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申请经营情况说明
- 更新时间:201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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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申请经营情况说明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截止《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申请之日,************ 无因违法经营已被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
特此说明。
企 业 印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意见: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印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