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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赞助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开展“赞助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15-09-17

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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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赞助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开展“赞助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认真开展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对“赞助费”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和防范。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和有效实施,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制止纠正索要和收受“赞助费”问题,坚决查处设立“小金库”、贪污、私分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监管机制,严肃财经纪律,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到位。

(二)工作原则。

一是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实行市级与区县(自治县)分级负责、各部门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工作,有的放矢,突出重点。要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厘清问题成因,合理界定责任,进行分类处理。

三是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重点是市级及区县部门派驻基层乡镇(街道)的所(站、办)等派出机构。

(二)专项治理内容。2014年以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财经纪律,支付、报销、骗取、索要和接受“赞助费”、设立“小金库”、贪污“赞助费”等问题。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93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如实填报《“赞助费”自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明细情况。对自查中发现问题主动纠正的,从宽处理。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负责汇总本区县(自治县)辖区内乡镇(街道)和本区县各部门填报的明细统计表,市级各部门负责汇总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填报的明细统计表。自查自纠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于9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及汇总统计表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各单位填报的明细统计表通过内网邮件报送)。

(二)重点检查(108日至1030日)。对有具体举报线索、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单位,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要自行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检查。

(三)整改完善(112日至113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做到违规资金处理到位、违纪人员处理到位。专项治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1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单位的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协作,共同抓好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要落实专项治理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工作领导不力、自查自纠不认真、重点检查不配合,以及拒绝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三)严格执纪执法。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对严重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及时通报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充分发挥警示与威慑作用。

(四)推进制度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和研究,深入剖析问题产生原因,完善工作经费管理制度,提高正常经费保障力度,强化部门监管职责,惩防并举,健全完善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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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赞助费”自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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