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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1-02-17 14:51:15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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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第1篇

 

③实用新型
名  称
 
 
(实用新型)
 
④设计人 姓  名
或名称
 
 
地址  
⑤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电话  
地址                              邮 政 编 码 □□□□□□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代表姓名  
⑥专利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专利局给出的                               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理机构代码  □□□□□                    邮 政 编 码 □□□□□□
 
代表人姓名                     登  记  号  
⑦□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⑧申请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2.权利要求书 份 每份 页 项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4.说明书附图 份 每份 页 幅
5.说明书摘要 份 每份 页
6.摘要附图  份 每份 页 幅
⑨ 附加文件清单
□代理人委托书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要求优先权声明 □
□优先权证明材料 □
 
 
⑩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11?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12?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说 明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是专利申请人正式向专利机关提交的请求授予专利权的一种法律文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填写、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应注意:

第一,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授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申请人自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的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四,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第五,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第六,本表第①、②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第七,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⑤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⑤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⑤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第八,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④、⑤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在第⑩、?11栏中。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第2篇

  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一份。

  二、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①、②、③、④、⑤、⑥、22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⑦栏实用新型名称应当简短、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⑧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发明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若请求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⑨栏应当填写第一发明人国籍,第一发明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5. 本表第⑩栏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6. 本表第11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7. 本表第12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8. 本表第13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9. 本表第14栏,申请是分案申请的,应当填写此栏。申请是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10.本表第15栏,申请人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填写此栏。

  11.本表第16栏,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填写此栏,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2.本表第17栏,申请人要求保密处理的,应当填写此栏。

  13.本表第18栏,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填写此栏。未作声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注:申请人应当在同日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14.本表第19、20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权利要求项数正确填写。

  15.本表第21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16.本表第⑧、⑩、15栏,发明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第3篇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是专利申请人正式向专利机关提交的请求授予专利权的一种法律文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填写、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应注意:

第一,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授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申请人自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的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四,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第五,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第六,本表第①、②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第七,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⑤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⑤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⑤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第八,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④、⑤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在第⑩、?11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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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等申请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明应当注明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本表第⑶栏“实用新型名称”应简短明确,体现该实用新型的类别。各文件中的实用新型名称应一致。

  (7)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8)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在第⑽、⑾栏中,本表⑿栏应由第⑸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9)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10)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1)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续栏编号。

  (12)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申请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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