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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区县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6-05-12

党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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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洲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六)农村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以每月定额补贴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以及外出短期务工经商的农民党员,可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长期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八)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九)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十)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能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十一)党员工资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二)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委组织部转市委组织部代交。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三)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十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五)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上缴及使用

(十六)各基层党(工)委所收党费须全额上缴区委。各单位上缴区委的党费每年分两次进行,分别在每年的6月底前和12月底前,不得少缴或拖延。区委按规定比例上缴市委,分别在当年的7-8月和次年2月底前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

(十七)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十八)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十九)根据我区基层组织实际和工作需要,确定党费留存单位和比例。所有留存党费待基层党(工)委收齐党费全额上缴后由区委组织部按比例每年分两次划拨。

区直机关工委留存党费按所缴党费的45%划拨,其中15%划拨区直机关各系统党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xx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江洲分厂党委留存党费按所缴党费的30%划拨;“两新”工委留存党费按所缴党费的60%划拨。

根据中央、市委规定,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缴纳党费,按所缴纳党费的50%划拨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作为活动经费。

基层党(工)委留存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党费使用范围之外的开支。

三、党费管理

(二十)党费由区委组织部代区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十一)党费以区委组织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帐户。有留存党费的党(工)委也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帐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大额党费(区委组织部10000元,基层党委5000元)的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二十二)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二十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区委组织部每年向区委全委会报告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每年应向区委组织部报告留存党费使用及管理情况。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二十四)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应对下级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每年抽查面不低于40%。

(二十五)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二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七)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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