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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晋升、奖励与处罚规定

员工晋升、奖励与处罚规定

更新时间:2011-06-26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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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晋升、奖励与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及奖励先进、选拔贤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或职务的升迁。

  第三条 公司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对员工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都予晋升工资一级;

  1.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5年经上且表现良好者;

  2.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连续3年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

  3.业务有突出专长,个人年创利30万元以上者;

  4.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5.非本人责任而为公司拘回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

  6.领导有方,所领导的单位连续2年创利200万元以上或成绩显著者;

  7.领导亏损单位扭亏为盈,经营管理有方者;

  8.有其他突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晋级嘉奖者。

  对成绩特别突出或贡献特别重大者,可给予晋升二级;同时具备领导才能者,可给予提升行政职务一级。

  第五条 晋升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经理办公会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经理办公会审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各部门审核,各部门提名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晋升名单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发布,公开表彰。

  第七条 晋升手续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八条 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九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主管发现本部门员工犯有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经理办公会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级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经理办公会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十四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五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部门提议或本人要求经理办公会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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