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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补贴到在职人员奖励工资标准

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补贴到在职人员奖励工资标准

更新时间:201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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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补贴到在职人员奖励工资标准

 

 

职务(工龄)

奖励工资标准(元)

 

按职务工人(离退休干部)

正厅

50

离退休干部按职务增加的奖励工资标准如低于按工龄增加标准的,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副厅

45

正处(教授级)

40

副处(副教授级)

35

正科(讲师级)

30

副科(助理级)

25

科员(技术员级)

20

办事员(小教三级)

15

按工龄(退休工人)

工龄25年以上

30

工龄1524

25

工龄51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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