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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应急预案

公共场所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12-07-12

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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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应急预案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妥善、高效、有序地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建立快速反应的应急指挥体系,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公众聚集活动的场所,造成意外损失和灾害,以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坚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2)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3)减少损失。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过程中,应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属地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株洲市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电业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研究决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报告;协调调度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县市区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修订完善本预案,提出预防、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总结分析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拟写分析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  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维护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应急办 协助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拟定新闻稿,及时组织媒体开展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电业局  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公共场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市商务局  参与商贸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  组织、指导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并监督使用。

  市建设局  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城市供水、供气和工程施工等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  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  参与教育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指导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质监局  参与特种设备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  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中国联通株洲分公司  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处置工作,下设信息协调、后勤保障、应急行动、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

  信息协调组  负责及时传达有关指令,联络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情况。

  应急行动组  负责采取措施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清理工作;控制维护现场局势和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收集、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对事故现场进行新闻管制。

  后勤保障组  负责做好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以及现场交通、通信、供电、照明、医疗救护和工程设施等工作。

  善后处理组  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开展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1.1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充分利用高科技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手段,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力争将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其隐患遏止在萌芽状态。

  3.1.2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支、弹药和放射性、生化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严防丢失、被盗。

  3.2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事故苗头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迅速报本级指挥部、本级人民政府。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1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IV级):指造成10人以下受伤的事故。

  4.1.2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III级):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以下受伤的事故。

  4.1.3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II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事故。

   4.1.4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I级):指造成1O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故。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一般、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

  4.2.2重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有关方面给予援助。

  4.3 应急处置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4.3.1判明情况,正确决策。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启动预案;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出警赶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县市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指令实施处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判明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不得延误。市指挥部办公室对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后,视情报告市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

  市指挥部视情启动预案,建立联动指挥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和各自职责进行应急处置。

  4.3.2果断处置,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实施事发区域现场治安、交通管制。事发地人民政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告,要求公众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非常时期的有关规定。事发地社区、单位应组织人员先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处置力量。当地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事发地县市区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在处置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现场指挥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可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统一组织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进一步发展,严重危及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时,市指挥部要迅速指挥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救援。

  4.3.3安全防护,控制现场。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和发生新的事故。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的指令,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防止发生过激行为或其他突发事件,保证应急处置现场、人员的安全。

  现场指挥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和控制。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视情况关闭、封锁现场及相关场所。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排除危害现场安全的物力因素。公共场所事故现场的采访报道工作,由市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相关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混乱、煽动骚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针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惩处制造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员。根据需要,利用各种媒体公布案情和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犯罪活动。

  4.4 信息发布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通报市政府新闻办,并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指导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5.2 总结分析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业处置力量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以治安、巡警、特警、反恐、交通、消防等警种、部门为主体,其他警种相配合的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控、处置、救援工作水平。

  6.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现代化应急指挥系统。公安、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装备必要的防护、挖掘、攀高、救治等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和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生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的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建设部门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建设。

  6.3 通信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的联络畅通,在完善现有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备用指挥系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应与驻株部队、武警部队等相应的公共安全指挥机构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开展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预防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常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并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公安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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