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填写范本
- 更新时间: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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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表格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填写范本》,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范本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流水号:
姓 名 |
陈婕茹 |
性别 |
女 |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
630103198606240024 |
发证日期 |
|
|
发证机关 |
兰州市财政局 |
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
|
|
调出地 |
兰州市 |
调出单位名称 |
兰州时代亿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拟调入地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
拟调入单位名称 |
待定 |
|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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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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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表中“流水号”、“完成继续教育情况”项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 “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区)级。
3. 办理调转手续时拟调入单位未确定的,“拟调入单位名称”项填“待定”。
4. 持证人员应在自调出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5.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范本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流水号:
姓 名 |
|
性 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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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或身份证号)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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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
是否已完成 当年继续教育 |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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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地 (或中央管理单位) |
|
调出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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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入地 (或中央管理单位) |
|
拟调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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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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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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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表中“流水号”、“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项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 从业资格证书上所列档案号码尚未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按身份证号码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项,所持证书仍然有效。
3. “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到县级;“调出单位”或“拟调入单位”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管理单位)管理的单位的,“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中央管理单位的名称。
4. 办理调转手续时拟调入单位未确定的,“拟调入单位名称”项填“待定”。
5. 持证人员应在自调出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6.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流水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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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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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或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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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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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
是否已完成 当年继续教育 |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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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地 (或中央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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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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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入地 (或中央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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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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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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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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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表中“流水号”、“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项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 从业资格证书上所列档案号码尚未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按身份证号码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项,所持证书仍然有效。
3. “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到县级;“调出单位”或“拟调入单位”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管理单位)管理的单位的,“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中央管理单位的名称。
4. 办理调转手续时拟调入单位未确定的,“拟调入单位名称”项填“待定”。
5. 持证人员应在自调出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6.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流水号: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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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或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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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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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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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完成 当年继续教育 |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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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地 (或中央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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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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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入地 (或中央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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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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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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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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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表中“流水号”、“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项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 从业资格证书上所列档案号码尚未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按身份证号码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项,所持证书仍然有效。
3. “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到县级;“调出单位”或“拟调入单位”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管理单位)管理的单位的,“调出地”或“拟调入地”项应填写中央管理单位的名称。
4. 办理调转手续时拟调入单位未确定的,“拟调入单位名称”项填“待定”。
5. 持证人员应在自调出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6. 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