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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财政发〔〕48号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秀山财政发〔〕48号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1-23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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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财政发〔201448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推进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14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41011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县辖乡镇、街道)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县外和县辖乡镇(街道),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

出租小汽车)

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的规定,制定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重庆市外出差,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到市内县外出差,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从县城到乡镇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80元;从乡镇到县城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100元。

对于住宿价格因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由县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公务出差人员按照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副科级以下及相当职务人员出现单数的(含性别差异),可按不超过副处级、正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外、市内其他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

从县城到乡镇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为40元;从乡镇到县城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40元。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本辖区下村(社)联系工作,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九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出差地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地为本县城区或乡镇的,出差地交通费采取凭票据实报销方式解决。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反映。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等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县内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研究建立差旅费节约的激励管理措施。垂直管理单位须制定本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秀山财政发〔200811)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

    准表

   2.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正处级以上

副处级、正科级

其他人员

              

北京、上海、海南、深圳

500

350

350

100

、青海

500

350

350

120

江苏、浙江、广东、大连、厦门、青岛

490

340

340

100

新疆

480

340

340

120

辽宁、福建、山东、河南、云南

480

33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320

100

山西

480

310

310

100

广西、甘肃、宁夏

470

330

330

100

江西、四川、贵州

470

320

320

100

内蒙古、陕西

460

320

320

100

安徽

460

310

310

100

湖南、宁波

450

330

330

100

天津

450

320

320

100

河北、吉林、黑龙江

450

310

310

100

   

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北碚、巴南、北部新区

480

330

160

100

其他区县

450

300

150

90

  

附件2

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

 

出差人

 

出差时间

      日至     

拟乘坐的交通工具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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