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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40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过渡性政策和措施的意见

渝人社发〔〕40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过渡性政策和措施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6-01-19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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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2396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过渡性政策和措施的意见

渝人社发〔201140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基本结束,岗位管理制度基本入轨。为妥善解决改革入轨后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效疏通人才成长通道,促进事业发展,现就2011年至2015年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过渡性政策和措施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允许集中调控

凡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采取集中调控方式设置岗位的事业单位,可由有关区县和市级主管部门在核准的集中调控范围和岗位限额内,对岗位进行集中管理、集中使用。

二、允许高岗低用

本单位或经核准采取集中调控方式设置岗位的事业单位之间,除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外,已聘人员数少于同类别岗位总数的,上等级空缺岗位可暂移作同类别低等级岗位使用。

三、继续实行按比例退进

事业单位相应等级岗位聘用人数已超过核准岗位数额的,在首次岗位设置及聘用认定工作完成后,除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外,可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采取 “退二进一”的办法开展岗位聘用。

四、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

(一)事业单位因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解决人员晋升困难以及化解“已评未聘”人员问题等没有相应岗位或相应岗位不足的,可申请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

(二)特设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工勤技能特设岗位,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每年按照不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级内部各等级岗位总额和工勤技能一、二、三级各等级岗位总额5%的比例申报,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由各区县(自治县)集中管理使用。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工勤技能特设岗位由市人力社保局每年按照不超过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级内部各等级岗位总额和工勤技能一、二、三级各等级岗位总额5%的比例分别控制、统筹管理使用。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职员特设岗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置的,须按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三)特设岗位实行人岗合一。人员聘用在核定的特设岗位限额内,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特设岗位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根据所在单位岗位空缺情况重新聘用。

五、下放区县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权限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限额内,按照规定正常聘用专业技术三级、职员五级、工勤技能一级及以下岗位人员,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核准。聘用情况须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年审备案。

(二)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特设岗位设置与使用、特殊问题处理等,仍需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六、强化工作纪律

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过渡性政策措施,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敏感度强,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政策解释和矛盾化解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自行开政策口子,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对不按规定要求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将责令整改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在实施过渡性政策和措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联系人:孙玉伟,86868707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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