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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区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15-01-13

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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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xx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保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xx市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平急结合,常备不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及其行政区域以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和核动力航天器坠落对本县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

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

2)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外辐射事故;

6)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委、县水务局、县农委、县卫计委、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政府应急办、县食药监管局、县气象局分管负责人和受影响区域或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全县突发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制订和组织实施突发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实施本预案。

3)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4)统一对外发布xx县突发性核与辐射事故有关消息。

5)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监督检查应急演练。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县环保局办公室、环境监察大队、监测站、污防科、建管科、生态科为办公室成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起草应急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报告等材料。

2)接到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紧急通知后,迅速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3)贯彻落实县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突发性核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各类信息,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根据县指挥部的部署,指导事故后的恢复工作。

5)组织编制全县突发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各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及时报告事故与应急救援信息。

7)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应急监测体系;

8)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全县一般、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汇集、研判、上报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并按照县政府的决定发布一般、较大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县属新闻媒体对我县和涉及我县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等开展媒体报道、新闻发布、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建立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系统;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物质;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危害的建议;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会同县安监局发布重大预警信息;会同县安监局发布较大预警信息;负责向市环保局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

县发展改革委:配合物价主管部门,加强重要商品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重要商品价格稳定。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应急期间的电力生产和供应,组织电力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调对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维护,保障电网正常运行;负责协调有关商业企业和单位在应急期间做好相关生产生活物资和药品的储备动用及调运供应工作;配合做好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和调控。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实施道路管制,保障应急救援交通顺畅;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维护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核与辐射事故的有关调查处理工作,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 联合县环保局发布较大、重大预警信息。

县卫计委: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对核与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负责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限制计划。

县交委:负责应急运输通道的工程抢通;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特别是县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我县时,增设卡点、监测点和洗消点。

县水务局:负责对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做好水体污染监测, 制定并实施防止水体放射性污染应对计划。

县农委: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牲畜和养殖业、野生水生生物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制计划,并负责应急终止后的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负责应急资金的保障;会同县民政局、县应急办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并负责应急终止后的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期间有关气象资料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救援物资管理、善后事宜处理等工作。

受影响区域或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

为了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

2.4.1 现场处置组

县环保局牵头,由县公安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县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

2.4.2 医疗救护组

县卫计委牵头,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2.4.3 新闻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辐射事故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2.4.4专家咨询组

由县应急指挥部聘请的市有关专家组成,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问题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建议和咨询,参加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2.5 应急综合保障组

由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 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由市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2 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报告并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4.1.1.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行政区域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4.1.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4.1.2.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4.1.3.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4.1.4.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现发生辐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3),第一时间通过xxxxxx“110”电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2)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发生辐射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 分级响应

4.3.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国家和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指挥部的要求和指示,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4.3.2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3.2.1 县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3)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向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请求支援,对辐射事故进行监测、分析与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5)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信息报告工作。

4.3.2.2 事故发生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县指挥部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指挥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环保局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4.4 应急措施

1)应急状态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救援组织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5 应急监测

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协调联系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开展辐射事故区域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县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及时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一般辐射事故信息。

4.7 安全防护

4.7.1 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现场处置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结束由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的组织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应在应急结束后两周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4.9 后期处置

4.9.1 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事项,保证社会稳定。

4.9.2 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9.3 调查评估

由县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公众对辐射事故的基础知识水平、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5.2 培训

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5.3 应急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6 应急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2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和辐射事故应急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启动事故应急响应后应急监测、事故救援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6.4 人员保障

县环保局、县卫计委、县公安局要组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专业队。应急专业队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订、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本预案原则每三年修订一次。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xx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

2.xx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3.xx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4.辐射事故初始、后续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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