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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更新时间:2021-03-19 09:27:08

协议书模板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电信业务服务协议》,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电信业务服务协议第1篇

  二О一四年xx月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满足甲方对电信综合业务服务的需求,共同促进信息服务业的不断发展,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电信综合业务合作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如下协议。

   第一条 第二条 合作项目

  一、 项目名称:中国电信综合业务

   二、 项目地点: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在协商的时间内,按照甲方认可的技术方案的要求开通

  业务,所有业务必须符合中国电信综合业务办理要求。

  (2) 甲方有权通过客户服务热线(10000)咨询乙方所办理业务、服务、资费方

  面的信息,对乙方进行监督考核。

   (3)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每天按时正常营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按时完成甲方所要求的业务任务,并保证业务质量符合中国电信行业

  标准的要求。

  (2) 乙方按照信息产业部统一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相关通信费用。

   (3) 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质量标准需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业务标准。

  (4) 乙方应保证每天按时正常营业,每项业务信息保证真实有效。

   第四条 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服务原则 用户至上,用心服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协议的合作和经营,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协议,以便继续履行本协议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协议履行;如果任何一方变更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变更无效。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限

  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的期限为 年。若任一方希望在期限届满时终止协议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修改、调整本协议之内容或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变更 协议变更、延续和终止

  一、变更: 知另一方,若另一方对变更的协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一周内与变更方协商,另一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变更方将视为双方同意新的协议条款。

  二、 延续:期限届满后,若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的期限为 年。

  若任一方希望在期限届满时终止协议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 终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遇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本协议自行终止:

  1、 2、 3、 4、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 因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损害双方利益的;因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四、 本协议有效期 年,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期限届满后,若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前,甲乙双方应向对方付清所有应付的款项,在款项结清前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对方追回所欠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

   第七条 保密条款

  一、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协议的内容。

   二、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需要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一、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协不可抗力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二、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在该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不免除责任。

  三、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四、 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政府行为(禁止性)或国家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但仍可部分履行协议的,继续履行。

  五、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发生后,双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双方通报情况,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非违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何救济措施:

  一、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二、 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三、 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有关事宜引起的任何争议按如下方式解决:

  一、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未能全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 若协议各方未能就争议达成一致时,则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适用该会仲裁规则。

  第十一条 特别条款

  一、 甲乙双方须真诚合作、互利互惠以为用户提供最佳电信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届满后,考虑到双方投资合作的基本权益保证的因素,甲方若与其他电信运营商合作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二、 乙方承诺提供优质的电信服务,若乙方服务标准不能达到国家信息产业部相关规定,由此引起用户投诉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若一方违反该条款,其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四、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书面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信业务服务协议第2篇

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 权利

(1) 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 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 义务

(1) 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 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 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 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 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 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 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3)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

(4)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5) 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 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2) 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3) 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在电信客户要求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时,予以免费提供(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及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计费政策,固定网本地电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4) 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

(5) 因电信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应至少连续20天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若是选号被更改的,将以同档次的号码替换(不含局码)。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 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 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各种无进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的;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服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3) 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服务费用的;

4、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中止本协议:

(1) 利用已享受的电信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电信业务服务费用的;

(3) 以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 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服务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一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为止。

2、 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本公司不退回相应电信业务的安装费或移装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客户拥有本公司多项电信服务的,其中一项电信服务欠费经催缴仍不缴纳费用的,本公司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暂停其它的电信服务。

四、 证明资料

1、 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工商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本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 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费用预付,预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告、张贴、信函、报纸或因特网等方式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后48小时(以邮戳为准)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视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八、附则

1、“电信业务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电信业务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电信业务服务协议第3篇

  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义务

  (1)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5)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2)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3)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在电信客户要求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时,予以免费提供(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及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计费政策,固定网本地电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4)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

  (5)因电信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应至少连续20天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若是选号被更改的,将以同档次的号码替换(不含局码)。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各种无进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的;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服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3)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服务费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中止本协议:

  (1)利用已享受的电信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电信业务服务费用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服务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一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为止。

  2、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本公司不退回相应电信业务的安装费或移装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客户拥有本公司多项电信服务的,其中一项电信服务欠费经催缴仍不缴纳费用的,本公司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暂停其它的电信服务。

  四、证明资料

  1、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工商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本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费用预付,预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告、张贴、信函、报纸或因特网等方式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后48小时(以邮戳为准)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视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八、附则

  1、“电信业务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电信业务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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