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133号重庆市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范围的通知
- 更新时间: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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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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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和五大功能区域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现就调整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语考试
(一)考试范围
1.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职称外语考试,考试合格成绩作为评聘的必备条件。
2.档案、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可选考相应等级外语或古汉语。
3.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相应等级职称医古文考试。
(二)免试范围
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试:
1.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2.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工作的人员(不含高校、科研单位、三甲医院);
3.主城区以外中小学教师;
4.民营企业人员;
5.从事艺术、体育教练、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
7.业绩突出,达到本系列(或专业)破格申报条件者;
8.具有本科及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者;
9.取得博士学位评聘高级、硕士学位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10.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者;
1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者(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截止申报当年年底);
12.企业高级技师和技师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
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试:
13.组织选派援外医疗人员、援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4.市、区县属单位在乡镇基层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工程建设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在基层期间申报评聘职称者(不含高校、科研单位、三甲医院);
15.出国进修一年及其以上或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合格者(其中高级对应A级、中级对应B级、初级对应C级)。
(三)有关要求
1.符合以上7、10、12、13、14、15条免试条件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确认;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职改部门确认。
2.专业技术人员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级别应与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级别相对应(考试级别及适用范围见附表),不得随意拔高或降低等级报考;其合格成绩在评聘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称时使用有效。
3.专业技术人员从无外语要求的职称系列转评到有外语要求的职称系列,须参加新系列相应级别外语考试;从无外语要求的地区单位调入有外语要求的地区单位,须参加相应级别外语考试才能聘用。
二、计算机考试
(一)考试范围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各系列高级、中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下称“模块考试”),考试合格成绩作为评聘的必备条件。
(二)免试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免试:
1.乡镇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者;
3.组织选派援外医疗人员、援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4.业绩突出,达到本系列(或专业)破格申报条件者;
5.计算机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评聘中、初级,或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毕业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6.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或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级别证书者;
7.取得博士学位评聘高级,硕士学位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8.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者(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截止申报当年年底);
9.企业高级技师和技师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
(三)有关要求
1.符合以上3、4、9条免试条件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确认;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职改部门确认。
2.专业技术人员报考“模块考试”的科目应与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级别相对应(“模块考试”科目及适用范围见附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限为5年(从考试当年起计算)。
3.专业技术人员从无计算机要求的职称系列转评到有计算机要求的职称系列,须参加新系列相应级别“模块考试”;从无计算机要求的地区单位调入有计算机要求的地区单位,须参加相应级别“模块考试”才能聘用。
三、其他事项
1.乡镇基层单位是指:区县城区以外的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和隶属于区县级主管部门但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区县城区以外的事业单位。
2.主城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3.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合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4.本《通知》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职称外语考试等级适用范围
2.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模块)考试科目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