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合同书样本 > 买卖合同范本 > 货样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正文
货样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

货样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02-23 09:49:39

买卖合同范本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货样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货样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第1篇

一、问题的提出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作为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相互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货样买卖是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但在司法实践大量的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货样买卖合同和定作合同难以甄别的情况。欧丰*具诉武汉NEC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2004年10月开始,其根据被告提供的货品种类、规格、数量、式样等,为被告制作各种柜台、灯箱等办公家具产品。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一份典型的买卖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买方、卖方,货物的数量、质量要求和具体货款等。类似情况在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中也经常出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欣维毛纺织*限公司诉叶繁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04年8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内销呢绒供需合同》,由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样品,为原告提供价值42万元的钢花呢,原告另派员到被告生产工厂监督产品质量。另外,还有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一些单位要求生产厂家在出厂商品上注明买方特有标志,因此发生货物质量或者货款纠纷,此类案件中同样存在属于定作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的分歧。

二、甄别的意义

其实,区别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意义不仅在于案件的实体处理,更在于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程序问题,主要是:

一是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函(1995)175号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要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为定作人加工产品的地点,但如合同约定接收加工成果地为合同履行地,则从合同约定,不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而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应以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除交货地外,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视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货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只要部分货物的交付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一致,就要以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主要管辖地,而买卖合同则主要以交货地确定管辖地。因此,在很多时候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着管辖地的确定和案件是否移送问题。

二是确定当事人举证的分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同的合同纠纷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要求是有区别的。承揽合同要求定作人举证证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技术要求或者材料,并且按照约定时间验收、接受加工成果,支付一定的报酬或者材料费用;承揽人要举证证明按照定作人的技术要求保质保量地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加工成果。买卖合同只要求卖方提供证据证明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相应数量的标的物即可;而买方则要举证证明按时收货按时支付货款。举证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承担相应的行为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因为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力而要承担的结果责任。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当事人所要承担的结果责任也是不一样的,承揽人没有按时完成工作成果,负有的是继续完成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担定作人拒不接受工作成果的结果责任;出卖人如果不能及时供货,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甄别方法

甄别方法之一:承揽人身份特定化。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注重的是工作成果完成的条件,是承揽人的“合作”。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定作人所需要的标的物能够从市场上任意买到,定作人就不必通过订立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来完成。因此,定作人选定承揽人是基于承揽人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具有特定要求的。如果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将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定作人可以选择要求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或者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合同未经定作人同意,不能将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转交第三人完成。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生产过程不需买方制约,卖方可以将工作任务转交第三人完成,无须征得买方同意。因此,甄别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首先要看承揽人或者出卖人是否特定的。如上文提到长宁*院审理的欣维毛纺织*限公司诉叶繁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样品交付货物的,但是被告自身作为贸易公司是没有制作能力的,只能委托工厂加工。因此,按照承揽合同承揽人特定化的要求,该案应该定性为货样买卖合同纠纷。

甄别方法之二:承揽合同定作物特定化。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的,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且必须以定作人所具有的条件来完成。首先,这种标的物是在合同生效后才开始制作的,从制作开始即为定作人所有,承揽人无权处分,只有在定作人超过两个月不支付承揽报酬的情况下,承揽人才能作留置处理,否则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承揽人运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在合同生效后制作的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通常是不改变标的物本质属性,标的物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后生产。这种特定性是相对的,往往是买方在卖方的产品范围内或者基础上,做些选择性的确定,产品本质属性并不改变。上文提到的一些单位要求生产厂家在出厂商品上注明买方特有标志,如超市要求厂家在供应商品上打上超市标志的行为,不能定性为定作行为,仍属于买卖行为。

货样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第2篇

货样买卖协议

  立货样买卖契出卖人x x 商行负责人x x x称为甲方,同承买人x x 商店主x x x称为乙方,兹为x 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x x 货物,如契约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货样同品同种类同质的.货物x x x 件,甲方应于x日内义付乙方。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x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契约。

  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本件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x x仟x佰元共人民币x x 万x仟x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契约。

  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x 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得为契的解除如有损害亦可请求赔偿。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契约,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契约等情况。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x x x

  身份证号:

  地址: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x x x x年x月x日

货样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第3篇

加工定作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人 (甲方): 签订地点:

  承揽人 (乙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加工制造 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加工定作内容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____

  第三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及保密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 日内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必要文件。

  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如认为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不合理,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回复;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修改意见完成承揽工作。

  3.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图纸等的复制品。本合同终止,不影响该保密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 甲方不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完成。

  第五条 工作成果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在 施工现场 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本合同质量保证期为 360 日。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按执行

  1.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

  2.乙方代办托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

  3.甲方在乙方指定地点 自行提货。

  第七条:交货时间

  2011年6月20日必须完成装车,6月23日运到指定地点。

  第八条 运输方法、运费及运输保险负担

  1.运输方法:按 2 执行。

  (1)铁路运输;(2)公路运输;(3)水路运输;(4)联合运输;(5)其他 。

  2.费用负担:按

  (1)运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2)运输费用 51000 元,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九条 结算方式、时间:按 1 执行

  1. 分期支付:

  (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30 %(即 90000 元人民币),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2 个 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上述款项的收据,甲方收到收据后 1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2)定作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合同总价款剩余的 70 %(即 210000 元人民币),支付给乙方。乙方给甲方开具收据。

  2. 一次性支付:甲方应在承揽项目交付、验收合格并在乙方出具相关票据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3.其他支付方式: 。

  第十条 通知

  甲方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终止合同,属乙方提供原村料的,支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不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支付乙方已履行部分价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甲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乙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按该未支付价款的 %/天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甲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8. 其他:略 。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乙方按逾期交付部分价款的 1 %/天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退还预付的价款。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甲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1. 其他: 略 。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 10 小时内向对方通知,并应在 3 天内提供权威机关的书面证明。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其他: 无 。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 2 项处理:

  1.由 仲裁机构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廉政条款

  双方应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并履行廉洁从业义务。

  第十七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4 份, 乙方执 1 份,甲方执3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货样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相关的文章

网站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