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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范本

更新时间:2012-07-12

常用公文

以下是为您推荐的《公司章程范本》,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第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由股东决定聘请或解聘。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先例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自行担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员;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请产生。监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稽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规定)。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 股东决定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公司章程范本三:

重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重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230号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
  乙*** *********************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货币 实物货币 实物
  甲
  乙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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