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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买卖合同

招投标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21-03-09 14:16:53

买卖合同范本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招投标买卖合同》,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招投标买卖合同第1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

  招标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投标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邀请具有资格的投标者提供密封的标书,提供完成合同项目所需的劳力、材料、设备或服务。

  第二条 第一位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在交纳_________美元(或人民币),并提交书面申请后,均可获得招标文件。

  第三条 每一份标书都要附一份投标保证书,且应不迟于_________(时间)提交给a公司。

  第四条 所有标书将在_________(时间)对投标者代表公开开标。

  第五条 如果具有资格的国外投标者希望与一位中国国内的承包人组建合资公司,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30天提出要求。

  第六条 标前会议将在_________(时间)_________(地址)召开。

  第七条 提交标书最后期限

  1.标书应按上述地址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之前寄至a公司。

  2.招标人可延长提交标书的最后期限, 但至少应在原期限前七天通过电传或电报通知所有已索取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 投标者。在此情况下,所有原期限下招标人和投标者的权利义务顺延至新期限结束。

  第八条 项目概述(根据具体情况写)_________

  第九条 资金来源(根据具体情况写)_________

  第十条 资金要求

  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货物、服务均应来自有资格的投标者。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开支仅限于支付这样的货物和服务。

  2.货物、服务来源地与投标者国籍含义不同。

  3.为说明自己有资格中标,投标者应向招标人提供1、所规定的证明,保证有效地执行合同。为此,招标者在公布中标者前,可要求投标者更新其先前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投标者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本,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如果是合资公司,应提供合资者的材料。

  (2)提供主要合同执行人的资格、经历证明材料。

  (3)填写执行合同计划所需设备。

  (4)填写可能的分包人。

  (5)目前进行中涉及投标者的诉讼的情况。

  (6)项目构想细节。

  4.投标者可更新资格证明申请,在投标日亲手交出。

  5.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组成的合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标书和投标成功后的协议书对所有合资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2)由所有合资人的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提交一份委托书,提名合资人中的一个为主办人。

  (3)合资主办人被授权承担义务,代表任何一位或全体合资人接受指导。整个合同的执行,包括款项支付仅由合资主办人办理。

  (4)所有合资人根据合同条款对合同的执行共同负责。这点声明不仅要在上述委托书中,也要在标书和协议(投标成功时)中写明。

  (5)随同标书应有一份合资伙伴间协议的副本。

  第十一条 投标费用

  投标者承担准备和提交其标书所需的全部费用。无论投标情况怎样,招标者都不负担这些费用。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内容

  1.向投标者发售的一套投标文件可花费_________美元(元)获得,包括以下几部分:

  (1)卷一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一般条款特定条款

  (2)卷二技术规范(包括图纸清单)

  (3)卷三投标表格和附件;投标保证书;工程量表;附录。

  (4)卷四图纸

  2.投标文件还包括在开标前发布的附件和召开的标前会议的会议纪要。

  3.具有资格的投标者还可购买更多的文件副本,付费不退还。(价格如下,略)

  4.项目承包人、生产者、供货人和其他人如欲得到投标文件,不要直接与中国a公司联系,应从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处获得。

  5.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文件无损坏的被归还,无论是作为标书的一部分或其他情况下,投标者的资格证明费可被返还:

  (1)若提交标书,费用的_________%返还;

  (2)若未提交标书,在投标截止日前归还文件,费用的_________%返还。

  6.希望投标者认真阅读投标文件包含的各项内容。投标者要承担因不遵守文件规定导致的风险。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标书将被拒绝。

  7.投标文件四卷装订在一起,投标者应仔细检查是否缺页,及附件是否完整。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解释

  潜在的投标者可按以下地址书面或电传通知a公司要求解释文件:

  (1)地址:(略)

  (2)招标人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28天书面答复解释文件的要求。书面答复将向所有具有资格并已取得投标文件的投标者散发。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修正

  1.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招标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应回复潜在投标者的解释文件的要求,发布附录修改投标文件。

  2.附录将用邮件、电传或电报送达每个持有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投标者,这些文件对他们是有约束力的,潜在的投标者应即时用电传或电报告知招标人附录已收到。

  3.为了使投标者在准备投标时有时间考虑附录文件,招标人可按合同规定延长投标期限。

  第十五条 组成标书的文件

  标书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一切联络均使用中文。

  1.投标者准备的标书应包括以下几部件:

  (1)投标表格和附件

  (2)投标保证书

  (3)补充信息目录库

  (4)资格证明材料

  (5)(如果有)可供选择的报价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按合同规定可要求中标者讨论修改其计划。

  第十六条 投标价格以及支付

  1.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合同包括条款一所述全部项目,以投标者提供的项目单价和总价为基础。

  2.在提交标书前28天承包人应付的税收和其他税负应包括在单价和总价及投标总价中。招标人在对标书进行评估、比较时,也应如此考虑。

  3.根据合同条款,投标者提出的单价和总价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调整。

  4.投标者应以人民币对单价和总价报价。

  第十七条 标书效力

  1.从特定的投标结束期起6个月内投标书保持有效且可供接受。

  2.在特殊条件下,在原标书有效期结束前,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可要求投标者延长其标书有效期。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者的答复均应是书面的,或采用电传、电报形式。投标者可以拒绝这样的要求,且不会因此失去其投标保函。答应这样要求的投标者不得改动其标书,但被要求顺延其投标保函有效期。条款十四中有关投标保函的返还和失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延长期。

  第十八条 保函

  1.投标者应随其标书提交一份人民币投标保函,金额不少于投标价格的2%.

  2.投标保函采用_________形式:保函还可以是保险公司或同地的债券公司的付款保证书。银行保函和付款保证书必须采用本文件包括的样本形式;其他形式须事先得到招标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的同意。信用证、银行保函和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比标书有效期长一个月。

  3.如果投标者同意按十三款的规定延长标书有效期,则应相应地把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延长到标书有效期结束后一个月。

  4.任何未附可接受的投标保函的标书都将被a公司拒绝。

  5.不成功的标书的投标保函将尽快返还,不得迟于标书有效期结束后三十天。

  6.成功的投标者的投标保函将在其开始进行工程和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后返还。

  7.投标保函在下列情况将失去:

  (1)投标者在标书有效期内撤标;

  (2)成功的投标者未签约或未提供必要的履约保函。

  第十九条 供选择的方案

  1.投标者可提供一份完全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基本标书。根据自己的意愿,投标者还可在以下几项上在基本标书之外提出供选择的方案:

  (1)起动贷款,在开始建设工程前,提供无息贷款,可相当于投标价格的10%.招标人由此产生的费用或存款按条款二十八计算。

  (2)在基本标书之外还可提出供选择的方案。为了在评标中把供选择的方案考虑在内,每一方案应伴有价格细目表,说明与提交给招标人的基本投标价格相比投标者估计会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将对基本报价给予比较、评估。评价最低的投标者的供选择方案将得到考虑。如果供选择方案是招标人可接受的,将写入合同。未标价或未提供足够细节的供选择方案不予接受。

  (3)供选择的技术方案应伴有供全面评价的必要信息,包括设计计算.图纸.方法及原技术规范中未涉及的材料.工艺的规格,以及供选择方案的标价细目表和供选择方案的合同价格。

  (4)只有对那些在基本报价基础上提供另外的财务.经济和技术好处的供选择方案,招标人才在评标中给予考虑。

  第二十条 标前会议

  1.建议投标者或其正式代表参加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_________举行的标前会议。

  2.会议旨在回答可能提出的问题,并使投标者有机会检查现场的情况。

  3.投标者书面或通过电传、电报提出的问题要求在会议前一周到达a公司。

  4.会议记录,包括提出的问题及答复的文本将迅速提供给与会者的全体索取了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投标者。

  5.如果根据标前会议,要对条款六1.项所列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通过发行条款八规定的附录来进行,而不能通过标前会议记录来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标书格式和签字

  1.投标者应准备条款十1.规定的标书的一个原本和两个副本,并分别注明“原本”和“副本”。如果两者之间有不同,以原本为准。

  2.标书原本和两个副本应打字或用不能抹掉的墨水书就,并由一名或多名有权责成投标者遵守合同的人士签字。与标书一起应有一份书面委托书用以证明授权。写有条目和修订内容的每一页标书都要有在标书上签字人士的缩写签名。

  3.全套标书不应有改动、行间书写或涂抹的地方,除非按议程的指示或为改正投标者的错误,但这种情况下改正的地方应有在标书签字人士的缩写签名。

  4.每位投标者只能提交一份标书,不包括按条款下五提交的供选择方案。投标者对一个合同只能投一次标。

  第二十二条 标书封缄和标记

  1.投标者应把标书原本和两个副本分别各装入一个内信封和一个外信封,且在信封上注明“原本”、“副本”。

  2.标记

  (1)内外信封均应注明a公司地址

  (2)注明以下事项: 为建设合同工程投标_________项目,请勿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前打开

  3.内信封上应写明投标者姓名和地址,以便在标书误期的情况下不用打开即可退回投标者。而外信封上不能有任何涉及投标者的信息。

  4.如果外信封未按规定注明有关事项。一旦标书被错误处置或提前打开,a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提前打开的标书将被招标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拒绝,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逾期标书

  a公司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之后收到的标书都将不被打开,退回投标者。

  第二十四条 标书修改和撤销

  1.投标者在提交标书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或予以撤销,只要修改文件和撤标通知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送达a公司。

  2.投标者的修改文件或撤标通知应按有关提交标书条款的规定准备、封缄、标记和发出。撤标通知可以通过电传、电报送达,但随后应提交一份有签名的确认件,且其邮戳上日期不能晚于提交标书最后期限。

  3.按条款二十四的规定,任何标书在最后期限后不能再进行修改。

  4.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和标书有效期满之间的时间撤标将按条款十四的规定失去投标保证书。

  第二十五条 开标

  1.招标人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办公地点_________当前出席会议的投标者代表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者代表应签到。

  2.按条款二十一提交了撤标通知的标书将不再打开。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将检查标书是否完整,是否提供了要求的投标保证书,文件是否签字以及是否有条理。

  3.在开标时将宣布投标者姓名、投标价格及修订、投标保证书、撤标通知(如果有)以及其他招标人或其代理人认为适宜宣布的事项。

  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将根据自己的记录准备开标会议记录,并将尽快与评标报告一起递交世界银行。

  第二十六条 过程保密

  1.在公开开标后,在向成功投标者授标前,有关对标书的检查、解释、评估及比较以及对授标的建议等信息不应让投标者或其他与评标过程无关的人士知晓。

  2.如果投标者试图在此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二十七条 对标书的解释

  为了帮助检查、评价和比较标书,招标人可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作出解释,包括单位价格细目表。提出解释要求和相应在回答均应是书面的,或通过电传或电报进行。除非按条款二十六的规定,应要求对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教学计算错误进行更正,不得对价格或其他标书要素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判定是否符合要求

  1.在详细在评标前,招标人将判定每份标书是否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

  2.符合要求的标书是符合投标文件的所有条件和规格,而没有实质上的偏差或保留。实质偏差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管理有实质影响,或与投标文件不符,对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者的义务有实质性限制。纠正这样的偏差或保留,将对其他提交符合要求的标书的投资者的竞争力有不公正的影响。

  3.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标书招标人将拒绝。

  第二十九条 改正错误

  1.被判定实际符合要求的标书,将由招标人检查是否有教学计算方面的错误。以下错误将由招标人改正:

  (1)当数字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同时,以文字表示为准,除非文中明确以数字表示为准;

  (2)当单价和以单价乘以数量得到的总价不同时,以单价报价为准,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存在严重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总价报价为准,改正单价错误。

  2.招标人可按上述步骤对标书所列数额错误进行更正,如此更正得到投标者的首肯,则对投标者有约束力。如果投标者认为更正的数额会给其造成困难,可撤标。不过撤标使投标者面临失去投标保证书的危险。

  第三十条 评价和比较标书

  1.招标人只评价和比较那些被判定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标书。只对基本报价进行评比,对评价最低的标书授予合同。

  2.在评标中,招标人通过下列对报价的调整,确定每份标书的投标价格:

  (1)除去临时费用和相关条款。如果发生临时费用,计入工程量表中的偶发事件。应包括有竞争力的加班费用;

  (2)对在标书价格和上述调整中未得到反映的,其他数量变更、偏差或替代报价进行适当的调整;

  (3)其他招标人认为对执行合同、价格和支付有潜在巨大影响的因素,包括标书中不平衡、不现实的单价的作用。

  4.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更、偏差和替代报价的权利。超出投标文件要求的变更、偏差、替代报价和其他因素,或将给招标人带来非主动提出的利益的因素在评标中不予以考虑。

  5.在合同执行期内适用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中不予以考虑。

  6.如果成功投标者的报价与工程师对合同工程所需实际费用的估计相差很远,招标人将要求成功投标者自己承担费用,把提交的履约保函增加,使招标人能避免成功投标者今后在执行合同中因错误引起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的权利

  招标人保留以下权利:接受或拒绝任何标书;在授标前任何时候取消招标,拒绝所有标书,且对因此受影响的投标者不负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告知投标者他的行为动机。

  第三十二条 授标通知

  1.在招标人规定的标书有效期结束前,招标人将用电传或电报(事后用挂号信书面确认)通知成功的投标者其标书已被接受挂号信(合同条款中称作“接受证书”)中应明确招标人在考虑工程建设、完成及维修等因素后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合同条款中称作“投标额”)

  2.授标通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3.在成功投标者提交履约保函后,招标人立即通知其他投标者他们的投标不成功。

  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

  1.在通知成功投标者后28天内,招标人将寄去两份投标文件提供的协议,双方同意的规定已写入。

  2.收到协议后28天内,成功投标者签字、封缄使协议生效,把两份都还给招标人。招标人签字协议生效后,还给承包人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招投标买卖合同第2篇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变更“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84.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本期我们将对这一类案由进行简单的了解。

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一、招投标合同中“低于成本”的认定

与一般合同的自由协商定价有所差异,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低于成本价签订的招标投标合同无效,这是为了避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但确定成本价的标准,存在两种方式:

鉴定造价后对比报价与造价的差额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142号案件中认为,即使不考虑南海二建应获得的人工利润,该工程造价成本亦需37886958.71元,相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29134105.62元,差额比例超过20%,即涉案工程的投标价远低于成本价,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虽低于行业成本价但符合个别成本的,不宜认定为低于成本。所谓“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招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其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的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实力强的表现。实行招标投标的目的,正是为了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特别在投标报价方面的竞争,择优选择中标者,因此,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是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应当允许并提倡。

通常情况下会以鉴定造价作为重要标准判断报价的合理性,但第二种方式考虑到供应商能力及技术的差异性,在供应商能举证证明报价不低于其自身完成特定事项的成本价的,不应否定该等合同的效力。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赣11民终37号案件中认为,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每公里营运成本为7.60元的鉴定意见,是社会营业成本,并非投标人为完成招标项目所支出的个别成本。该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亦确认不排除存在竞标公司因技术专长、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方面等原因其营运成本低于社会营运平均成本的情况。原审判决后,江西上饶周华恒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周华恒源专审字[2018]第014号专项审计报告的结论是德婺客运公司为完成德兴铜矿外线通勤业务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为5.49元/公里,低于中标价6.09元/公里。因此,宇宏运输公司主张德婺客运公司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没有事实依据,德婺客运公司中标有效,其与江铜德兴铜矿就该中标事宜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

二、不得擅自修改合同内容

我国法律对于中标后的合同内容变更是有限制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195号案件中认为,因《招标投标法》对变更招标文件的合同效力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政府采购购销合同仍然有效,但变更后的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有时并非恶意变更合同内容,而是因不了解具体情况,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具体要求过于宽泛,在签订合同时虽予以明确,却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变更。这就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主体需对招标事项进行必要的了解,避免后期产生歧义。

三、中标通知书具有约束力,应审慎核查投标前确认的合同主要条款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为了避免后期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影响合同顺利签订,一般会将合同主要条款作为招标的内容之一,并要求投标人确认对合同主要条款无异议。但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时可能未重点关注合同主要条款,从而在签约时产生争议。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豫01民终6247号案件中认为,华龙公司称其中标后,天冰公司拟与其签订的合同明显不对等,加重了其责任义务,但华龙公司系在对合同主要条款签字认可后,仍参与到竞标环节并最终中标,且华龙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天冰公司拟与其签订的合同与其之前签字确认的合同条款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形,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华龙公司中标后未于约定期间内与天冰公司签署合同,视为其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证金的金额超出法定限额的效力存争议

保证金是为了保障投标人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如实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金的数额一般由招标人确定,投标人为了获得交易机会一般会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全额支付保证金。但招标人确定的数额可能较高,投标人一旦面临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形,将对保证金金额提出异议。实践中,对保证金是否应符合特定标准存在争议。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酌情调减保证金金额。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豫07民终471号案件中认为,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凤湖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取中建五局500万元投标保证金没有依据,故法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支持扣减投标保证金50万元为宜。

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不调整保证金金额。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09民终3217号案件中认为,虽然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作出了限制,但该规定并非效力性规范,对于招投标双方自愿达成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投标保证金系上诉人公司自愿缴纳,因此上诉人以此要求返还超出比例部分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律师建议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相比其他买卖合同纠纷具有其独特性,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才能保障招标投标正常进行。

招标人应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了解招标事项,准确表述招标需求,并了解是否有阻碍招标事宜顺利推进的情形,以免因此遭受不利益。

投标人则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定能否完全响应招标需求,在努力争取交易机会的同时,避免因投标而损失保证金。

招投标买卖合同第3篇

原告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广西新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社刚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罗航担任记录。原告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正,被告广西新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仕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诉称,原告于2012年委托其下属单位柳州市鱼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就原告的“大屏拼接系统”项目依法通过招投标活动进行政府采购,被告参加了招投标并中标,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被告发出了《成交通知书》,确认双方合同关系成立,成交金额为人民币315000元。

被告在履行该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于2012年8月29日将大屏拼接系统设备运达到场,于2012年9月6日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但此后一直未按照项目监理单位(广西联信科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交该设备的报验资料供监理单位检查。2012年9月29日,监理单位对被告安装的产品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安装的该套设备技术参数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条件书》及被告提供的《竞标文件》严重不符。原告将该情况及时告知被告,并要求其立即整改和更换。但被告对监理单位出具的检查结果不予认可,并提出书面意见,以“由于公司商务渠道失误,投标报价过低,以当前的投标价格,无法提供该款产品”为由,拒绝更换产品。2013年5月22日,该项目经专家评审小组验收后出具《设备评审意见书》的评审结果与监理单位的检查结果一致。可见,被告安装的设备验收不合格。

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的招投标文件严格履行合同,而被告安装的设备经验收不合格,且不同意整改和更换,拖而不决一年多时间,大大超过了被告在其投标文件“服务承诺”中承诺的18天交货期限,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该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将该项目按照预期时间投入使用,至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对原告正常工作造成极大影响。故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2年8月15日成立的“大屏拼接系统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判令被告自行拆除所安装的大屏拼接系统设备,恢复原样,所有拆卸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75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2012年8月14日的《关于确定大屏拼接系统竞争性谈判采购(YFQT12-007)成交供应商的函》、2012年8月15日的《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大屏拼接系统竞争性谈判采购(YFQT12-007)成交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原告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以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方式确定被告为大屏拼接系统项目的供应商,成交金额为315000元。

2.招投标文件即《柳州市鱼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档案》七十八页,证明整个招投标的过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招投标文件对于该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做了明确要求,被告也按照要求做出了承诺,但其之后提交的设备却与招投标文件约定不符,构成严重违约。

3.2012年8月14日的《服务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对证据提供的设备向原告做出了承诺,对合同条款、付款方式全部予以响应,并承诺18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一般货物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使用说明(一般货物类)》各一份,证明该合同作为柳州市政府采用的通用合同,其有关规定对原、被告解决争议具有指导作用,该合同第20条明确指明,合同签订的依据是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采购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中标或成交通知书,该四份材料均已齐备,该合同仅仅是招投标买卖合同的补充,被告也一再引用该合同的第五条约定,也证实了被告熟知招投标买卖活动的交易习惯,认可该合同的约定。

5.《监理联系单》一份,证明被告未按照承诺服务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及时提交设备报验资料,确保该项工程能够顺利推进、如期完成。

6.《监理检测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提供的设备经监理检测单位检测,三项核心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标准,被告提交的大屏拼接系统不合格,已经构成违约。

7.2012年10月10日《拼接屏参数偏离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对证据提供设备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了解释,其认为是商户渠道失误、投标报价过低,以当前的投标报价无法提供该款产品,对此,我公司已在现场装修和相关设备提供售后服务方面尽量做出弥补,力求满足业主方所有要求。其认可了其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的事实。

8.《关于“大屏拼接系统竞争性谈判采购(YFQT12-007)”项目的“46寸超窄边DID液晶拼接单元”设备与该项目的《竞争性摊牌采购条件书》及《竞标文件》参数偏离的监理意见》一份,证明就被告的解释进行进一步检测,再次证实被告的解释不合理,其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规定,构成违约。

9.2013年5月20日的《项目验收通知函》一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派员参加验收,被告相关工作人员即潘晓星已在该通知函上签收,但其后并未派员参加验收。

10.《设备评审意见书》、《设备评审专家签到表》各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交由原告收执),证明被告提供的设备经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同意被告的证明目的。该证据证明确定被告为该项目的供应商并依法进行了公告。

被告辩称,合同不应当解除,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原告也将该设备从2012年9月6日使用至今,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以及滞纳金,由于本案无法合并审理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将另案起诉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按照政府采购法第46、47条的规定,原告在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下,以及合同也未备案,还有成交异议公示期未满的情况下,原告就要求被告进场施工,且在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柳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合同》样本第5条的规定,未按期进行验货和收货,在被告于2012年9月6日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后,原告就开始一直正常使用该大屏幕拼接系统至今,由于原告未能按时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致使被告至今无法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货款,被告迫于无奈曾多次向柳州市中共纪委投诉,在纪委的介入下,为应付纪委,原告则在收货一年之后自行找到一些中学教师等人充当所谓的设备评审专家随意做出一份设备不符合的评审意见,以此为由拒不付款,是完全损害到被告的合法权益的,所以被告不同意解除采购合同,且不同意拆除所安装的设备。由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合同,也未约定违约金问题,故原告要求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恳请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YFQT12-007关于大屏拼接系统竞争性谈判采购成交功公告》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中标的事实,以及有7个工作日的异议期。

2.《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一般货物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使用说明(一般货物类)》各一份,证明该合同并没有原、被告的签字盖章,且合同第五条第4款明确约定甲方(原告)应当在收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被告)可视同验收合格;以及合同第五条第6款约定,甲方(原告)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被告)提出。

3.2012年8月17日的《关于广西新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函》一份,证明原告在异议期未满以及未签订合同前就要求原告于8月17日进场施工。

4.安装好的大屏拼接系统现场使用图片十张,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施工完毕,原告于2012年9月4日正式开始接收并使用被告的大屏接收系统,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

5.2013年3月15日的《催告函》、邮寄《催告函》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2013年5月6日的《质疑书》、邮寄《质疑书》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2013年7月26日的《催告函》、邮寄《催告函》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2013年5月22日的《投诉函》、2013年8月28日的《关于柳州市鱼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陈局长行政不作为的投诉函》、2014年1月6日的《﹤关于柳州市鱼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陈局长行政不作为的投诉函﹥的询问函》,证明于2012年8月28日调试完毕,原告从2012年9月4日证实接收使用,但被告催促原告付款却一直得不到回复。

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能否支持各方的证明目的,本院结合案件情况予以参考。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于2012年委托其下属单位柳州市鱼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就原告的“大屏拼接系统”项目依法通过招投标活动进行政府采购,被告参加了招投标并中标。2012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成交通知书》,确认被告为该本案所涉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人民币315000元。2012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服务承诺书》,其中第一条为:对合同条款、付款方式全部予以响应。

2012年8月29日,被告将大屏拼接系统设备运达到场,并于2012年9月6日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但此后一直未按照项目监理单位(广西联信科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交该设备的报验资料供监理单位检查。2012年9月29日,监理单位对出具《监理检测记录》一份,注明被告安装的产品设备技术参数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条件书》及被告提供的《竞标文件》严重不符。2012年10月15日,监理单位出具《关于“大屏拼接系统竞争性谈判采购(YFQT12-007)”项目的“46寸超窄边DID液晶拼接单元”设备与该项目的《竞争性摊牌采购条件书》及《竞标文件》参数偏离的监理意见》一份,注明:承建单位提供的液晶屏分辨率1366*768,虽然可以达到1920*1080的工作分辨率,但是与物理分辨率为1920*1080的液晶屏在结构和显示效果上相差甚远,没有达到建设单位最初的招标要求。2013年5月22日,原告组织该项目经专家评审小组验收后出具《设备评审意见书》的评审结果与监理单位的检查结果一致。此后,原告以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首先,2012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成交通知书》,确认被告为该本案所涉项目的成交供应商,2012年8月29日,被告将大屏拼接系统设备运达到场,并于2012年9月6日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原告予以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

其次,2012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服务承诺书》,其中第一条为:对合同条款、付款方式全部予以响应。由此可以看出,原、被告的权利与义务均依照《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一般货物类)》来确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检测记录》、关于“大屏拼接系统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编号:YFQT12-007)”项目的“46寸超窄边DID液晶拼接单元”设备与该项目的《竞争性摊牌采购条件书》及《竞标文件》参数偏离的监理意见均证明被告提供的液晶屏分辨率1366*768,虽然可以达到1920*1080的工作分辨率,但是与物理分辨率为1920*1080的液晶屏在结构和显示效果上相差甚远,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条件书》及被告提供的《竞标文件》严重不符,没有达到建设单位最初的招标要求,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拆除设备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广西新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于2012年8月15日成立的“大屏拼接系统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二、被告广西新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费拆除其所安装的大屏拼接系统设备;

三、被告广西新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75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6025元(原告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3012.5元,由被告广西新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025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187010400047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社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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