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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机构章程

早教机构章程

更新时间:2014-04-21

规章制度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早教机构章程》,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范本1

 

____________苗苗园(亲子园)章程

 

 

<  >

 

一、根据199810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无锡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无锡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是________________苗苗园(亲子园)。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机构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机构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机构的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           __        ;本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是                    

第五条 本机构的住所地是                              

〔如:××市(区、县)××街道(镇)××路××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是                              〔联合举办的注明成员姓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机构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业务范围: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

(二)机构层次:_____________苗苗园或亲子园〕

(三)机构类型:_____________全日制(半日制)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或计时制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

(四)机构规模:     个班共       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机构设理事会,实行理事会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   人。

本机构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业务主管部门、法人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苗苗园(亲子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机构园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本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本机构的章程;

(二)决定本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聘任、解聘园长;

(四)制定本机构的发展规划;

(五)审核本机构预算、决算;

(六)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机构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机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和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机构规章制度;

(三)拟订本机构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本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早期教养、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早期教养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本机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机构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机构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机构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机构财务;

(二)对本机构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机构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园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早期教养活动,进行早期教养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所使用的教程或教案应符合《无锡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婴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婴幼儿,符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养为主,教养融合,关注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婴幼儿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婴幼儿。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一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机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机构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养管理制度;

(三)教养人员管理制度;

(四)婴幼儿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卫生制度;

(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章程应当报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九条 本机构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注销并收回《无锡市0-3岁早期教养机构登记注册证》,

本机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机构自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章程应当报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苗苗园(亲子园)董事(理事)、

监事会成员一览表

理事会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或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董(理)事长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监事

 

 

 

 

 

 

监事

 

 

 

 

 

 

监事

 

 

 

 

 

 

 

 

 

范本2

杭州市萧山区广德早教园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实施依法治园,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的名称和地址:

幼儿园名称:杭州市萧山区广德早教园

幼儿园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广德小区内

第三条  幼儿园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致力建设优良教与学的环境、凝聚专业力量,培养高气质、全素质健康快乐的儿童。

第四条  幼儿园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教育机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幼儿园开办时总资产为8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条  幼儿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幼儿园的举办者是萧山区高桥学前教育集团。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幼儿园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规模、形式等。

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学校规模:8个班

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儿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度。幼儿园理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组成:

(一)幼儿园首届理事、理事长由举办者单位推选,以后的理事、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分别为邹亚萍、孙利英、沈利佳、倪红燕、孙妍娥。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邹亚萍为理事长,孙利英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四)增补理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通过和修改幼儿园章程,制订幼儿园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内设机构、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程序:

(一)理事会议事程序和规则通过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

(二)幼儿园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三)幼儿园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二十一天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四)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记录应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幼儿园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二)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四)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八条  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园长室、业务、后勤等内设管理机构。

第四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幼儿园具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四)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定,接受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园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聘任园长由理事会依据园长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现任园长孙利英。园长聘任期为4年。聘任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园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教师以上职称,教龄5年以上;

(三)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有园长岗前培训证;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专职在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八)未经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授权,园长不得单方面采取约束幼儿园的行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其职权是:监督幼儿园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园长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园长的免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园长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园长职责的;

(三)幼儿园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幼儿园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六章  幼儿园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制订各岗位职责,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的园长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三十条  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由园长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专业、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依法接受年度检查,并按规定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及有关年检材料。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幼儿园档案。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0万元,由举办者提供。

(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等,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九条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幼儿园的发展,幼儿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第四十条  幼儿园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或出资单位,须由举办者或出资单位提出,经幼儿园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妥善安置在园婴幼儿。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人员由举办者代表、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幼儿园的结存财产中支付。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幼儿园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和财产。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幼儿园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幼儿园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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