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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江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

黔江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

更新时间:2018-03-12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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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江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黔江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黔江区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3〕3号)要求以及《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渝农发〔2015〕108号)中关于认定管理的相关原则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职业农民是指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

第三条 我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针对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进行认定和管理,分别颁发相应层级的资格证书,逐级培育成长。

第四条  区农委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重庆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黔江分校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务,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具有从事农业某一职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有关国家农业政策支持和政府部门服务、继续接受有关培训的重要依据。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坚持条件,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动态管理。其认定条件为:

一、拥护党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信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和新农村的优秀代表。

二、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在本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企业经营业主等热爱农业,有志于投身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者。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一般应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认定为高级的原则上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包括农校、农广校或其他大中专职业院校、函授学历、自考学历等)。

四、具有相应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认定标准;

一、初级新型职业农民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上一年度纯收入的3-5倍。其生产经营规模为:

(一)种植业

1.粮食作物类10亩以上;

2.油料作物类10亩以上;

3.经济作物类:蚕桑15亩以上;烟草15亩以上;中药材亩10亩以上;其他经济作物10亩以上;

4.园艺作物类:蔬菜10亩以上;水果10 亩以上;食用菌大棚面积20平方米;其他园艺作物10 亩以上;

(二)畜禽养殖

1.生猪年存栏20头以上;

2.牛年存栏10头以上;

3.羊年存栏50只以上;

4.兔年存栏50只以上,

5.家禽养殖规模200只以上;

6.蜜蜂养殖规模20群以上。

(三)水产养殖

池塘养殖、流水养殖面积5亩以上

二、中级新型职业农民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上一年度纯收入的5-10倍。其生产经营规模为:

(一)种植业

1.粮食作物类20亩以上;

2.油料作物类20亩以上;

3.经济作物类:蚕桑30亩以上;烟草30亩以上;中药材亩20亩以上;其他经济作物20亩以上;

4.园艺作物类:蔬菜20亩以上;水果20亩以上;食用菌大棚面积40平方米;其他园艺作物20 亩以上;

(二)畜禽养殖

1.生猪年存栏40头以上;

2.牛年存栏20头以上;

3.羊年存栏100只以上;

4.兔年存栏100只以上,

5.家禽养殖规模400只以上;

6.蜜蜂养殖规模40群以上。

(三)水产养殖

池塘养殖、流水养殖面积10亩以上。

三、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上一年度纯收入的10倍以上。其生产经营规模为:

(一)种植业

1.粮食作物类40亩以上;

2.油料作物类40亩以上;

3.经济作物类:蚕桑60亩以上;烟草60亩以上;中药材亩40亩以上;其他经济作物40亩以上;

4.园艺作物类:蔬菜40亩以上;水果40亩以上;食用菌大棚面积80平方米;其他园艺作物40 亩以上;

(二)畜禽养殖

1.生猪年存栏80头以上;

2.牛年存栏40头以上;

3.羊年存栏200只以上;

4.兔年存栏200只以上,

5.家禽养殖规模800只以上;

6.蜜蜂养殖规模80群以上。

(三)水产养殖

池塘养殖、流水养殖面积20亩以上。

第八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区农委认定为农业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经营者可直接申报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实行自愿申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及认定标准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到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等渠道领取并填写《重庆市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初、中级认定申请审核表》或《重庆市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高级认定推荐表》,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个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重庆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黔江分校。

三、评审。区农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人对照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四、公示。经评审合格的,在黔江区农业农村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重庆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黔江分校颁发新型职业农民初、中级资格证书,并报市农委备案,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由市农委审核颁证。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结业证、生产经营业绩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各1份。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

制、编号。重庆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黔江分校负责证书的颁发、登记和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分类归档和动态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户一卡建立档案,分乡镇按产业进行管理培训,跟踪产业发展和收益等情况。

(二)动态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制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要接受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复核审验,合格者继续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逾期未审验者自动失效。

第十一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退出机制。

对已获证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违规违法和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套取项目资金的、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件、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以及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注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转让无效。因故需要补发、换发资格证书的,向重庆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黔江区分校申请补发、换发。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免费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培训、认定、颁证及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黔江区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区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免费提供各类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 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区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初、中级认定申请审核表

2. 重庆市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高级认定推荐表

3. 黔江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汇总表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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