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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教督办4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全文

国教督办4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全文

更新时间:2016-12-16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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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

  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1130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 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 注重实效。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 公开透明。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督导内容

  第五条 组织管理

  (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第六条 制度建设

  (一)省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况。

  (三)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和安全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情况。

  第七条 预警防范

  (一)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公告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开展学校安全检查与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提出预警信息情况。

  (三)学校建立健全及落实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体育运动、校外活动、公共安全事件、校车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预防情况。

  第八条 教育演练

  (一)教育部门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进课堂,保障安全教育所需资金、教学资源和师资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情况。

  (三)学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第九条 重点治理

  (一)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溺水、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及时做好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指导学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情况。

  (二)教育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打击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情况。

  (三)教育部门及学校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防范、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情况。

  第十条 事故处理

  (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情况。

  (三)教育部门及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纠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地方自查。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当地政府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实地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日常监督与地方自查情况,编制实地督导实施细则,随机抽取督学和专家组成督导组,随机确定督导对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实地督导。

  第十四条 发布报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自评和实地督导结果,形成专项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整改落实。被督导省(区、市)在接到督导组督导意见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需要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则要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组织管理

建设组织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

落实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环节、各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协调落实安全工作资金、资源和人员配备。

公安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警校合作、信息联动、校园监控与紧急报警机制,及时出警处置学校的报警求助。

公安消防部门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校车道路通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保护校车通行权利和通行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合理规划城市、农村公共交通客运路线。

住建部门监管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工程建设。

环保部门监管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的安全。

卫生计生部门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防疫、保健工作,对学校出现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部门或学校采取措施。

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管理、监督学校周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查处出售非法、违禁出版物和假冒伪劣商品、食品等行为。

质量监督部门指导、监督学校做好采购材料、产品的质量把关工作,定期检验学校特种设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制度,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秩序,消除安全隐患。

制度建设

制定规章制度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各环节、岗位安全职责,形成完整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制度建设

健全安全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学校安全标准体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要求,保证学校的校舍、围墙、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标准。

完善认证机制

建立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机制,对学校设施设备、教学仪器、食品药品、建筑材料、日常用品、体育器械等实施严格、科学的认证,严控产品质量。

建立安全区域

将学校周边一定范围划定为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区域,加强区域内交通管理、治安防控、环境治理。

预警防范

排查安全隐患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风险清单,开展动态监测、数据搜集与分析,定期分析汇总学校安全隐患。

强化风险识别

发布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食品安全、疾病预防等安全风险预警公告,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指导学校识别防范教育教学、日常管理、体育运动、校外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

教育演练

开展安全教育

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多途径、多方式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指导学校开展防溺水、交通、消防、食品安全、疾病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中毒、伤害、性侵害、反欺凌、反校园暴力、反恐怖行为等教育。

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

组织应急演练

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震、火灾、洪水等应急疏散演练。

重点治理

关注重点领域

加强防溺水、交通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及时做好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

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及时干预、制止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

打击违法犯罪

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平安校园。

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针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防范、调查与处理的制度机制。

事故处理

处置应急事故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与处理机制,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特大事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实施救援,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

追究事故责任

制定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认定事故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指导学校妥善处理事故纠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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