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居间合同
- 更新时间:20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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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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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范本1
北京市存量房买卖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固定: 联系电话:固定:
手机: 手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编: 邮编:
居间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居间服务内容及期限
1、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人;居间是指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订立买卖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甲乙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关费用。
甲、乙双方□同意□不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协助办理权证代理人,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拿到新房产证,甲方拿到全部房款之日止。
2、如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甲乙方共同或者单独提前解除己方对丙方的委托协助办理权证的,委托期限自丙方收到解除委托的通知时终止;丙方仍可代理未解除委托一方从事委托事项。解除委托方须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3、甲、乙方共同或者单独提前解除《买卖合同》的,本合同同时解除。但甲乙双方仍应依照合同/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条 标的房产成交价格
甲、乙、丙三方确认,标的房产成交价格为 元,成交价格包括房价款以及装修补偿等其他费用。
第三条 佣金及支付
基于丙方成功的居间服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向丙方支付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1、 佣金:
2、 甲方:总房款的 %,计 元;(大写: )
3、 乙方:总房款的 %;计 元;(大写: )
4、 2、协助办理权证过户的服务费:
5、 甲方: 元;(大写: )
6、 乙方: 元;(大写: )
7、 3、其他咨询代办费用: 元。(大写: )
8、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上述费用。
第四条 税费承担及缴纳方法
甲乙双方知悉存量房买卖需要缴纳相关税费的项目及计算方法(详见《费用清单》),并同意由丙方代收代缴;税费的承担方应在产权登记转移前向丙方将己方应承担的税费足额交付丙方。
甲乙任意一方解除《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丙方应在资金监管银行退还交易结算资金时,向原缴纳方退还应退税费。
第五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的经纪活动;
2. 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丙方支付各项费用;
3.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和变更本协议;
4、委托丙方代办过户的,应向丙方签署授权委托书,并交付 、 等相关证件。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开展的经纪活动;
2. 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丙方支付各项费用;
3.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和变更本协议;
4、委托丙方代办过户的,应向丙方签署授权委托书,并交付 等相关证件。
(三)丙方责任
1.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行政措施等,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违法从事居间活动;
2.丙方不得为了自身利益仿造公证书等签订合同及过户的文件;
3.丙方就房屋交易程序及过程、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房屋交割、交易登记及产权过户等方面为双方提供咨询服务;
4. 根据甲乙双方委托协助交易双方办理相关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及贷款手续的服务;
5.根据甲乙双方委托协助交易双方办理相关的房屋交付手续;
6.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收取甲方的费用;
7. 丙方应为甲乙双方方提供政策及法律咨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延迟付款责任
甲乙双方或一方延迟向丙方支付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约定费用的,应按日向丙方支付延迟支付金额0.05 %的违约金;延迟超过 5个工作日的,丙方有权暂停办理基于标的房产买卖与甲乙双方或一方签署的一切协议/合同的约定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责任由延迟向丙方支付费用的一方承担。
(二)违反配合义务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配合义务,导致丙方不能继续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违反配合义务的过错方应向本协议另外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1.丙方违背执业保密义务,不当泄露甲、乙方双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害的,应向受到损害一方的支付赔偿金。
2.在委托代办事项中,丙方因工作疏漏,遗失甲方的证件、文件、资料、发票等,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3.如果丙方对甲方有付款义务,但由于丙方原因造成延迟的,则按照迟延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大写)百分之零点零五 (小写0.05 %)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但不超过应付款总额。
第七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协议变更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应书面通知另外两方。经三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解除
经三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三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甲、乙、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三方均认可,三方之间所签署的所有有关合同/协议,在涉及需要告知其他一方时,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并通过挂号信或专递信函的方式做出,具体通知日期以挂号信寄出日期为准,本埠挂号信件以挂号信发出后3日视为送达,外埠以发出后7日视为送达,本埠专递信函以发后2日内视为送达。若三方之任何一方签署合同时没有提供通邮地址或所提供的通邮地址有误、或通邮地址变更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挂号信件/专递信函延迟或不能送达的,所导致的违约责任或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纪人:
经纪人证书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范本2
居间服务合同
出 售 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 受 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 间 方(以下简称丙方):北京明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第二条 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第三条 丙方作为提供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居间服务公司,提供了如下居间服务:
1、 鉴于甲方出售房屋之意向,通过自身的信息库、媒体广告等为出售方所售房屋发布广告、进行市场推广,搜寻潜在购房客户信息;
2、 向乙方推广介绍本合同标的房屋,组织乙方看房勘验,代收、转付乙方定金;
3、 依据甲、乙双方的共同委托,丙方利用所拥有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向甲、乙双方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甲、乙双方订立《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或本合同;
4、 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甲乙双方交付的各种证件、资料;
5、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协助甲乙双方签署《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书》或《交易资金自行结算证明》;
6、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丙方可收取甲、乙双方交付的权属变更、贷款申请等所需资料,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或注销、贷款申请、税务登记、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相关费用标准及支付期限、方式
1.甲方应承担的居间服务费:
□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服务费,
□代办上述房产的权属过户费,人民币1500元
2.乙方应承担的居间服务费:
□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服务费,
□代书费
□代办上述房产的权属过户费,人民币1500元
甲方实际须支付费用共计¥ 元;
乙方实际须支付费用共计¥31080 元,(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费用:□是, □否)。
上述费用双方应于签署本合同的当日支付。标的房屋交易过程中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费用,甲、乙双方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缴纳。乙方申请贷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保险费、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等,由乙方承担并向相关机构交纳。
第五条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1、 甲方应当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将相关权属变更、贷款所需全部资料交付丙方。
2、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已实际收取了乙方支付的定金贰 万元,定金在甲乙双方办理完权属变更后抵充房款,乙方支付的定金经由丙方划转给甲方的,丙方仅承担提供划转服务的义务,不是交付定金或收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
3、 房屋交易款项的支付
3.1乙方采用如下第3.1.3 种方式支付房屋交易款项;
3.1.1乙方自行筹集款项,全额全款支付,无需申请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3.1.2乙方自行筹集首付款项,其余房款采用商业贷款方式支付;
3.1.3乙方自行筹集首付款项,其余房款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
3.2甲乙双方采用如下第 3.2.1种方式划转结交易算款项
3.2.1自行结算交易款项,即甲乙双方自行约定款项交付的有关事宜并在本合同签署当日签署《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证明》,无须丙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服务,上述证明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3.2.2交易资金监管划转,即在本合同签署当日,三方共同签署《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协议》,以该协议的有关规定结算交易款项,该协议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4、为确保合同标的房屋交易及时、有效、合理的完成,甲、乙、丙三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政府主管机关、贷款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应尽事宜。丙方负责组织、联络甲、乙双方,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原租赁或买卖合同、身份及户口证明、物业供暖结清证明等资料,积极配合办理贷款申请、权属过户、房屋抵押登记等各项事宜,房屋抵押登记乙方应在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5、甲、乙双方应在丙方处留有有效的通信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使丙方可以及时、畅通地联系买卖各方。如遇有通信地址、联络方式变更、失效等,甲、乙双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丙方书面通知以根据甲乙双方提交的地址寄出挂号信或快递后3日视为送达。
第六条 合同各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因甲、乙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各项费用(含信息服务费、产权过户费、贷款服务费),同时。守约方已经发生的税费及因贷款发生的各项费用也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得私自达成交易。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及遇政府主管机关或贷款机构政策调整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就本房屋交易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与本合同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丙 方;北京明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西里117号楼
经办人: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