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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入住须知

宾馆入住须知

更新时间:2012-07-12

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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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入住须知

宾馆入住须知


    一、旅客住宿必须在总服务台登记,中国公民须凭本人身份证(军警人员凭军官、士兵证件、未满16周岁凭户口薄或学生证)登记住宿;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有效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二、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不得自行调换或转让房、铺。外出或住宿期满离馆时,要及时告知服务员查房、关门。
     三、旅客会客必须遵守公安机关和旅馆的会客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或强行将会客人员带入客房。
     四、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形等危险品带入旅馆;严禁卖、嫖宿、博、斗欧、吸毒和传播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禁止在客房私自使用电热器具;禁止在客房私自拉接或安装电器设备;禁止在客房生火煮食。
     六、要文明礼貌,不得酗酒滋事、高声喧哗、高声音响,影响他人休息。
     七、协助旅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违法犯罪人员或可疑情况,请及时报告旅馆或公安机关。
     八、遇民警或保安、治安人员查房时,请旅客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情况,予以协助。
     九、自觉遵守旅馆规章制度,接受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清洁卫生和设施设备,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加罚物价的一半。
     凡住宿本招待所的旅客,要自觉遵守本须知,若有违反,旅馆有权责成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公安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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