)按照境外雇主及其所在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告知乙方所提供的材料,并尽快将所有材料转交境外雇主,将雇主及其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及时通知乙方。

  (三)为维护乙方合法权益提供帮助,指导、协调乙方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四)教育乙方严格遵守前往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合同和雇主企业有关的规章制度,协助乙方在出境前接受必要的技能培训、语言培训。

  (五)协助或指导乙方办理出境护照、签证、公证、体检、防疫注射和证件手续。

  (六)甲方协助乙方督促境外雇主按月以_________(货币)结算方式直接将工资发放至乙方手中,在超过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按所在国家(地区)有关规定执行,或按乙方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为避免汇率风险,工资结算币种可与美元等货币挂钩,在劳动合同中体现)

  (七)接受乙方委托,协助乙方办理国内或境外有关保险。

  (八)当境外雇主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乙方权益时,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协助乙方在履约所在国(地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在履约期间,甲方应协助督促雇主为乙方解决食宿、劳保用品、交通工具等方面问题。

  (十)保证乙方在_________个月内出境就业(自申办邀请函直到出国手续完备离境出国)。

  (十一)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遭遇意外事故或患有职业病时,甲方应协调境外雇主按前往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负责解决乙方的医疗费和住院费。

  (十二)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病或因工伤经当地正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继续工作时,甲方应尽快协调雇主将乙方送回国并督促雇主承担有关费用。如乙方发生意外死亡,甲方应协调境外雇主负责承担相关费用,并处理好后事。其中,属于所在国现行保险条款应索赔的,甲方应协助乙方督促雇主按事故发生地所在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险条款给予经济补偿。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交境外雇主或办照所需的真实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证明、证书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二)按照甲方安排,准时参加雇主或雇主委托甲方组织的的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考试、考核所需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由乙方自行负担。

  (三)乙方须身体健康,须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体格检查(包括肺部x光检查)合格,女性人员出国前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未孕证明。

  (四)乙方在明确境外就业期间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与境外雇主直接商定并签订雇用合约(劳动合同),直接建立雇用关系,并认真履行合约。服从雇主合理安排和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不泄露雇主的商业及其它秘密。

  (五)乙方收到前往国家(地区)政府的入境许可(原件)后,在甲方的协助下,应积极办理护照等有关出境手续,并按照甲方的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就业。

  (六)在境外就业期间应维护祖国和自身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以及违法违纪的事情。同时遵守所在国法律和法规,不做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和有损祖国尊严的事,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若因乙方自身行为导致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或争议(如违反劳动合同、打架斗殴、行为不检、参加非法集会等政治或宗教活动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履约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旷工。在协议期满后,必须按时回国。逾期滞留不归者,按违约处罚。

  (九)不得利用赴境外就业的机会进行非法转道等偷私渡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及名誉等的赔偿责任。

  (十)委托事项完成后,乙方按规定向甲方交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培训费、签证和机票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费用及其支付

  一、费用

  (一)中介服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其他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包括机票、签证、培训等费用)。

  (三)履约保证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付款方式

  (一)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即付给甲方以下费用:_________。

  (二)收到境外就业签证,乙方即付清余款_________元人民币。

  (三)其他_________。

  三、退款原则

  (一)以下情况,甲方在扣除相关成本费后,余款全部退还:

  1.乙方未获批准(正式文件通知)或已接到移民局(使馆)拒签凭证正本的;

  2.乙方健康达不到标准,应提交甲方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经甲方认可;

  3.甲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让乙方赴境外就业,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

  4.不可抗力因素,使协议无法执行的;

  (二)以下情况,甲方不退还已收的中介服务费:

  1.乙方没有履行本协议中乙方责任和义务的;

  2.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过程中,乙方单方撤消对甲方的委托;

  3.获取签证后,乙方因个人原因不愿前往申请国履约的.;

  4.乙方自行安排签证或签证成功后自行安排出国(境)的;

  (三)以下情况,甲方不退还已收的中介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境外就业期间,因违反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劳动合同及雇用公司规章制度等合理原因被雇主解聘或本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2.乙方履约期满滞留不归及触及我国、受雇国(地区)法律、法规的;

  (四)以下情况,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乙方:

  1.劳动合同期满后,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并按期回国的;

  2.非乙方个人原因,乙方提前回国的;

  (五)在乙方无过失的情况下,如果甲方和境外雇主因非乙方原因履行合作协议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致使境外雇主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则甲方除全部退还中介服务费、履约押金外,同时还要由甲方承担乙方回国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其他事项

  一、甲方应在乙方合同期满回国后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等有关账目结算清楚后,从结帐之日起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乙方在合同期满后_________日未返回国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同时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双方有义务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本协议有关事项。

  三、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双方认同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执行本协议时,则应延迟执行本协议的时间期限,或经双方商定解除本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在甲方报送_________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本协议正式执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任何争议可友好协商解决,并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补充条款可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五、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或纠纷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相关司法途径解决。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方所在地辖区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境外就业中介协议书第2篇

  客 户(乙方):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

  代理方(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职 位:_________

  总则和条件

  客户声明他们需要国际就业专家作为他们在境外的代理,以获取一个提供好的工作,即_________公司的国际就业专家要全力协助他们。

  客户同样认可,由于潜在的境外工作手续办理时间延长,境外经济局势发生改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业主公司发生变化,有可能使最初所定的工作不复存在。

  甲、乙双方为明确责任和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乙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根据乙方意愿为乙方推荐境外工作。

  2.甲方在初审乙方申请材料后,甲方需及时向境外用工单位推荐。

  3.甲方以中介身份参与境外用工单位与乙方所签定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有义务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委托甲方协助其办理出国工作事宜,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真实、准确的材料,并根据要求及时交纳相应费用;

  2.乙方接受甲方推荐的工作后,不得随意改动。如乙方坚持要更换雇主或工种,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担;

  3.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客户自行承担所有的随机性费用,例如:相关公证、翻译、警方无犯罪记录,办理护照及使馆签证等费用。

  三、经济条款

  乙方向甲方交纳服务费用数额、付款流程,将依具体项目另行确定。

  四、退费原则

  1.如外方雇主没有批准该工作申请,甲方负责退还乙方已交上述全部费用;

  2.如签证失败,公司在确认签证失败后,乙方提出终止协议起二周内,甲方凭收据退还乙方所交全部服务费;

  3.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须提供多次境外工作申请。

  五、违约责任

  1.在申请中,乙方如提供虚假材料,因此而未能胜任工作,由乙方承担;

  2.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申请提交给其他的机构,或者客户单方面中止协议,保证金不退还,_________公司有权继续追讨由于乙方原因违约引起的损失赔偿;

  3.如乙方违反雇主的规定和所在国的法规造成损失及责任者,由乙方承担;

  4.如甲方对乙方有任何欺骗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其所交全部费用,并终止本协议。

  六、不可抗力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七、仲裁

  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_________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八、协议生效和其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乙方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如已得到外国政府的工作许可批复,因其他客观原因可适当延长)。

  九、特别说明

  1.乙方向甲方所交款项,应直接交往甲方公司财务人员,并由财务人员当面开具收据。凡没有甲方收据的,甲方概不负责;

  2.境外雇主对乙方的承诺(包括各项费用),应以正式雇佣合同为准。

  十、保密条款

  在没有另一方书面同意之下,任何一方将协议的内容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泄露给其他人,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境外就业中介协议书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

本规定所称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经批准,从事该项活动的机构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出入境秩序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第七条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六)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应当于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

(二)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

(三)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

(四)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

(五)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

(六)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

(二)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凭境外就业确认书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第十三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第十五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组织非法出入境,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境外从事中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发布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向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境外雇主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务费,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申办程序办理许可证变更,并凭新的许可证到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在申请新的许可证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按照现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依照本规定规定的申办程序办理更换许可证手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申请更换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审验不合格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许可证,并通报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破产、解散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和善后事宜处理措施,并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将注销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资格的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注销资格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收到被注销资格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缴还许可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被注销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3年内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第四章备用金

第二十五条境外就业中介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第二十六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将备用金存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备用金及其利息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第二十八条备用金及其利息归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所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九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备用金监管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或者判决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备用金不足以补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备用金被动用后低于本规定所规定数额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在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规定数额,逾期未补足的,不得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

第三十二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自行解散、破产或许可证被注销后,如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备用金监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因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

(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和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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