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合同书样本 > 合同范本 > 跨国公司区域总经销合同正文
跨国公司区域总经销合同

跨国公司区域总经销合同

更新时间:2021-03-05 11:48:21

合同范本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跨国公司区域总经销合同》,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跨国公司区域总经销合同第1篇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定义: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上海市股利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定义了跨国公司可以设立地区总部的两种形式:

1.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2.管理性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投资性公司:

由于对外商投资者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条件较高,部分要求已高于认定地区总部的条件,故对于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一.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二.投资性公司申请地区总部认定条件

1.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5千万美元,申请前1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按合并报表相关规定计);

2.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3千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3.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研发机构。

三.审批流程

1.投资性公司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商务部;

2.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批复,对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地区总部”);

3.投资性公司凭批准证书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投资性公司及其跨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合同;

4.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5.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投资性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8.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四.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经营业务

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2.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3.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4.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5.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6.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7.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8.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15%;

9.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10.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

11.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

12.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13.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14.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15.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

16.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

17.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18.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19.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

20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21.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22.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管理性公司:

一、认定条件

对管理性公司申请成为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规定中做了详细解释:

1.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

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与2002年7月市政府发布并实施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相比,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如过去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华投资累计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而现在规定“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3.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审批流程:

申请地区总部,需要向市外资委提交申请材料,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颁发认定证书。企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4.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5.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6.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范围和功能: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四)国内分销及进出口;

(五)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

(六)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与2002年7月旧规定相比,《规定》新增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范围包括国内分销及进出口、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承接跨国公司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等。相比修订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空间更大了。

《规定》为跨国公司总部提供的优惠便利

1.根据新修订的《规定》,上海对地区总部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

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时间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临时来沪外籍人员且时间紧迫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对需要在上海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3年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可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配偶及子女也可享受同等待遇。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地区总部中国籍人员,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提供出境便利。2.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

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3.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其家属可享

受同等待遇。引进海外人才,将实行柔性政策,可优先办理居留许可;外国专家可办理3年至5年的外国专家证。

4.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

物提供通关便利。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跨国公司区域总经销合同第2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在乙方赞成甲方企业文化、特许加盟理念的前提下,就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地点开设甲方系列皮具代销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总则

1、 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有偿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循劳伦*萨企业文化,发展劳伦*萨皮具事业。

2、 乙方是与甲方相互独立、自由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主体,乙方须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按当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实行独立经营核算。乙方因其自身的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甲方产品)而产生的各类法律关系与甲方无关,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 除经甲方特别授权外,乙方无权代表甲方作任何声明、承诺签订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应的行为,乙方必须在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所签定合同只约束其与第三方,对甲方没有任何约束,若因此而导致纠纷的,除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特许加盟商的选任与受任条款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选任乙方为其产品的特许加盟商(类型:__________)

A:区域代理商(非独家经营)

B:区域总代理(整个区域的供货)

2、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代理费 万元,乙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三、经销区域条款

1、 甲方授权乙方的经销区域为: 省 市 县 街 号。乙方应按本合同要求从事甲方皮具箱包系列产品的批发或零售专卖业务。

2、 经销区域扩大或缩小的条件及方法:

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和表现扩大或缩小其经销区域。

四、经销商品条款

约定经销商品:品牌:

种类:□男女手袋 □男女皮夹 □男女皮带 □男女公文包

□男女休闲包 □其他

在合同期内,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任务的进展情况,扩大或缩小其经销商品的品牌或种类。

五、经销权限条款

1、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特许经营区域外进、销 品牌皮具或种类。

2、 乙方经营的产品只限于甲方提供的带有甲方商标标志 品牌的皮带、皮夹、皮包等皮件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经营任何别的品牌和产品。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有权扣减合同保证金和年终返利。

六、商品价格及结算方式条款

1、 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为:

皮带、皮夹为公司统一标示零售价的 %

女包为公司统一标示零售价的 %

男包为公司统一标示零售价的 %

2、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以下换货条款:

①乙方第一次进货,是由甲方统一配货,若在一个月之内某种款式产品一个都没有销售出去,甲方负责换货。

②乙方自行选择的产品,甲方不予以换货处理。

③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各地相互调换的信息交流平台。

④调换产品要保证里外包装的完好整洁,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影响产品第二次销售的,不予调换或退货

⑤产品调换必须按甲方的统一规定执行。

3、 乙方平时订货时,应提前将所订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书面通知甲方(填写订货单),甲方核准后,乙方先支付30%定金,货品到甲方仓库之前,乙方应将货款汇到甲方指定帐号,甲方在货款全部到帐后3天内将乙方所需货品安排发运。若乙方款项未到帐,甲方有权拒绝发货。

4、 乙方接到甲方的提货通知后,超过7天仍不汇款,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所订货品,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5、 价格管理体系:

①甲方品牌所有产品实行统一零售价,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私自调价或打折。否则甲方将视情况处以罚金、停止供货直至取消代理权。

②在同一区域内,不得进行冲货或降抬价。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停止供货,直至取消乙方代理权,且由乙方负责一切经济损失。

6、 甲方根据促销需要有权调整建议零售价及供货价,但应该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逾付款时,遇到甲方进行价格调整时,在原价格和新价格中执行较高的价格。

七、最低销售任务条款

1、 乙方首批进货款式不得少于___款(其中男包___款、女包___款,男女皮夹___款,皮带___款),并约定合同期内最低回款额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月均进货额______万元。

2、 乙方在合同期内连续两个月未向甲方进货,或连续三个月的进货额低于合同规定的月均进货额,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取消乙方经营资格。

八、加盟商市场费用与支持条款

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精神,甲方将乙方实际回款额的 4 %作为对乙方的支持基金,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 乙方在当地投放广告前应以书面申请,经甲方考察并书面同意后,乙方先行支付,事后凭广告媒体发票向甲方报销,但不得超过支持基金帐号的剩余金额,乙方不能够发行或者赞助发行一切误导性的、促销性的、欺骗公众或有损于甲方及商标、良好名誉、名声的广告。甲方策划的广告活动,经双方同意后各出50%。

2、 乙方在当地策划促销活动前应以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先行支付,事后凭有关发票向甲方报销其中50%,但不得超过支持基金帐号的金额,甲方策划的促销活动,乙方无条件配合,促销活动所推出的赠送品及宣传海报等,甲方按成本价提供,乙方不得自行提价销售。

3、 乙方的50%货架费用。经整改后验收合格方可报销50%货架费用。

4、 甲方将定期派公司工作人员,协助乙方维护市场和拓展零售加盟商,巡查零售店铺,检查店铺产品陈列及理货、策划及执行广告促销活动,跟进加盟商及其下属加盟零售商每周及每月的进销存状况,以免滞销品积压及畅销品脱销,组织客户之间的货品调换,及时处理客户及消费者的投拆和合理化建议,给加盟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相关工作人员出差费用,由甲方支付。

5、 乙方确定开业日期后,由甲方派专人协助乙方搞好开业策划及开业促销活动。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以下资料及有关帮助:

①有关专卖管理和培训资料;

③广告招贴及产品宣传资料;

④特许加盟证明文件;

⑤派专业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周期性经营指导。。

6、 乙方向甲方所订特价商品不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支持及奖励政策(是否属于特价货品的定义权属于甲方)。

九、合同履约保证金条款及违约责任

为规范乙方的经营行为,乙方需在签署本合同前交纳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此促证金在合约期内不能冲抵货款,经营期满后,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前提下,无息退还,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部份或全部扣减合同保证金,若双方第二年续约,则此保证金可转为乙方下一年度保证金。乙方违约责任处罚金额如下:

(一)经甲方调查,乙方确有以下行为的,承担5000至所有保证金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调价或折扣;

2、 乙方漏报、虚报、错报销售数据;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他人进行货品调配;

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关闭或擅自停止营业一周以上;

5、 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二)经甲方调查,乙方确有以下行为的,承担5-10万元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 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

2、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未经甲方允许将商标、VI、SI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自行制作或使用与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3、 降低特许加盟企业的服务质量,致使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十、年终返利奖励条款

年终返利为多指标考核,兑现时间为第二年3月1日至3月15日,以货代款实现。

1、 回款任务达标返利

乙方达到合同期内年度回款指标,则全额返利3%,超标部分返利5%。

2、 准时回款奖

每次准时回款从不拖欠货款,接到甲方汇款通知3天内汇出货款,以收到货款单传真件时间为准,甲方每年评选若干优秀进行物质奖励。

3、 信息反馈及支持配合奖

积极配合特许人(甲方)的市场调查、广告、促销工作,及时且准确E-mail(电邮)或传真每周(月)《进销存报表》,甲方每年评选若干优秀进行物质奖励。

4、 店铺管理规范奖

店铺装修及货品陈列符合公司VI(视觉识别)标准,不经销假冒本公司的产品及同时销售其他公司的产品(竞品),不挪用甲方的促销品用于其他品牌,支持配合本公司的店铺广告促销活动,甲方每年评选若干优秀进行物质奖励。

十一、订单处罚条款

1、 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需要正确填写甲方制定的《意大利劳伦*萨皮具香港*业有限公司》,并由乙方负责人或加盟人签名后传真给甲方。

2、 在整个订单处理过程中,双方传真的文件都为合法有效的文件,双方应妥善保管。

十二、货物运输、保险、验收、退换货条款

1、 运输:北京市内的运输费由甲方负责,北京市以外的托运费及办理托运所需保险费,额外包装费等由乙方负责。

2、 保险:甲方按乙方指定托运站发运货品,如乙方没有特别申明,甲方将代为乙方货品购买全额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如因货运站发生意外,其过程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或由乙方向货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

3、 货物验收:货物到达乙方仓库,乙方应在收货时按照甲方的《出仓单》予以验收,检查是否多发,少发或错发货,若在收货时发现货物短缺、湿损、破损,乙方必须立即要求货运公司在卸货记录上签名盖章,证明货物损失情况,并及时向货运保险公司索取赔偿。乙方在验货时若发现所收货物与订单不符,应在3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其收货3天内乙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甲方视乙方收货正常(即该批货的品种、数量、质量符合乙方要求)。验收货物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货品在乙方仓库储存期间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乙方负责。

4、 换货约定

乙方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应事先填写甲方制定的《退换货申请表》,经甲方书面同意签名盖章后,乙方才可安排发运回甲方仓库,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该批货品。因质量问题的退换货来回运费由甲方负责,非质量问题的退换货来回运费由乙方负责。

5、 货品调换条件

人为造成的质理问题(包括因乙方处理不当造成样板残次),影响第二次销售的不得调换;未售出商品出现皮面明显残破的,可以调换;调换商品要保证内外包装完好整洁,不得影响第二次销售。

十三、商情报告条款

1、 乙方作为特许加盟商应支持配合甲方市场调查和广告促销工作,每周二向甲方提供上周销存报表,每月3号向甲方提供上月进销存报表。

2、 乙方在商情报告方面不能支持配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酌情扣减广告、促销、装修支持费用和年终返利奖励。

十四、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

1、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以对方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行为方负责。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债权债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 乙方不得销售假冒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从其他渠道订购本合同内的品牌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合同保证金,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制作带有劳伦*萨及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及影音制品,例如电视广告、录影带、VCD、名片、文件、信函、服饰、礼品和赠品等,否则乙方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 乙方有责任对经销区域内生产及销售假冒甲方公司产品行为进行举报,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打假”。

5、 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在经销区域的专卖店/专柜上使用甲方商标,乙方只有该商标在指定场合和时间上的使用权,并不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

6、 在合同期满或中止合同30天内,乙方应主动归还甲方发给的文件手册及拆除其店铺上有关甲方的公司标识和商标,甲方验收后将无息退还其合同保证金(违约金除外)。

十五、保密条款

1、 乙方对一切关于甲方的技术和管理文件,例如销售合同、政策、计划、商业秘密,技术资料,人事及财务状况均应对任何第三方保密。

2、 在经营过程中,任何一方对其知悉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都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另一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通知条款

执行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如果任何一方要改变公司资料,如法人名称、地址、邮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都应在发生改变前一天让对方知道(以对方签名盖公章的确认回条为准)。

十七、转让条款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本合同和转让店铺(转由第三方作为甲方的加盟零售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再授权”(即不能将甲方给乙方出具的授权书再授权给第三者)。

十八、完整契约

1、本合同是双方充分协商达成的书面文件,并参考甲乙双方此前的有关讨论、意见和协议,一切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未约定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的,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 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九、合同终止及续约条款

1、如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约或乙方未能达到最低销售任务,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合同终止后,若双方不再续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区域经销权,乙方应无条件结束在该地区甲方产品的销售,乙方在经销期间库存的货品,自合同终止三个月内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遵守本协议规定,不得擅自跨区处理或卖予他方。

3、合同终止后30天内,乙方应结清所欠甲方货款,交回甲方所发文件手册、授权书。并拆除店铺中甲方的标识和商标,甲方则无息返还乙方合同保证金(违约金除外),否则甲方有权扣减保证金。

4、合同续约方式:双方应在合同期满30天前向另一方表明是否将合同延期的意向,并在合同期满前续签下一年的经销合同。

二十、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事先约定选用以下二种方式的一种方法解决 :

A:仲裁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约束力。

B:诉讼解决: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其他补充协议

相关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结尾条款

1、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不论有否公证机关的鉴证,都具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解释权在甲方。

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名,而且乙方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与合同保证金后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生效。

5、乙方应给予甲方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影印件备案。

6、合同双方当事人注册登记资料及其签名盖章如下:

甲方(特许人):

乙方(受许人):

法人名称:

法人名称:

法人地址:

法人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纳税人账号:

纳税人帐号: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跨国公司区域总经销合同】相关的文章

网站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