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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县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5-07-13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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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县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突出审计重点、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重庆市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意见》《重庆市市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深化发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根据不同单位工作职能、经济活动规模、管理使用支配的公共资金、资产、资源量、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依据全面监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县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县属国有重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四条 县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三类。

A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县政府组成部门等重要经济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即承担重要经济管理或社会管理职能、资金和项目分配调整量大、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县委直接管理的县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B类:一般经济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即掌握一定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监督权以及使用财政资金量不大、下属单位少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

C类: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即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日常行政办公,无独立经济组织或资金总量和规模较小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

第五条  按照“五年轮审”的要求,在开展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基础上,分类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大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审计力度。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县级重要经济部门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五年任期内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对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在三年任期内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每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量确定及审计项目计划编制,按照县委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结合审计力量资源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六条  审计对象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和所在部门(单位)的性质、职能、资金规模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审计对象的管理类别。

第七条  本办法由xx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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