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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年7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年7月)

更新时间:2015-02-21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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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编写目的....................................................1

第二条 适用范围....................................................1

第三条 分级保障原则................................................1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1

第四条 外部电源 ...................................................1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 .................................................2

第二节 播出系统 .......................................................2

第六条 播出控制机..................................................2

第七条 数据库 .....................................................3

第八条 计算机网络..................................................3

第九条 播出切换设备................................................3

第十条 辅助播出设备................................................3

第十一条 播出信号通路 ..............................................4

第十二条 磁带播出系统 ..............................................4

第十三条 硬盘播出系统 ..............................................4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设备 ..............................................4

第十五条 备用播出系统 ..............................................5

第三节 直播演播室系统 .................................................5

第十六条 视频系统..................................................5

第十七条 音频系统..................................................5

第十八条 辅助设备..................................................6

第十九条 传输链路..................................................6

第二十条

灯光及背景设施..........................................6

第二十一条 视音频系统设备用电......................................6

第二十二条 延时和切断装置 ..........................................6

第二十三条 非编设备................................................7

第二十四条 单边连线配置的卫星传输系统 ..............................7

第四节 外场转播系统 ...................................................7

第二十五条 供配电系统..............................................7

第二十六条 视频系统和音频系统 ......................................8

第二十七条 辅助设备................................................8

第二十八条 传输链路................................................8

第二十九条 卫星传输系统............................................8

第五节 总控系统 .......................................................9

第三十条

信号调度系统............................................9

第三十一条 时钟系统................................................9

第三十二条 辅助设备...............................................10

第三十三条 信号处理设备...........................................10

1

第三十四条 节目传输系统...........................................10

第三十五条 信号监测系统...........................................10

第三十六条 内部通话系统 ...........................................11

第三十七条 通讯设施...............................................11

第六节 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11

第三十八条 基带播出系统...........................................11

第三十九条 传输(TS)流播出系统...................................11

第四十条 信号源..................................................12

第四十一条 传输系统...............................................12

第四十二条 监测系统...............................................12

第七节 设备、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 ......................................12

第四十三条 设备监测系统...........................................12

第四十四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 .........................................13

第八节 机房环境 ......................................................13

第四十五条 机房环境...............................................13

第四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范...........................................13

第九节 维护器材 ......................................................14

第四十七条 备品备件...............................................14

第四十八条 维护工具、材料和仪器仪表...............................14

第十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 ................................................14

第四十九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14

第三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14

第一节 直、转播管理 ..................................................14

第五十条

转播管理...............................................14

第五十一条 直播管理...............................................15

第五十二条 SNG 业务管理 ...........................................15

第二节 播前管理 ......................................................16

第五十三条 节目制作...............................................16

第五十四条 节目编排管理...........................................16

第五十五条 垫片管理...............................................16

第五十六条 节目送播管理...........................................16

第五十七条 播前技审...............................................17

第五十八条 字幕播出管理...........................................17

第三节 运维管理 ......................................................17

第五十九条 运行指标...............................................17

第六十条

技术指标...............................................18

第六十一条 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18

第六十二条 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19

第六十三条 维护管理...............................................19

第六十四条 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20

第六十五条 代维管理...............................................20

第四节 技术管理 ......................................................20

第六十六条 试播期管理.............................................20

第六十七条 台标管理...............................................21

2

第六十八条 应急预案管理...........................................21

第六十九条 重要保障期管理.........................................21

第七十条

临时停播管理...........................................21

第七十一条 运行变更管理...........................................22

第七十二条 施工管理...............................................22

第七十三条 事故管理...............................................23

第七十四条 报表管理...............................................23

第七十五条 技术资料管理...........................................23

第七十六条 技术安全管理...........................................24

第七十七条 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24

第七十八条 安全播出风险评估.......................................24

第五节 信息安全管理 ..................................................25

第七十九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25

第八十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25

第八十一条 安全防护措施...........................................25

第八十二条 数据安全...............................................25

第八十三条 运行监测...............................................25

第六节 人员管理 ......................................................25

第八十四条 岗位设置...............................................25

第八十五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26

第四章 附则 ......................................................... 26

第八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26

第八十七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28

第八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29

第八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9

3

4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

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

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

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

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

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

求越高。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

级保障要求;

(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

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

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电视中心”、“二级保障电视中心”、“一

级保障电视中心”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

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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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

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

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

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

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

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

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

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

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

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

回路;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

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

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应

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

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

UPS 供电回路。

第二节

播出系统

第六条 播出控制机应能对视频服务器、播放机、切换台(键控

器)和播出矩阵(开关)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播出串联单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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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播出;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件,实现主备播出

控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第七条 数据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所用的数据库服务器应采用双机热备方式,并能自动

切换;

(二)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采用独立设备对数

据库做定时备份。

第八条

一级所用的计算机网络应配置双交换机组成双路由,交

换机信息流量应均衡。

第九条 播出切换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跳线排,并配置具有断电直通功能的专业级播

出切换台或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播出切换开关应能在断电恢复后

保持原接通状态;播出切换台和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应具有手动和

自动两种控制方式;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具有双电源的

广播级切换设备;应以键控方式进行台标、时钟和字幕的叠加;主备

播出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多频道播出系统宜采

用分布式架构,形成总控、分控的播出模式。

第十条 辅助播出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具有台标和字幕叠加功能的设备;配置可靠的

时钟和同步信号设备(或由总控提供相应信号源),没有同步设备(信

号)的应配置具有内同步功能的切换设备;配置应急垫片信号源和标

准的视音频测试信号源;应能对全部源信号和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看

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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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设备应采用外同步锁

相方式,且在播出关键设备上同步信号不应串接;应配置循环播放的

垫片;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配置伴音信号自动

响度控制设备。

第十一条

二级、一级播出系统应设置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

主备通路的设备板卡应安装在不同的机箱内。

第十二条

磁带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 2 台在线播放机;当

播出频道数低于 5 个时,应至少配置 1 台备份播放机,当播出频道大

于 5 个时,应增加备机数量;主备信号源应取自播放机的不同输出端

口;

(二)二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 3 台在线播放机;宜

配置磁带唯一性识别设备(如条形码识别设备);

(三)一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 4 台在线播放机;应

配置磁带唯一性识别设备(如条形码识别设备)。

第十三条

硬盘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主备独立的播出视频服务器;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播出视频服务器应配

置双电源;播出视频服务器的播出存储部分应有存储保护和冗余措

施;应配置播放机,实现应急播出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硬盘播出存储应采用

分级存储策略。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软件防火墙(或入侵防护设备)和杀毒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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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应对移动存储介质(如 U 盘、移动硬盘等)的接入采取安全控制管理。

配置的交换机应有划分虚拟局域网(VLAN)和基本管理功能;播出网

禁止直接与外网互联;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节目制作网与播出网

之间的传输链路应采取配置硬件防火墙等安全措施;应配置两种以上

杀毒软件;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节目制作网与播出网

之间的传输链路应采取配置网闸或采用平台异构方式、设置高安全区

等安全措施;系统中应禁止接入移动存储介质(如 U 盘、移动硬盘等)。

应配置网络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和系统提前预警和实时报警,并实时

记录网络和系统运行日志。

第十五条

一级应采用 N+1 或 1+1 方式配置备用播出系统。

第三节

直播演播室系统

第十六条

视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专业级视频设备;视频设备应满足信号源画面

切换时无跳跃;视频系统输出的主备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

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

视频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第十七条

音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专业级音频设备;数字音频设备应具有锁相功

能并处于锁相状态;音频系统输出的主备两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调

音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

音频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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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有监看监听系统,播出系统的信号应返送给演播室

供监看;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核心设备区之间应有通话设备连

接各工位;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核心设备区应配置与电视中心

总控系统同步的时钟显示;应具有同步信号;摄像、拾音、放像、放

音等信号源设备均应为多源配置;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指示(Tally)

系统;应具备监看监听监测各级信号技术质量及指标的功能;演播区、

导控区、音控区、核心设备区之间应配置专用通话设备;导控区与电

视中心总控之间应配置专用通话设备;应配置倒计时时钟;同步设备

(或信号)应有备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备主备同步机及

主备机切换设备,主备机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并能

够断电直通。

第十九条

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外来信号宜通过双链路传送至直播演播室;

(二)三级直播演播室应传送主备播出信号至播出中心;

(三)二级、一级直播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通过两条以上不同

路由传送至播出中心。

第二十条

直播演播室灯光应符合《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

规范》 GY 5045)的要求。灯光和背景装置设备宜接入两路不同电源。

二级、一级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应由 UPS 供电。

第二十一条 二级、一级直播演播室工艺设备与照明、动力设备

应由不同的回路配电。

第二十二条 应在直播信号播出通道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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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直播演播室系统内用于播出的非编设备(视频服务

器等)的配置应参照第二章第二节播出系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单边连线配置的卫星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配置加扰设备或模块,系统编码和调制宜采用一体化设

备。如配置备份设备,则主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

(二)上变频器和高功放设备应具备防水、防尘措施,宜采用一

体化设备。如配置备份设备,则主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

功能;

(三)卫星天线宜配备电动伺服系统,具备自动定位和自动寻星

功能;

(四)应具备中频自环和卫星自环监看视频信号能力和信号源监

听监看能力;应配备便携式频谱分析仪监测卫星信号;宜配置波形监

视器监测基带信号源;

(五)宜配备便携式发电机;

(六)宜采用具备良好防震、防水措施的专用箱携带。

第四节

外场转播系统

第二十五条 外场转播系统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外场转播系统工艺设备与照明、动力设备应由不同的回路

配电;

(二)三级外场转播系统宜配置稳压器;

(三)二级、一级外场转播系统应配置稳压器,如当地只有一路

电源,应配置现场发电设备作为第二路供电电源。主备播出设备、双

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在重大活动时,应配置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开关。主要

播出设备负荷宜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宜满足实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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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负荷工作 10 分钟以上。

第二十六条 外场转播视频系统和音频系统应分别参照第二章第

三节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场转播系统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有监看监听系统,应接收播出信号供监看;演播区、

导控区、音控区之间应有通话设备连接各工位;摄像、拾音、放像、

放音等信号源设备均应为多源配置;宜配置同步系统;应配置时钟显

示;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指示(Tally)

系统;应具备监看监听监测各级信号技术质量及指标的功能;演播区、

导控区、音控区之间应配置专用通话设备;应配置同步系统,同步设

备(或信号)应有备份;应配置含倒计时功能的同步时钟源;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同步切换设备应具有

自动、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四)外场转播设备、系统需要足够的空调设备,以保证人员和

设备正常工作;

(五)外场转播系统应配置两种以上不同方式的通讯联络手段,

与电视中心保持联系畅通。

第二十八条 外场转播系统传输链路的配置应参照第二章第三节

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场转播配置的卫星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编码和调制设备应为主备配置,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

动切换功能;应配置加扰设备或模块;

(二)上变频器和高功放设备应为主备配置,切换设备应具有自

动、手动切换功能;应具备防水、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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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三)卫星天线应配备电动伺服系统,具备自动定位和自动寻星

功能;

(四)应具备中频自环和卫星自环监看视频信号能力和信号源监

听监看能力;应配备便携式频谱分析仪监测卫星信号;应配置波形监

视器监测基带信号源;设备应良好接地;

(五)车载卫星传输系统应配备车载式或便携式发电机、车内外

照明设施,以及能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的空调装置;

(六)箱载式转播设备宜采用具备良好防震防水措施的专用携带

箱。

第五节

总控系统

第三十条

信号调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跳线排;长距离电缆传输电路应配置线路均衡

设备;在停电恢复后矩阵应能够保持停电前的路由状态;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主备信号应在矩阵不

同的输入、输出板上,并经过不同的交叉点板;主备通路的分配器板

卡应安装在不同机箱中,主备机箱应分接不同的电源;大型矩阵应配

置备用矩阵控制器或控制板;矩阵应配置双电源;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矩阵应采用模块化结

构;主要电路板应支持热插拔;宜配置两台矩阵,分别用于主路信号

和备路信号的调度。

第三十一条 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可靠的时钟源,全台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

钟源;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

校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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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

器和切换设备;时钟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

电直通;主备时钟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第三十二条 同步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配置同步系统,为全台提供统一的同步基准;

(二)二级应配置同步系统,采用复合同步信号的,应符合《数

字分量演播室同步基准信号》(GY/T 167)的相关要求;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同步发生

器和切换设备;同步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能够断电

直通。

第三十三条 信号处理设备应确保音视频同步;在停电恢复后保

持停电前的配置状态;宜配置具有双电源、支持热插拔的信号处理设

备。

第三十四条 节目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三级配置的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

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

(二) 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主备传输设

备和通路,切换设备应具备自动、手动切换功能,传输设备应配置双

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备份编码复用设备;

(三) 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至每个下游播出单

位的传输线路全程应至少有 2 条不同路由,且宜配置第二备份传输手

段;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宜配置在线备用编码复用系统。

第三十五条 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三级应能对播出链路上的关键节点、节目输出点以及接

收的自台播出信号进行视音频监看监听,应配置信号异态报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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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输出的电视节目及

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正常信息应保存一周以上,异态信息应

保存一年以上;

(二) 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对关键

节点信号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监测。

第三十六条 二级以上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实现在紧

急情况下与各机房的迅速联络。

第三十七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

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一级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

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六节

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第三十八条 节目集成平台基带播出系统的配置应参照本章第二

节中一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传输(TS)流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设置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主备信号通路的设备板卡应

安装在不同的机箱内;

(二)播出控制机应能对视频服务器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

播出串联单自动播出;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

件,实现主备播出控制机的自动、手动切换;

(三)应配置跳线排和无缝切换的 TS 流切换器,TS 流切换器应

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四)应配置循环播放的与播出系统表单结构完全相同的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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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五)应配置具有 TS 流台标叠加功能的设备,宜配置具有 TS 流

字幕叠加功能的设备;

(六)应能对全部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看监听,并能选择信号进

行码流分析;

(七)在上述配置的基础上,应配置单通道或主备通道的系统级

备份。

第四十条

自台播出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的信号源应配置两

条以上传输链路接入节目集成平台,非自台播出的广播频率、电视频

道的信号源应通过两条以上不同路由接入节目集成平台。

第四十一条 节目集成平台传输系统参照本章第三十四条中一级

的要求配置。有加密系统的,当加密系统故障时,应不影响用户的正

常接收。

第四十二条 节目集成平台应能对信号源、集成播出链路关键节

点、平台输出点以及接收的自台播出信号进行视音频监看监听和主要

技术指标监测;应配置信号异态声光报警设备;应采用录音、录像或

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信号源、平台输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及信

号的质量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七节

设备、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

第四十三条 设备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播出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配置监控网管系统,

对播出关键设备、播控软件、网络状态等进行监测,发现异态能声光

报警;

(三)一级应配置监控网管系统,对播出关键设备、播控软件、

网络状况等进行监测,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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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四)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

关规定;

(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

监测手段,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

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设立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

境集中监控系统。

第八节

机房环境

第四十五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

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

规定。其中,三级应符合 C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二级应

符合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 A 级电子信息系

统机房的有关规定。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

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

二级、一级应对设备机房、UPS 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

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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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九节

维护器材

第四十七条 单一节点设备应有备件,二级、一级应有其它重要

设备的备品备件。

第四十八条 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二

级、一级应按照实际情况配置码流分析仪、视音频测试仪、频谱仪、

示波器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十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

第四十九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

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二级、一级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

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三)一级应配置灾备系统,可设置异地备份播出系统,或配置

卫星转播车等移动播出系统。

第三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

直、转播管理

第五十条

直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开办有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应经当地广播影视行政

部门批准并报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经批准开办的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应进行延时播出,

使用的热线电话应开通来电显示;

(三)对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

指定现场负责人员;

(四)外出直播,应事先详细考察,在直播设备进场前逐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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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供电、停车位置、电缆走向及保护、安全保卫、通信及指挥、照明、

对外接口等,保证直播安全;重大直播应在先期考察和协调的基础上,

制定详尽的技术和实施方案;

(五)每次直播前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检查延时器等相

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核对开播时间、播出长度等;开播前 30 分钟

应完成视音频信号测试(包括声画同步测试)并保持畅通。外场转播

时,各转播点应提前和播控中心确认时钟;单边连线时,应事先完成

相应的通话测试、摄像机电池检查等;

(六)节目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直播现场和播控中心的协调,

并负责节目的调整;

(七)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需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现

场直播的宣传、技术方案和节目调整等事宜。应确定技术总指挥,负

责技术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的落实。

第五十一条 转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非本台播出节目进行转播前,应经过节目主管部门批准,

并制定完善可行的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转播时,节目部门应有专人在播控中心负责,保证完整转

播,并做好转播前后的节目切换和衔接工作;应按上级要求使用延时

器;

(三)转播中央一套节目或省卫视节目时,应有两路不同路由的

信号源。

第五十二条 SNG 业务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SNG 传送设备应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租用信号传送

所用卫星资源应遵循《卫星传送广播电视临时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

规定,并与卫星公司标定极化隔离度和上行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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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二)SNG 信号传送前应制定应急预案,指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

技术保障及协调等事宜,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

快速处置;

(三)SNG 传送的信号应加扰后传送,信号传送及使用单位应对

主要传送环节的信号进行监测,并与信号调度部门和卫星测控站保持

密切联系。

第二节

播前管理

第五十三条 节目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清晰度节目带制作应符合《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

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

(二)硬盘中的节目文件应具有唯一的文件名作为标识,且标准

清晰度节目制作质量参照《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

范》(GY/T 223)执行;

(三)节目带的带盒及带芯上应标注节目名称、节目时长、起始

点时间码和制作人、审核人等信息,并和串联单上的标识一致。

第五十四条 节目编排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由专人负责节目串联单的编排管理工作,串联单应经审

核确认后下达播出部门;

(二)播出节目编排信息和变更信息等应及时发至相应部门;从

编排、下达到接收、输入,应制定分级的确认审核制度,各环节均应

有责任人检查、复核并签字。

第五十五条 节目部门应向播出部门提供经审查后的垫片节目。

第五十六条 节目送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送播节目应通过内容审查和技术审查,应与节目编排内容

相符,并由专人负责送播,特别重要的节目应有备份送播手段。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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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带一旦送播,任何人不得擅自取走或修改;送播节目带应至少提前一

天完成上载;送播节目带再播时,应再审再送;

(二)临时送播带应建立专项管理机制,节目带时长小于 20 分

钟的,应至少提前 1 小时送达播出部门;节目带时长超过 20 分钟的,

应至少提前 3 倍节目时长送达播出部门;

(三)在文件送播的所有迁移过程中均应有相应的校验机制,且

采用开放的接口,使得各环节都能获取其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应设

置节目迁移至播出平台的截止时间;

(四)节目带管理人员应核查节目带的播出信息并做好出入库记

录,对于有问题或者不能按时入库的节目带应及时与节目部门协调解

决。

第五十七条 节目的播前技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节目播出前应进行技审,模拟节目带应符合《电视节目带

技术质量检验方法》(GY/T 120),数字节目带应符合《标准清晰度数

字电视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

(二)采用硬盘播出方式的电视中心应有头尾检测环节,对入库

节目文件是否符合串联单及播出格式要求等进行试播和检测;

(三)节目文件技审宜采取内容质量监测系统自动审查与人工复

审相结合的方式,先执行自动审查,自动审查选出有问题的文件再由

人工复审;

(四)重播节目应重审。

第五十八条 字幕播出通知应使用专用通知单,字幕内容应经专

人审核,播出前应进行预览、确认。

第三节

运维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电视中心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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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一)三级,停播率≤6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

(二)二级,停播率≤20 秒/百小时, 即可用度≥99.994%;

(三)一级,停播率≤5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86%。

第六十条

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模拟电视播出系统通路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中心制作系

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直播通道技术指标要求,三级应达到

丙级技术指标,二级应达到乙级技术指标,一级应达到甲级技术指标;

(二)数字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标准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

通道技术要求与测量方法》(GY/T 243)和《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

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12)的相关要求;各数

字播出系统相对应的等效模拟复合视、音频信号技术指标,应符合《电

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的相关要求;

(三)数字高清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演播室高清晰度电视

数字视频信号接口》(GY/T 157)、《演播室数字音频信号接口》(GY/T

158)、《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和

《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的相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

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

求、监看监听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

防安全规定等;

(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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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前测试制度应包括播前测试时间要求、规范用语、测试

信号源、检查指标规定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

(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

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存档要求、分

类明细、出入库管理、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六十二条 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维

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维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播前测

试流程、业务调度流程、检修操作流程、播出事故处理流程、报告流

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播出设备操

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

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维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

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

和文档记录。

第六十三条 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参照《电视中心制作系统维护规程》(GY/T 152)、《电视

中心播控系统维护规程》(GY/T 107)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

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并按计划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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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二)应将播出及相关系统各个环节的设备、线路维护落实到机

房、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三)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

机制、联络电话等;

(四)对网络系统、服务器、存储系统、工作站等应定期重启,

进行必要的系统补丁更新,并对重要数据进行整理、备份。

第六十四条 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

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

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六十五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

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

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

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

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

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

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

况。

第四节

技术管理

第六十六条 新建播出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 7 个以上

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广电总

局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的,应逐级报请

广电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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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六十七条 卫星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结束后,应持续传送台标,

可叠加测试图或其它可视信号,不得传送临时交换节目、素材。

第六十八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自台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

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

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其

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

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

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

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

内容;

(二)如果直接接到当地宣传管理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的直播任

务,应立即报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三)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

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四)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

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出提供保障支持。

第七十条

临时停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停播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

2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及全国或者跨省的,应提前 5 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其它临时停播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

定;

(二)申请临时停播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临时停播申请材料应说明申请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

及的节目、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

(四)临时停播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七十一条 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出方式(如是否加密等)、传输覆盖方式、播出技术参

数等的变更,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变更的,

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申请单位应在

变更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

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第七十二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

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播的,应做好临时停播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

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

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

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

的影响、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

等;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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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

生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

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

分离。

第七十三条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

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

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

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

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

出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十四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

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七十五条 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逐步建立电子化技

术资料库。资料库应包含: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

备档案、运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

等)、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

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由专人负责对技术

2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资料及时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七十六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

规程》(GY 63)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

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

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第七十七条 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

统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

容:

(一)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分级保障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

估技术系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

等级;

(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

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

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设

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七十八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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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五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应按照国家和行业信息安全要求,合理划分各播出

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

设、评估和整改。

第八十条

结合信息系统等级制定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策略,

制定网络维护及信息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落实信息安全责

任制,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

第八十一条 应结合网络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网

间物理隔离;组合使用路由器、网关、防火墙和安全隔离网闸等设备

的功能特性,进行网络边界安全防护;采用多重、异构杀毒引擎对跨

信息系统的输入文件进行检测;合理设置用户权限,防止非授权访问;

封闭不必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限制用户安装非法软件;安装防病

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部署补丁管理系统,及时进行操作系统

更新。

第八十二条 应根据系统中各类数据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数据

加密、数据备份、访问控制等措施。

第八十三条 应对网络流量、用户行为、主机和网络设备的运行

状况等进行监测,及时处置异态报警。

第六节

人员管理

第八十四条 安全播出相关岗位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合理设置值班岗位,三级应设置专职播出值班员岗位,

二级、一级应增设值班长和技术值班岗位;重要保障期间应加强值班

力量;

(二)应设置维护岗位,三级应有维护人员,二级、一级应设置

专职维护岗位;

25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三)与安全播出相关的部门应指定安全播出联系人,加强日常

安全播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日常安全播出情况,在安全播

出管理工作中做到协调一致、无管理盲区。

第八十五条 安全播出相关岗位人员上岗、培训管理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关

的专业学历,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并对技术

人员,以及主持人、导播等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不

合格人员应予以转岗;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

全播出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播率指电视中心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

长的比值,单位:秒/百小时。公式:

∑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秒)

停播率= 事故次数

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百小时)

其中,统计节目累计停播时长时,本单位各环节事故(含外电中

断等外部原因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停播均纳入统计。卫视节目播出总

时长按照 24 小时/天计算,其它节目播出总时长按照实际播出时长计

算;

(二)可用度指电视中心所有节目正常播出节目时长占播出总时

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

26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小时)

可用度 =( − 事故次数 ) 100%

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小时)

(三)技术系统指电视中心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

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播出系统、新闻及直转播系统、总控系

统、卫星新闻采集系统、节目集成平台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

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

接地、应急照明等);

(四)播出系统指按照节目串联单,以视频服务器、播放机或演

播室信号为主要信源,通过自动化播控软件实现电视节目播出的技术

系统;

(五)关键设备指在传送播出信号链路和控制链路上,对播出安

全、播出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设备;

(六)直播演播室系统指电视中心内部具有直播功能的演播室系

统,通常包括图像和声音的采集和信号处理、传输系统,以及相关的

监听监看、通话、同步等辅助系统;

(七)单边连线指直播演播室与电视中心外部新闻或其他节目事

件发生场地记者进行的对话式直播报道;

(八)外场转播系统指在电视中心外部的新闻或其他节目现场使

用的可移动电视转播系统,通常包括图像和声音的采集、处理和信号

传输系统,以及相关的监听监看、通话、同步等辅助系统;

(九)总控信号处理系统指实现信号帧同步、加解嵌、延时、制

式转换和格式转换等功能的系统;

(十)节目传输系统指将基带信号直接或编码复用后通过电缆、

光纤、微波等方式进行传输的系统。包含传输设备、编码器、复用器

等;

27 1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十一)节目集成平台指经国家广电总局授权,由运营机构集成

多家内容提供商的播出节目,利用数字压缩技术、大容量数据存储技

术,进行编码复用分发,采用 CA 授权传输的播出平台;

(十二)临时送播带指在播出当日制作完成的播出节目带;

(十三)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

议达到相应要求;

(十四)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GY 5045)

《数字分量演播室同步基准信号》(GY/T 16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

级别》(GA 586)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

《电视节目带技术质量检验方法》(GY/T 120)

《标准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通道技术要求与测量方法》(GY/T

243)

《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Y/T 212)

《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

《演播室高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信号接口》(GY/T 157)

《演播室数字音频信号接口》(GY/T 158)

《电视中心播控系统维护规程》(GY/T 107)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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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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